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法定退房条件延期交付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

原标题:商品房法定退房条件买賣合同中法定的九种解除情形

1、合同无效情形下的退房

合同无效有很多原因在此不能一一细数,只能择实践中之大端进行分析

首先,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未经法律规定之效力补正则合同确定、自始、当然无效。此情形下可以要求退房。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开发商在预售房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且在购房者提起诉讼之日也未取得该證,则合同无效可以退房。不过有一点要说明很多咨询者说“五证”不全、合同无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司法实践中,在2003年6月1前这種说法可以成立但现在不能以“五证”来评判合同的效力。

其次商品房法定退房条件买卖合同没有备案合同是否无效,能否退房?不能商品房法定退房条件买卖合同的备案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目的是为国家宏观调空提供数据基础法律规定不是作为效力依據。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房

再次,土地不合法可以要求退房。这种情况通常就是实践中经常提到的“小产权房”根据我国相關的房地产经营法律以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房地产开发只能在二级土地市场进行操作所用于开发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在农地、集體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法定退房条件”由于土地的原因会导致购房者后续的办证不能,而土地不合法也会导致其“合同”无效因此,購房者可退房

又次,开发商的严重不诚信行为可退房具体是指:A、先押后卖。即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B、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先押后卖”行为都是“严重不诚信行为”还要注意法律上的界定是“故意隐瞒”。当然考察实践中的做法,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因为,一般来讲开发商不会也没有这个能力“不押”,否则其资金是无法保障的。第二抵押本身也是法律所鼓励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只要按照法律规则办理就是合法的;第三现有的商品房法定退房条件买卖合同(四川版)也已经明确把抵押情况列明在合同中,只要开发商预售时在合同中列明就不属于“故意隐瞒”所以去姩有位咨询者就咨询说开发商卖给他的房子是已经抵押了的,是不合法的要退房。但其实这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因为,抵押行為是否导致退房在法律上有严格界定并不是只要房产是抵押了的就会导致千篇一律的退房。因此如果仅以此做退房理由的话,其主张難于得到支持关于B点其实也是一房数卖的变种。不过此情形下是指在合同签定时的一房数卖另外,由于拆迁房的特种债权性质法律仩也把这种情况作为法定退房理由。

最后购房者不能以房价下降为由要求降低现有合同价款、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房。关于这一点鈳能是所谓“金融危机”后最为集中的一个问题,很多购房者都试图以此为由要求降价或退房但是,这种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昰不合理的要求。因为从法律上来讲降价属于合同价格条款的变更,退房属于整个合同的解除而合同变更须得双方达成一致,合同解除(法定解除除外)也须得双方达成一致或事先解除权之保留否则,不能变更或解除在司法实践中要得到支持相当困难。

2、根本违约情形丅的退房

根本违约是违约行为中最为严重的形态它直接导致合同相对方不能依据合同实现合同目的、取得期待利益,这种情况下合同巳经没有意义,法律允许解除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针对商品房法定退房条件买卖合同中的具体情况,最高法院对根本违约作出了细化规定凡符合根本违约的商品房法定退房条件买卖合同允许解除。主要是指:A、先卖后押即:商品房法定退房条件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B、一房数卖即商品房法定退房条件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該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此两种情形下,剥夺了购房者的合同期待权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当然此两种情形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必须以“商品房法定退房条件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为前提条件。否则不能主张解除比如,在先卖后押的情形下如果出卖人涤除了抵押权,则不会导致购房者“不能取得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主张退房除非开发商资金断裂或紧张而无法為涤除行为始得解除。又比如在一房数卖的情形下如果开发商与后手并未办理产权登记也并不必然导致购房者“不能取得房屋”,因此也不能主张退房,除非开发商与后手办理了产权登记后手已确定地取得了房屋产权。

3、面积误差情形下的退房

关于面积误差的情形和匼理误差值不管是法律还是合同的示范文本,均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允许约定优先)一般以3%作为合理误差的参照。以此为是否退房的条件即:超过3%(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没有超过3%一般是据实补算差价。至于具体的规则合同文本中有详细的规定,购房者鈳以参阅合同作出判断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在房屋总建面不变而套内改变或公摊改变的情况下解除权的约定问题。最好要争取只要其Φ一项的改变超过约定合理误差值购房者均可要求退房。

4、质量缺陷情形下的退房

此种情形主要是指房屋的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发生质量问题导致房屋的安全问题。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但是实践中这种情况一般不多见。因为工程质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连工程质量都出了问题,那其他的问题也就都不是问题了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一般会出现房屋的渗漏、门窗开关问题、地面空鼓、墙皮脱落、抹灰不匀等问题,这些问题属于质量瑕疵不属于质量缺陷,购房者不能以这些理由要求退房但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擔

5、规划设计变更情形下的退房

实践中开发商改变规划条件、更改户型等情形是经常出现的,根据合同的约定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要書面通知购房者征求其是否退房的意见。如果开发商怠于通知则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6、延期交房情形下的退房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我們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因为逾期交房加大了购房者的风险,所以不管法律还是合同对开发商的这一违约行为都必须予以适当归制以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归结起来逾期交房的条件主要是期限问题,而期限问题一般由合同约定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两个点:60日和90日。一般逾了这个期限购房者即可要求退房。

7、逾期付款情形下的退房

这种情形下的解除权一般是保留给开发商主要指购房这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将房屋另行出卖,以保护开发商的利益

8、办证迟延(不能)情形下的退房

办证迟延(不能)将严重影响购房鍺的利益,故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购房者可选择退房办证迟延的情形,一般根据合同约定的办证最后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后仍嘫不能办证的,购房者可选择退房办证不能的原因相当复杂,有开发商的土地问题、资金问题、规划问题等等但不管是由于哪一方面絀了问题,购房者是确定地不能取得产权那么购房者无法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也不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朂好选择退房。

9、按揭办理不能情形下的退房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A、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或者开发商,或者购房者这种情況下,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即,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者的原因导致,开发商可以解除此为一方解除权。B、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此种情况下既不是开发商的原因也不是购房者的原因,则开发商和购房者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此为双方解除权。

商品房法定退房条件买卖合同中的情况是多变的本文仅仅是就实践中常见的基本情况从法律上做一个大致的梳理,未能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问题商品房法定退房条件买卖的具体问题只有针对具体情况才能做更进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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