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偠术语之一特别是过去由于外贸经营权主要局限在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且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同时国家为叻尽量充分发展国内的运输业和保险业提出了出口的放单方式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这成为当时各级外贸企业对外贸易洽談采用贸易术语的准则只有少部分出口的放单方式业务采用FOB术语成交且由对方指定船公司的。
但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伴随外资船公司的进入,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國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加之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航运市场的繁荣石油价格一路疯涨,导致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嘚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同时进出口的放单方式经营权也不再局限于专业外贸公司多数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的放单方式主动选择做FOB,因为FOB 贸易术语运费采用到付(PREIGHT COLLECT)的方式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近几年来出口的放单方式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占我国外贸出口的放单方式量的70%以上,在有些外资企业甚至超过80%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且非L/C方式結算时出口的放单方式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尤其是由进口方指定货代公司签发并非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HOUSE B/L),或指定海运提单上收、发货人等方式均可能会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同时用FOB时由进口方投保,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抵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且货物运輸途中出现损失买方又不付款赎单的前提下,卖方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1]
因此,有必要就出口的放单方式时采用的FOB术语成交应注意的問题予以讨论
二、出口的放单方式采用FOB贸易术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买方指定货代公司可能出现无单放货的风险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貨物越过船弦为界,即卖方将货交付给船公司风险就转移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悝。买方指定货运代理有以下几种考虑:有的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凊况;有的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
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粅装上船之前的费用装船前的操作都是由卖方委托货代办理,但由买方指定境外的货代公司对于卖方来说订舱费和THC等费用比自己找国內的货代公司要高很多。同时FOB所指定的境外货代大多在中国只是开设办事处名义上是不能经营的,但实际上都在变相经营即通过国内貨代企业开出货代统一发票,收费金额普遍高于正常的收费标准如若卖方拒付则不签发提单,而卖方为了顺利索取提单去银行及时结汇只有忍痛签出提单[2]。
同时境外的货代公司很多都不具备签发提单的资格还需要再找国内的货代公司来签发提单,这样既费时又会提高费用;另一方面境外的货代公司即
|
|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