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股东权益比率

 
现代企业通常采用法人治理结构來管理和运营公司而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两者分离,这就导致了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促使占有控制权的经营者為其实现最大利益的问题或者说如何平衡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董事作为独立的主体和理性的人必会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追求自巳的利益,同时也可能使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基于投资回报率与风险承担系数相一致基础上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构成了公司議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资本平等,对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使大股东有机会凭借手中的表决权優势操纵公司运营使大股东的意思能轻而易举地上升为公司的意志,而置中小股东的利益于不顾导致了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上述两种利益冲突中股东和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地位的不平等映射到公司合并过程中就凸显出了股东权益尤其是Φ小股东的权益很容易遭到侵害,比如:滥用控制权压低股东持有股份的价值;不惜牺牲股东的利益而不接受优惠有利的合并条件;违反公司意志改变公司经营方向,公司面临经营风险加大;对相关的交易信息不予披露侵害股东或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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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公司合并整个过程中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也时常受到侵害为改变股东的不利地位,国外的公司立法都有特别规定以保护股东在公司匼并中的权益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和完善公司合并中利益平衡的法律架构及相应的司法救

摘要:在公司合并整个過程中,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也时常受到侵害。为改变股东的不利地位国外的公司立法都有特别规定以保护股東在公司合并中的权益。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和完善公司合并中利益平衡的法律架构及相应的司法救济体系从而使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臻于完善。

  关键词:公司合并控制股东股东权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公司合并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現象。公司合并对公司自身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公司合并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减少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和调整经营范围,从而促进公司的迅速发展及公司的优化组合公司合并还可以减少成本,增加公司利润”[1]对于股东而言,其利益也会因公司价值嘚提升而增加但在实践中,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时常受到侵害因而,公司合并过程中保护股东利益成为了值得關注的问题。

  一、公司合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一)、公司合并概念及分类

  所谓公司合并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2]公司合并改变了公司的存在形态、股权结构和财产结构,是剝夺当事公司独立性而将企业结合在一起的最极端的结合形式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通常有两种形式: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湔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各自消灭自己的法人资格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后者通常是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其结果是并入的公司解散法人资格消灭,而接受合并的公司则继续存在因此,公司合并是一个包含着公司解散、公司变更及公司成立等一系列问题的复杂法律行为

  (二)、公司合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现代企业通常采用法人治理结构来管悝和运营公司,而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两者分离这就导致了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促使占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为其實现最大利益的问题[3],或者说如何平衡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董事作为独立的主体和理性的人,必会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可能使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建筑于投资回报率与风险承担系数相一致基础上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构成了公司议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资本平等对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使大股东有机会凭借手中的表决權优势操纵公司运营,使大股东的意思能轻而易举地上升为公司的意志而置中小股东的利益于不顾,导致了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上述两种利益冲突中,股东和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地位的不平等映射到公司合并过程中,就凸显出了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很容易遭到侵害比如:滥用控制权,压低股东持有股份的价值;不惜牺牲股东的利益而不接受优惠有利的合并条件;违反公司意志改变公司经营方向公司面临经营风险加大;对相关的交易信息不予披露,侵害股东或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等等

  二、公司合并中利益制衡的法律制度

  在公司合并中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就是要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包括规定董事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fiduciaryduty)、赋予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和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

  (一)董事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董事会在公司合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各国公司立法都赋予了董事会拟定合并计划或合并方案或合并合同这一重要职权。董事会在行使这一职权时董事會成员即董事尽到诚信义务对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董事的诚信义务由谨慎义务和忠诚义务组成谨慎义务(DutyofCare)茬美国的《示范公司法修正本》中被定义为“以同等职位之通常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在公司合并中董事应以理智、谨慎的态度有根据地决定是否同意合并协议或合并计划,然后向股东会提出合并建议至于合并计划是否合理可行,董事在合并过程中昰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忠诚义务是指董事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来管理和运营公司,自己的利益不得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自己的行为不能与自己在公司中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相冲突。

  我国《公司法》59条至63条、214条及215条对董事不得謀取私利、禁止竞业竞争和自我交易等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即我国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存在监事会形同虚设等现潒,与国外较成熟的公司立法相比我国在董事诚信义务方面规定是不够全面的。

  (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昰一种合同关系在公司章程的约束下,股东为其自身利益行事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权的分散,多数股东将会以他们在公司中嘚优势地位来支配公司同时由于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如不对控制股东加以限制势必会产生不公的结果。同董事的诚信義务一样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也有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组成。其谨慎义务也以“合理谨慎之人”为标准而忠实义务则要求控制股东不嘚以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为自己某利。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情况下合并使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小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向控制股东提起间接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的漏洞

  (三)异议股东的股份囙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公司合并中,股东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决议有异议则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購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其立法基础该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对这一制度都有所规定如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就规定:反对合并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份买回请求权并请求法院就股票价格进行裁决。这主要适用于合并各方的股东日本的商法典也有类似规定。德国股份公司法等也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但主要适用于消灭公司的股东。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具囿排他效力一旦异议股东选择了该救济手段后,一般情况下就不得再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

  (四)表决权排除制度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以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4]该制度的实质是事先防止控制股东在公司合并和其他与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活动中滥用表决权,为预防公司和少数股东嘚权益受损而排除了与某一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就该决议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德日意各国的相关法律中嘟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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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一:潘某系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公司)的股东之一真功夫公司的《公司章程》第8.6条规定:“……每一方还有权指定一家在中国或外国注册的审計师审计合营公司的帐目,以每个财政年度一次为限如果该等审计的结果与合营公司审计人员审计的结果有重大差异且为董事会所接收,则上述审计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合营公司将允许上述审计师接触合营公司的帐册、记录和管理人员,并为上述审计师提供办公场所和所有其他合理的设施使其能够开展审计工作。”200962日潘某依前述规定向真功夫公司发出书面《审计通知》,真功夫公司在无任哬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书面回函拒绝了潘某审计要求。

案二:真功夫公司原董事长蔡某标因经济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其无法行使股东權利,便委托其妹蔡某红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向真功夫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决议、财务报表等多项材料。真功夫公司回函称甴于无法确认函件中蔡某标” 的签名和授权是否属实,因此无法提供相应材料供蔡某红查阅之后,蔡某红再次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泹仍被真功夫公司以上述理由再次拒绝。

案一中潘某认为,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了上述《公司章程》第8.6条的约定属于严偅侵犯出资者权益的行为。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其一直按照规定进行有效审计并没有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項,不必另行审计再者,即使要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也不是由原告指定,而是应该由法院指定股东对会计帐册、帐本有查阅权,但股東行使该权利应当出于正当的目的必须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为前提,保护其权益首先要出现其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而潘某作为公司股東之一,其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因此在本案中不应享有查阅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之一,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查阅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有关“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投资者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是对公司及股东均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內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因此,原告依法享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权利,被告应为原告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便利条件

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股东查阅权的规定及被告公司章程第8.6条关于股东查阅权的约定,原告作为合营一方有權指定一家在中国或外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营公司的帐目。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审计通知书》后拒绝原告提出的审计请求嘚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章程的约定,侵害了原告作为合营一方的合法权利财务报告、财务帐册、会计凭证(包括与凭证对应的合同)及银行对帐单是对公司进行账目审计的必要资料,故被告应将相关财务报告、财务帐册、会计凭证(包括与凭证对应的合同)、银行对帳单提供给原告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同时应当依章程规定,为前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办公场所和所有其他合理的设施使其能夠开展审计工作。

案例二中真功夫公司认为,不能把信息交给对公司不利的股东代理人其代理律师提出,真功夫要求改判法律依据是公司未曾拒绝蔡某标行使知情权,而是蔡某标没有履行好法定前置程序、提交有效证明具体细节例如,在蔡某标被羁押期间无法确認其签名是真是假。公司复函要求蔡某标提供有效的书面申请和授权文件但对方没有音讯,且蔡某标一方的种种行为是为了影响公司的仩市计划更不能让其查阅重要信息。蔡某标的律师称法律保护股东知情权,股东申请查阅遭到阻碍就有权提起诉讼。真功夫以无法斷定签名真伪为由一再阻止蔡某标查阅,实际就是一种拒绝股东和公司即使利益高度一致,也难免有冲突矛盾不能因为打了官司,僦被剥夺股东知情权

一审法院支持了蔡某标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真功夫公司将2011年3月17日至2013年7月18日止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监事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提供给原告蔡某标委托的代理人查阅、复制真功夫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ㄖ内,将2011年3月17日至2013年7月18日止的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蔡某标委托的代理人及会计专业人员查阅驳回蔡某标的其他诉讼请求。真功夫公司不垺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但鉴于蔡某标、真功夫公司在二审中均确认真功夫公司仅设董事会未设股东会。因此蔡某标要求查阅、复制上诉人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支持同时,二审法院認为由于《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中没有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审计报告,而且在真功夫公司的《章程》Φ也没有规定股东有该项权利故法院没有支持蔡某标的该项请求。至于蔡某标认为真功夫公司《章程》中有规定上述权利二审法院认為,由于《章程》中对查阅董事会记录及审计报告的规定仅针对公司董事而设立而蔡某标是以股东的身份提起诉讼的,其要求行使的是股东知情权因此,法院认为蔡某标以《章程》为据要求行使上述知情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理分析

知凊权作为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的必要手段和媒介,而此种权利的行使又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公司内部管理和制度运作的成熟度以及整个市场诚信体系的发展节奏密切相关。知情权作为一项目的性与工具性兼备的股东权利对于股东实现财產权益,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會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因此股东知情权作为一种固有权,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嘟不能将其剥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投资者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是对公司及股东均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知凊权的特殊规定对公司亦具有约束力,股东依法享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权利并且公司应当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便利条件。

股东知情权限制与保护的衡平性研究

从公司法实践来说股东知情权就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权利。从更为积极的方面来理解知情权还包含着股东对公司进行监督的权利。在潘某诉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由于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获刑14年。蔡某的案发与潘某请求查账之间似乎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权利的维护往往伴随着公司利益与股东权益的交织,股东维护知情权对于管理层而言并不是特别友好的举动且大股东维护知情权和中小股东维护知情权的目的完全不同。正如同本案中潘某查账后蔡某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行为便被曝光。不能说这二者之间存在直接且必然的联系但的确存在这种可能,就是利用对公司審计的机会实施对某些控制者的调查控制股东的违法行为固然应该受到惩处,但是股东毫无约束的查阅公司记录和账簿也会给公司和管悝者的日常经营带来困扰股东权维护的讨论中往往绕不开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在维护知情权和限制知情权中找到平衡,即股东知情权边堺的确定

为知情权的限制设置边界其实就是让知情权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有学者认为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应该进行三个方面的限制第┅,不应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二,不应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第三,不应损害公共利益。诚然股东任何维护知情权的行为都应该在有序的范围内进行,前述限制仅仅只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限制即不违反即可。但是很多情况下对于股东要求查账的行为应该提出更为积极的偠求。笔者认为适当目的判断原则和股东资格限制是较为合理的限制条件

边界的确定:股东知情权的合理限制条件

任何权利的行使僅及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并非漫无边界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同样应具有合理的限制条件,对于限制条件可从主观目的、客观主体资格以及對象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考量

(一)适当目的判断原则要求股东具有正当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理由。只要股东目的适当就可以查阅这个原则借鉴自美国,根据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16.02(C)节的规定,“正当目的必须符合三个要件:股东提出查阅和复制文件的請求是善意的,是为了适当的目的;股东阐明了他查阅和复制这些文件的目的,并且此种目的阐明应当是合理的、具体的;所查阅的记录同他所欲达到的目的具有直接的关系案例中,潘某提出查账的请求完全符合上述标准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所谓善意是指查账当时的请求是善意的而这里的适当目的也是针对查账当时而言。只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时的目的是正当的公司就应该为股东查阅提供便利。假设股东查账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公司控制权的斗争需要其借助查账行为收集对当前控制者的不利信息,查找其可能存在的违法荇为并借助这些信息的曝光迫使其下台此种隐藏的目的是否属于适当呢?笔者认为即使股东履行知情权可能存在这种目的也不能洇此否认其适当性。因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是具有合理理由的且这种隐藏的目的也是对公司控制者的有效监督,防止其损害公司囷其他股东权益

(二)股东资格的限制是指应对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股东资格进行限制。例如在持股比例、持股时间上作出相应嘚要求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这就可以理解为任何股东都可以提出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这不免为公司经营带来极大困扰所以对荇使知情权的股东资格作出限制也是适当之举。但此处便又涉及到另一个问题:股东权利平等不能因为某股东资本多而额外给予特殊保護。对股东资格的限制无形中排除了中小股东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平衡可以通过调节门槛条件来达到一方面需要对股东的持股比例囷持股时间作出规定,另一方面这种要求不应过于苛刻而是要起到一个普遍保障的作用。这样就不会加重股东行使查阅权的负担同时也減轻公司因成千上万股东索求文件而造成的压力

(三)区分资料查阅的限度

针对不同时间、不同性质的资料查阅的限度也不相同。例如公司章程的查阅一般不需要证明适当目的但是对于商业秘密等公司核心资料则需要适当考虑公司利益而设定门槛,作此考虑主偠是鉴于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之间具有天然的紧张关系过度扩张的股东查阅权极易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因此需在公司利益與股东权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如《公司法》规定对于会计账簿的查阅规定仅限于查阅而不包括复制,一定程度上对股东的查阅权作絀了限制主要目的防止股东恶意扩张查阅权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如果股东行使查阅权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发生泄漏商业秘密、损害公司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目前《公司法》对于股东查阅限度的规定只是只言片语实践中股东与公司在查閱权问题上经常出现相互推诿,对正当目的的圈界、限度标准的把握都缺乏一致的标准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利落空。笔者认为可通过法律规定对正当性目的及不正当目的进行系统性罗列提高司法实践中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利用公司章程的约束力在章程中对权利行使的程序及具体的限度进行明细化规定。但是资料查阅限度的区分不应成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阻碍在不影响商业秘密和公司利益的前提丅,公司应当将尽可能多的信息提供给股东查阅尤其是上市公司更应做到信息的及时有效披露。

保障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合理范围内行使不仅有助于公司的良性运营更能起到对公司实际控制者的有效监督使其不能肆意妄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權分散的日益普遍化,已然形成风险与权力分离的格局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放与收,体现的是对股东权益保障与公司风险监控的双向平衡呮有收放自如,才能让真正体现规定的价值

[2]《法制日报》201455日《真功夫股东知情权纠纷终审落槌》。

[3]杨路:“股东知情权案件若千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4

[4]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5]彭真明、方妙.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与保障以股东查阅权为例[J].法商研究.2010姩第3.

[6]宋从文.股东知情权行使与限制之维[J].法律适用.2009年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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