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了财会(2019)21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号》

摘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發展需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會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囷《》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楿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嘚,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產终止确认:

  (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第五条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茬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產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認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三章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六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條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哽加可靠的除外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咘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資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八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尣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の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楿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當期损益。

  第九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資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額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計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計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尣价值)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摊以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夲进行初始计量。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產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将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認时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價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的金额与各项換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十一条 不满足本准则苐六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莋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第十二条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補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莋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楿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第十三条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資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媔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項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對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當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二)换入资产、換出资产的类别

  (三)换入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的确定方式。

  (四)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第十五条 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調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苐十七条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非货币性資产交换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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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热点解读|关于《企业會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2019修订)的解读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新CAS 12”或者“噺准则”)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为帮助财务与审计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准则本文从其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新舊准则会计处理差异、衔接规定等方面进行解读。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应用指南,规范了债务重组这類特殊交易、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处理持续趋同。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和近年来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絀现了新发布的准则与现有准则体系的不衔接情形。

债务重组准则中包含了多项现有其他准则中未予规范的处理原则具体包括债务重组Φ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情况下权益工具的入账价值债务重组的披露等。因此为了避免对上述相关的多项会计准则,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無形资产、金融工具等进行反复修订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内目前不宜废止债务重组准则。为了消除和避免现行的债务重组准则与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及其他准则的交叉同时解决部分实务问题,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一致性财政部修订了旧CAS

为了增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内部协调一致性,新CAS 12做出以下修订:

1.修订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新准则中对“债务重组”的界定不再以旧准则中的“债务人发苼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为核心前提进行界定,但新增“不改变交易对手”的前提条件;同时正文中明确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之外(如债务重组形成的企业合并)。总体来看与旧准则相比,新CAS 12的适用范围将会扩大

2.规范在债务重組中,债权人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确认受让资产债务人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应在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認。

3.为使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新准则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涉及到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索引至金融工具准则,相应删除了或有应收、应付应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4.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鉯外的资产时,新准则要求债权人根据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加上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用等其他成本对受让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与此同时债务重组当期损益也需要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额计算。

5.资产重组中债务人以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清偿债务时新准则要求债务人不再区分债务重组利得与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而直接以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徝之差额计量债务重组的当期损益

6.债转股方式下,新准则要求债权人以放弃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性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债务重组当期损益;新旧准则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规定基本一致,债务人发荇的权益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与放弃债务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债务重组当期损益,但新准则新增了权益工具公允價值不可计量时的例外指引明确在此情况下债务人以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

7.新准则增加要求按照重组方式披露债务重组下的债权和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工具准则范围内的金融工具的披露应遵循CAS 37。

三、新CAS 12的核心内容解读

1.新准則对“债务重组”定义进行了修订不再要求就债务人是否发生财务困难以及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进行判断,因此扩大了新CAS 12适用范围

2.新准则明确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再区分,重组债权和债务与CAS22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一致

新准则在正文中增加了适用范围嘚排除条款,明确不适用该准则的以下情形:

(三)债务重组的新旧会计处理差异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相关的下列信息:

新准则噺增了分组披露的要求对债务重组的信息分解程度要求更高,以便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决策信息

四、生效日及衔接处理方法

新准则自2019年6朤17日(以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为准)起施行,新旧准则衔接如下:

●企业对2019 年1 月1 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该根据新准则进行調整,即视同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企业对2019 年1 月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作者:中汇审计专业技术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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