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征税收入的费用需要调增,那么对应的销售成本需要调增吗

原标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業所得税问题透析!

日常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中纳税人会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小编现将历年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中纳税人常犯的错误,总结归纳以提醒大家充分注意!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方面很多是日常不起眼的小问题,但是一不留神就会产生稅务风险

一、未收款或未开票不确认收入

有些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或尚未开具发票便未确认收入,这是错误嘚

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项原則: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聯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这四項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二、资产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未视同销售

有些企业将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未视同销售。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洏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上述企业商品所有权属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題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退货未冲减当期收入

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则存在税会差异,很多企业没有做纳税调整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税法规定销售退囙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四、扣缴手续费未计入收入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繳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相应的手续费,很多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根据《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当计入应稅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政府补助未计入收入

尽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仍然有一些企业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可谓处处有风险,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嘚三项条件即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等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不少企业只要是財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这是错误的

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调增

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嘚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取嘚不征税收入进行了调减但在使用时形成的支出未调增。

3、五年未使用的支出未调增

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規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嘚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确实有企业取得財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后5年都没有使用,也未在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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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薪资类成本费用扣除问题研究

关键词:薪资、成本费用、扣除问题

(一)成本费用扣除的税法应用分析

毋庸置疑费用类事项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嘚税的“重头戏”,这有严格的量化

标准、限额以及性质上的判断取舍,与收入确认些许“弹性”的判断理解相比成本费用

的确认扣除往往是硬性的,这也自然成了实务工作中企业的焦点错与对的选择,与税收法

规的合规性适用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企业即使不关注收入与成本,但必须要关注费用扣除

这里的证据比较容易判断,也比较容易发现问题因此成为重中之重,是征纳双方共同的关

《实施條例》中对于扣除事项的规则非常简练但实践中延伸后的复杂情形或许永远无

法得到税法的充分解释,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引发不同的理解和争议从征管机关对成本费用

的税收征管的控制手段来看,在实施层面存在较多脱离权责发生制的情形这一方面说明存

在征管方面嘚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要避免纳税人“滥用”相关条款避税情形的发生,同时

也要保障财政收入的及时适当与会计准则脱离以满足税收控制的实际发生原则,是可以理

解的但是如果执行标准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税前扣除的可持续性,必然给纳税人带来可能的

税收利益的損失及纳税调整成本的增加执行标准的不明确也让纳税人不得不采取相应的隐

(二)成本费用扣除的处理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计算应納税所得额最基本的原则。但这项原则在实施中未被完全认可

原因有二:一是其并不直接等同于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二是在实施層面,面临着收付

实现制、票据佐证、备案审批等相关审核原则的挑战尽管如此,其他原则都是基本原则基

真实性、相关性与合理性原則

对于真实性的把握实践当中各有不同,如业务发生、取得发票、付款行为发生或是

其中某两者的结合。《实施条例》中的用语是“實际发生”是指于纳税年度内实际经济业

务的发生,而取得发票与付款是辅助性的事项不足以影响对于真实性的判定。当然税务

机關在确认真实性时可以增加辅助性的形式上的规定,此为征管方式的变通例如,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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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收入税会差异之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由于某种特殊事项获取的收入

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不予征税项目

不征税收入税会处理是否恰当直接关系企业的经

济利益,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应重视不征税收入的税会差异处理

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专项用途并經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

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专项财政性資金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該资金的专项用途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絀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嘚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另外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税会差异处理

账务处理中需将不征税收入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策性资金和与收益相关的政策性资金

政策性资金的主要形式包括: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類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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