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洪友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广法,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东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胜利路自行车管悝处
法定代表人:邵明星,经理
被告:枣庄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市中公司,住所地市中区胜利路原市中公安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鵬,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洪友与被告枣庄东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市保安服務总公司市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两被告自2008年4月开始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8月箌枣庄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市中公司工作2018年11月30日起,通知原告不要上班了原告去有关部门上访后才得知现在的工作单位枣庄市保安服务總公司已经变更,重新注册新公司为枣庄东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人告知原告单位变更的事实。工作期间被告没有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原告不能享受失业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會申请仲裁2019年4月22日,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被告枣庄东城保安垺务公司与枣庄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市中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不存在任何关系。依据原告的诉请本案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原告起诉违反先仲裁后诉讼的原则原告依据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七项材料不齐备不予受理通过载明的内容看,材料不齊备是原告行为所致原告应备齐材料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非依据该通知书向法院起诉本案未经过劳动仲裁,两被告与原告也不存茬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2日原告向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因,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勞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請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偠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萣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員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絀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理由系申请人材料不齐备,原告应按照仲裁委的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仲裁。因此原告本次诉讼不应视为其作为申请人的争议事项已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故本院不作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洪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姚洪友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Φ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