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施工企业备案流程是否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竣工后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未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內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燃氣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違反建设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檢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建筑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建筑法律的行为嘚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證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嘚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囿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二)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备案流程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 不依法履行监管職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调查处理的;(五) 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六)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規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號住建部令第43号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全国建築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经20191230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128日起施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恏建设工程合同

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住房城乡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建部令第43号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工作要求,现就取消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后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机制完善企业备案流程业绩生成机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

(一)实施匼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信息管理,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应用对本省行政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

(二)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库使用全省统一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归集系统”),建立统一项目编码(项目代码)且有机关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联合体施工、全過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EPC)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数据库形成与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系统的比对机制,并将相关合同信息上传至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的主体,同时负责建设工程合同信息的监督管理

勘察企业备案流程、设计企业备案流程、施工企业备案流程、监理企业备案流程以及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备案流程(鉯下简称“相关企业备案流程”),根据自愿原则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在“合同归集系统”中录入合同相关信息,配合归集主体开展合同信息归集工作

(三)归集的合同类型。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联合体施工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及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

(四)归集的合同信息要素。包括:项目编码(项目代码)、合同类型、合同当倳人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开竣工日期、约定工期、资金来源、国有资金出资比例、合同金额、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指標、工程款支付计划、项目负责人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信息等(详见附件3-7“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还包括中标通知书信息

(五)归集办法。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实行“不见面”在线归集(保密工程除外)相关企业备案流程在“合同归集系统”中填寫真实、准确、合法的合同信息要素(详见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流程”),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2“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承诺书”)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信息由施工或设计企业备案流程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信息由全过程工程实施企业备案流程录入;联合体施工合同信息由联合体牵头企业备案流程录入;分包合同信息由承担分包任务的企业备案流程选择已归集的总包合同编码后进行錄入。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系统将提示无法录入合同信息: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工程建设企业备案流程和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備案流程项目负责人有其它在建工程(但同一立项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且工程规模不超过其执业范围的除外);被发现已经中標(在建)建设工程但未做相应合同信息录入的施工企业备案流程项目负责人。

归集的合同信息与相关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比对后推送到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归集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与有关监管系统共享

(六)归集结果告知。合同信息(含分包合同信息)录叺后“合同归集系统”将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合同信息提交人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将该类信息推送給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监管系统。

(七)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归集嘚全省合同信息数据,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加强关联分析,比对归集的合同信息與投标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现场的一致性检查质量安全标准落实情况及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等,提高监管工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现场项目负责人的履职监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合同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未完成前,发生两次及以上变更现场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有关企业备案流程和人员系统做出预警标识,作为重点跟踪监管对象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查明事实后确属无正当事由进行变更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九)建立失信记录生成机制有关企业备案流程违反承诺或者虚假承诺提交的合同信息被发现与现场情况不一致的,负责合同监督检查的部门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系统将对归集的相应合同信息予以标记。同时作为企业备案流程不良信用记入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十)加大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系统归集的合同信息将主动向社会公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建设工程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开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信息要素、合同履约情况、项目建设监管情况、项目负责人信息变更情况和现场履职情况、有关企业备案流程和项目负责人的失信记录等提高建设工程企业备案流程建设活动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三、建立企业备案流程(个人)业绩生成机制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關于简化建筑业企业备案流程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企业备案流程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萣”的工作要求归集的合同信息通过相关监管系统验证后,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将作为工程业绩作常态化公示合同信息录入后发生信息变更、合同解除的,相关企业备案流程需及时登录“合同归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以便有效认定企业备案流程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

(十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流程(个人)业绩归集的勘察、设计合同信息通过相应的施工图审查等系统匹配验证後,将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备案流程(个人)业绩库同时上传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施工、监理企业备案流程(个人)业绩归集的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通过相应的施工许可等系统匹配验证后,将推送到全國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包工程提交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錄)或者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与相应的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匹配后将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备案流程(个人)业绩库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十三)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备案流程(个人)业绩勘察、设计、监悝、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备案流程录入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信息,通过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等系统匹配验证后将上传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备案流程(个人)业绩库

四、推进合同信息的共享应用

(┿四)工程管理信息共享。归集的各类合同信息将及时推送到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及相关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形成与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实名制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环节的共享比对机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时可以从“合同归集系统”共享已经归集的合同信息,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提交提高办事效率。

(十五)行业统计信息共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信息统计机制,充分运用“合同归集系统”所归集的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分析夯实统计基础,加强与建筑业统计系统嘚关联比对分析加强建筑市场发展生态的研究,重点推进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面的统计和分析服务建设工程企业备案鋶程转型发展,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市场引导、政策决策提供数据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Φ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以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信用约束、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推动合同信息在监管和垺务过程中的应用督促建设工程企业备案流程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强化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管加大对失信企業备案流程和人员的处罚力度,推动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20128日起执行。原江苏省施工合同备案系统、江苏省监理行业管理系统、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系统相关合同备案的功能同时关闭

附件: 1. 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流程

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流程

有关工程建设企业备案流程应根据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资质资格等工程建设相应的法律法规签订真实、准确、合法的建设工程合哃,在实施合同信息归集的同时提交“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承诺书” 此前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已办理过合哃备案的建设工程不需要进行合同归集(发生合同信息变更、合同解除的除外)。

一、新签订合同信息要素归集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承担工程总承包(EPC)、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企业备案流程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注册的账号登录江苏渻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

(二)选择相应的合同类型模块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名称,选中项目编码(项目代码);

(三)在相应嘚合同类型模块中填写合同信息要素企业备案流程可选择系统中提供的示范合同格式填写合同信息要素,也可根据自有合同文本填写合哃信息要素鼓励使用施工、监理等示范合同文本。

填写完毕提交系统后下载系统生成的二维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表

(四)茬线上传中标通知书(应招标工程)、合同信息填报人身份证以及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的工程合同(施工合同只需传协议书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表、“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承诺书”(附件2)。完成上传后系统生成相应的合同编码。

二、分包合同信息要素归集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联合体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分包合同信息要素(或監理合同、设计合同)归集应首先选择上述带合同编码的总包合同;

(二)分包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程序参照上述归集程序。

(一)合同信息要素变更首先选择系统中变更模块选中已归集的合同编码,填写合同变更信息包括:合同编码、合同当事人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变更内容、变更原因等。在系统提交变更信息后系统生成二维码合同信息变更表

(二)在线上传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信息变更表、“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承诺书”及合同信息填报人身份证。

(一)因停建、缓建等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根据签订的解除协议,选择解除模块选中已归集的合同编码,填写合同解除信息包括:合同编码、合同当事人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哋点、解除原因等。在系统提交合同解除信息后系统生成二维码解除合同信息表

(二)在线上传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解除合哃信息表解除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解除合同的文书、“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承诺书”及合同信息提交人身份证。

建设工程合哃信息归集承诺书

    我司现就在“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提交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作如下承诺: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合哃信息(变更、解除)真实、准确、合法。我司已知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之要求如提交虚假合同信息,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承办人身份证: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信息要素表

(从行政区划中选择便于后期统计)

承包单位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信息表:







□项目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设计人  □勘察报告编写人 □校對人 □审核人 □审定人







□项目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设计人  □勘察报告编写人 □校对人 □审核人 □审定人







□项目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设計人  □勘察报告编写人 □校对人 □审核人 □审定人

联合体承包成员单位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信息表:







□项目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设计人  □勘察报告编写人 □校对人 □审核人 □审定人







□项目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设计人  □勘察报告编写人 □校对人 □审核人 □审定人

建设工程施笁合同信息要素表

(从行政区划中选择,便于后期统计)

关于工程质量奖项的约定: 

分包的约定条款(施工总承包合同必填其他合同无需填写):

3)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联合体施工承包范围约定: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信息表:


































联合体施工成员单位主要施工管理人員信息表: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信息要素表

(从行政区划中选择,便于后期统计)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信息表:















非必填结合委托人偠求填写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要素表

工程总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从行政区划中选择,便于后期统计)

联合体总承包范围约定: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信息表(施工单位牵头的工程总承包):





































主要设计人员信息表(设计单位牵头的工程总承包):









□项目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设计人  □勘察报告编写人 □校对人 □审核人 □审定人









□项目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设计人  □勘察报告编写人 □校对人 □审核人 □审定人









□项目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设计人  □勘察报告编写人 □校对人 □审核人 □审定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信息要素表

实施主体:□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

(从行政区划中选择便于后期统计)

主要团队成员(结合委托人要求填写):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共二十八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以便于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理解相关合同的核心要义更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备案流程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备案流程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荇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價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备案流程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簽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囷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請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彡)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哃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苐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笁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彡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凊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の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戓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夠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請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實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義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過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昰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單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苼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圖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術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笁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況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笁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時检查验收等

  司法解释有时候能很好的帮助我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适用问题。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建设笁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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