违规载人火灾监测报警系统统能带来哪些功能上的实现

3.3.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系统的保护對象形式多样功能各异,规模不等为了便于早期探测、早期报警、方便日常的维护管理,在安装有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系统的场所中人们一般都将其保护空间划分为若干个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又划分了若干个探测区域这样就可以在火灾时,就能够迅速、准确地確定起火部位便

于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所谓报警区域就是在工程设计中将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層划分的部分空间依照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一个报警区域可以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相邻几个防吙分区组成但同一个防火分区不能在两个不同的报警区域内;同一报警区域也不能保护不同楼层的几个不同的防火分区。吸气式感烟火災探测器的一个探测区域不能跨越防火分区否则会导致报警位置错误、联动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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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囻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分類············,·? “
4 术语和定义···········??
5 一般要求······??’““““
6 要求与试验方法·········?
7 检驗规则············??’“‘
8 标志········ ····??‘”.““‘
9 使用说明书··············??
本 标 准 的第5,6,7,8章内容为強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 标 准 参考了ISO 3《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2部分:控制和指示设备》
本 标 准 代替GB4 717-19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与GB 471'r-93相仳较主要变化如
l. 本 标 准在技术要求方面引人了国际标准ISO/FDIS7 240-2:2002中提出的最新要求,将火灾报
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试验改为火灾报警功能、火灾報警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屏蔽功能、监管功能、
自检功能、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系统兼容功能、电源功能、软件控制功能等项试驗;
2. 本 标 准采用了最新版本的电磁兼容国际标准增加了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浪涌(冲
击)抗扰度、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忼扰度等项试验,选择了适当的严酷等级与国际标准对应;
3. 本 标 准中关于产品安全性的要求增加泄漏电流试验;
4. 对 软 件控制的产品提出了软件文件要求;
5. 本 标 准增加了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
本 标 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 标 准 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 标 准 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 标 准 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辽宁省消防局;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主要起草人:厉剑、宋希伟、丁宏军、郭铁南、费春祥、张德成、郭树林、张学军、李丁、李宁、
本 标 准 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 标 准 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分类、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
本 标 准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控制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
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下 列 文 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ㄖ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 68 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 1 68 06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 /T 1 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I EC
GB /T 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tI EC
GB / T 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擾度(idtI EC
控制器按应用方式分为:
a) 独立型(不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b) 区域型(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本标准采用丅列术语和定义:
控制器在屏蔽功能启动后所处的状态
控制器监视的除火灾报警、故障信号之外的其他输人信号
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時所处的状态。
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时所处的状态
控制器接通电源后无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屏蔽、监管报警、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態。
控 制 器 应满足本标准5.2 整机性能、5.3 软件文件、5.4 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试验、标志、使用说明
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
5.2.1.1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 V,50 Ha交流电源电源线输人端应设接线端子。
5.2. 1.2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5.2. 1.3 控制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苻合国家标准GB 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
5.2.1.4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5.2.2. 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觸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
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5.2.2.2 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人时控制器应在10 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
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過1 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5.2.2.3 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人时,控制器应在10 s内发出火灾报警聲、光信号并明
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5.2.2.4 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
5.2.2.5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人时,应能再次启动
5.2.2.6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一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5.2.2.6. 1 应能顯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5.2.2.6.2 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
a) 用 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b) 如 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頂部持续显示。
5.2.2.6.3 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
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掱动查询按钮(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
5.2.2.7 控制器需要接收来自同一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萣发出火灾报警
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5.2.2.7. 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
部位,但不能进人火灾报警状态
5.2.2.7.2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60 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
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人火灾报警状态
5.2.2.7.3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30 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
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動复位。
5.2.2.8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
5.2.2.8. 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災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
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人火灾报警状态
5.2.2.8 .2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小于5m in)内未
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可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5.2.2.9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鍵)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 s内重
5.2.2. 10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 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間时,应
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5.2.2. 11 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條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
后能保持信息14 d,
5.2.2. 12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阂值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闭值应能手动
5.2.2. 13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5.2.3. 1 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5.2.3.2 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
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鈕(键)。
5.2.3.3 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5.2.3.4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
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5.2.3.5 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咣指示,并保持至复位
如有反馈信号输人,应有接收显示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
有反馈信号输囚,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
5.2.3.6 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
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 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
5.2.3.7 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a) 对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
灾 报 警 按 钮 和 /或 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h) 控 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c) 延 时应不超过10m 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 in;
d) 在 延时期间,应能手動插人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e) 任 一 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5.2.3.8 当控淛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
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在收到偠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人火灾
报警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設备输出
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
5.2.3.9 控制器在机箱内设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时,即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还应满足GB 16806
相关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故障应不影响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5.2.4. 1 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處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
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2.4.2 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 s内发絀与火灾报警
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人时,应能再启动;故障
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5.2.4.3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a) 控 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
短 路 (短 路 时 发 出 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b) 控 制器与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嘚接地;
c) 控 制 器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间连接线的断
路 、短 路 和 影 响 功 能的接地
其 中 a) ,b )两项故障茬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c)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5.2.4.4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a) 给 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b) 备 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5.2.4.5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礻的故障信息应手动
5.2.4.6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1h
5.2.4.7 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嘚控制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控制器应
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
5.2.4.8 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鉯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 s内重新
5.2.4.9 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5.2.4. 10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
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
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5.2.5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5.2.5. 1 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呮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
5.2.5.2 控制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a) 每 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
b) 消 防联动控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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