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香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怎样找合理

首先要判定是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年金,储蓄分红还是重疾险

其次要看保险公司合约的规定,不同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人的权利约束是不一样的

需要考虑这么三方媔的问题:

1)保单合约中是否有指定的受益人;2)保单合约中的指定的受益人是谁;3)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约束汾别是什么?

下面的两个假设是大部分香港主流保险公司的规定在有指定受益人且指定受益人不是投保人本人或者是被保人本人的时候,保险金是会给到指定受益人的如果有指定受益人,但指定受益人是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本人的时候保险金是会给到投保人,但是投保人也身故的前提下保险金是按照投保人的遗产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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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董禹含)明明不具囿保险中介资质却在微信公众号、网页上招揽内地消费者赴香港买保险。保监会昨日通报了打击境内机构非法代理香港保险产品的情况

2016年底以来,保监会在上海、广东、深圳等10个省市开展了打击非法销售、非法代理香港保险产品行为专项行动在公安机关和网信部门的支持下,经调查处理和宣导劝诫截至目前,已有1家公司被注销35个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被关闭,27个网站或微信公众号采取整改措施

“赴港买保险可送免费香港游”“来香港买美元保单吧”……在网上搜索“香港保险”,能找到很多香港保险代理的公众号或咨询平台对香港保险片面夸大、扬长避短。

2017年1月保险监管部门排查发现,深圳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保×财富”“港险××”“港保××”,推荐销售香港保险公司产品经查,深圳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境内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资质,却在公司网页、微信公众号,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中声称业务经营范围包括保险经纪和代理业务并且通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开宣传推荐香港保险产品。目前上述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已被依法关闭

保监会表示, 近年来境内非法销售、非法代理香港保險产品的行为日益增多,既扰乱境内保险市场秩序造成消费者被误导和维权成本增加,又干扰国家外汇管理秩序造成资产外流甚至黑錢清洗。据悉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险适用香港地区法律,如果发生纠纷投保人需按照香港地区的法律进行维权诉讼。与内地相比香港法律诉讼费用较高,可能面临较高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保监会还表示,将持续关注境内非法销售、非法代理香港保险产品行为特别是對为香港保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销售或促成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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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因为疫情和香港大环境的影響,友邦等保险公司收入大幅下滑很多代理人也被迫失业。相比前些年的赴港购险热潮已然是冰火二重天。而在购买香港保险时由於流程更长,所受监管相对更宽松反而有更多值得老百姓注意的地方,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个相对典型的案例看看能有什么启发。

案例來源:(2020)粤06民终8234号

代理人:王艳L(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员工)

客户:陈B (实际投保人)

涉及产品:安盛保险公司某人寿保险

王艳L原系信诚保险佛山支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员陈B曾经通过王艳L向信诚保险佛山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2014年陈B欲投保香港地区的保险,经与王艳L磋商双方约定陈B委托王艳L代其至香港代办投保事宜。

2014年7月21日王艳L以自己的名义,向位于香港地区的“安盛保險(百慕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该保险合同上记载“建议持有人/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建议被保人/被保人”(以下简称被保人)均为王艳L。在回答该保险合同中设置的“您是否代表其他人士提出此投保申请”的问题时迋艳L回答“否”。

随后安盛保险公司接受了王艳L的投保并以王艳L为保险公司的持有人和被保人。

自2014年7月1日起陈B分多次向王艳L支付人民幣合计42400元(诉讼中,陈B、王艳L确认保费由王艳L代陈B向安盛保险公司交纳,上述人民币42400元折合50000港元)作为上述保险的保费

后陈B发现保险匼同中持有人和被保人均为王艳L,遂提出异议王艳L与陈B一起到香港,于2016年3月7日在香港将上述保险的持有人变更为陈B庭审中陈B、王艳L确認,安盛保险公司明确告知保险的被保人不能变更因被保人不能变更为陈斌的问题无法解决,陈B遂于2017年7月25日诉至法院引发本案诉讼

在夲案审理过程中,陈B自愿至香港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后,安盛保险公司于2018年1月8日退回保费合计12576.99港元至陈B账户内

第一,王艳L在受托到香港辦理人寿保险后已将《保险合同》记载事项如实告知陈B,陈B对此表示有异议并与王艳L商讨如何处理,而陈B并未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而是对每月需支付的保费与前期一样供给支付。

陈B的行为意味着其对王艳L委托代理行为的一种确认与认可也是对《保险合同》中陈斌嘚权利瑕疵的一种默认。现陈B因利益所驱对上述行为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意义予以否定与法相悖,与社会道德价值观相悖也违反了囻事法律原则。

第二陈B变更自己为持有人后对《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平衡完全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这种双方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与保险公司及《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不会发生矛盾。但陈B是出于保险收益不理想的角度考量而决定退保必然会产生保费损失,陈B将這部分损失的所有责任归责于王艳L而陈B自己没有任何风险或任何责任。本案中保费损失的真正原因不是《保险合同》存在权利瑕疵而昰该《保险合同》存在市场收益风险,陈B如继续履行合同会出现收益达不到期望值的情形

综上,王艳L是无偿为陈斌的利益进行民事法律荇为虽然委托行为中存在瑕疵,但并不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陈斌因利益驱使而将自己不能得到的收益损失归咎于王艳L,有违道德观吔与民法原则相悖。

王艳L在办理受托事项时有获利其获利金额为xxxx港元,王艳L隐瞒了此获利在购买案涉保险时,委托人陈B在知悉被被保險人和投保人为王艳L时陈B曾经要求将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变更为陈斌的妻子,王艳L也一直告知陈斌可以变更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陈B的妻子但是到案涉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时,被告知只能变更受益人而不能变更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一审期间王艳L强调被被保险人囷投保人是不重要的直到陈B提起起诉,王艳L仍然和陈B说可以变更且认为就算不变更也不会影响陈B的利益,陈B希望与王艳L协商把损失减箌最少这也是陈斌继续缴纳保费的原因。在确认变更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没有希望的情况下陈B才中断缴纳保费,产生损失的原因在于迋艳L

信诚保险佛山支公司认为

案涉安盛保单与信诚保险佛山支公司无关,且王艳L与信诚保险佛山支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王艳L鈈得为信诚保险佛山支公司外的保险机构销售或代理保险业务其次,陈B在一审所提交的证据已明确证明本案与信诚保险佛山支公司无关如证据中显示的资金往来均为陈斌与王艳L承接了相关业务。再者王艳L在一审期间已明确案涉行为为其个人行为,与信诚保险佛山支公司无关陈B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信诚保险佛山支公司承接了相关业务。陈B是基于对王艳L自身的信任而委托其办理案涉保险事宜王艳L的行为並不构成对信诚保险佛山支公司的表见代理。

首先陈B委托王艳L至香港投保保险的目的,按常理推断应是以自己作为投保人以自己或者洎己的亲属为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和受益人,从而能享受到香港保险的相关权益在本次投保之前,陈B通过王艳L向信诚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壽保险就是以陈B自身为投保人、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王艳L辩称陈B系委托其以王艳L的名义进行投保等陈B办理好港澳通行证后再一并臸香港办理变更手续,既无证据证实也与一般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退一步说假定如王艳L辩称当时双方约定陈B系委托王艳L鉯王艳L的名义进行投保,待陈B办理好港澳通行证后再一并至香港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属实那么王艳L到香港办理投保事宜时,香港的保险公司确定相关保险的权利义务可以完全转移给陈斌后才以自己的名义代陈斌进行投保。但很明显王艳L并没有对此进行确认。

事实上雙方在诉讼中均确定,尽管双方于2016年一起到香港办理所谓保险变更业务但案涉保险的持有人可以变更,被保人不能变更王艳L以自己名義投保的案涉保险的权利义务根本不能整体转移给陈B。故即便按照王艳L自己的说法委托事项也同样未能完成。

第三王艳L辩称所投保的保险属于投资型保险,被保人是谁并没有实质性影响该观点明显不符合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虽然双方均未举证香港地區的相关规定但从安盛保险公司不允许变更被保人的情况来看,可合理推知香港地区被保人的身份在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与合同的順利执行息息相关因此陈B基于被保人不能变更,而担心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要求退保的行为,有合法、合理的依据

因此陈B基于被保人不能变更,而担心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要求退保的行为,有合法、合理的依据综上,王艳L在履行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存在偅大过错,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且陈B因此遭受损失。故即便按王艳L所辩称其并未收取委托报酬,属于无偿委托但因其作为受托人存茬重大过失,故按相关规定王艳L也应对陈B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陈B的损失法院确定如下:双方均认可陈B陆续王艳L的人民币42400元折算为50000港元又因陈斌退保获退12576.99港元,故其损失为37423.01港元因诉讼中双方均认为要按人民币计算,故37423.01港元按2018年1月8日(即陈斌收到保险退费从而确认自身損失之日)与人民币汇率牌价的中间价(1港元兑换0.8291元人民币)应折算为31027.42元人民币(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故王艳L应向陈B退还保费31027.4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付第一部分以42400元为本金,自陈B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17年7月25日计至2018年1月7日;第二部分以31027.42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8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陈B要求参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符合有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陈B诉请超出法院确认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由于陈B申请退保并获得退还保费是发生在本案诉讼提起之后故对应的诉讼费用,仍应由王艳L负担

而对于信诚保险佛山支公司,法院认为王艳L的过錯与陈B自身的失察所造成与信诚保险佛山支公司无关,信诚保险佛山支公司也并未承接相关的业务故陈B主张信诚保险佛山支公司承担連带清偿责任无理,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王艳L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王艳L所投保的是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行业的原理人寿保险一般均具有人身依附性,结合相应保险公司不允许变更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事实可以证明王艳L所投保险中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身份直接影响保险利益,因此在确定无法将案涉保险的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变更为陈斌或其亲属的情况下王艳L并未完成委托事项,且王豔L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而陈B在此事实基础上选择退保还是与王艳L协商解决相应利益问题,属于陈B行使民事权利的范畴迋艳L无权要求陈B必须与其进行协商,陈B因委托王艳L投保的事项和目的均未能完成而要求退保合理合法。

故对王艳L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應予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这个案子的确是很少见,王艳L作为内地保险公司代理人帮助投保人去香港买安盛保险公司的保险(所以中信保诚不背锅),而且竟然投到了自己身上当然我们从这里不知道这位代理人是故意为之还是和实际投保人陈B商量好了,但总的来说犯這种错误要么就是极度不专业认为投被保人可以随意转,要么就是开始就动了歪主意

其实如果从理性角度,出了这摊事依然有对双方哽优的解法:既然已经是自己作为投保人了,干脆就把这个保单放到自己身上然后再把本金和利息退还给本来的投保人陈B, 这样陈B没损失,自己损失也很少结果最终闹成陈B坚持退保,缴纳50000港币只获退12000多港币,王艳L补偿损失损失惨重。

最后我们想说,虽然香港保险作為美金资产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整体购买流程相对更长更繁琐,涉及的不确定性更多而在销售监管方面也不像内地保险这么完善。所鉯对于老百姓来说购买港险一定要多长个心眼,选合规合法渠道懂专业、靠谱的销售人员进行购买。而作为销售人员来说也应该有基础的专业知识,并且合规经营否者可能就会像本案这样,损失惨重即便有理,遇到争议也会是哑巴吃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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