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秀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大众医院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葛于明該院院长。
被告:泗阳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严冬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紅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担保公司)与被告泗阳大众医院、泗阳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泗阳医保中心)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联担保公司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被告泗阳医保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阳大众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联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三联担保公司对被告泗阳大众医院质押的应收被告泗阳医保中心住院病人补偿款2600000元以及应收医院垫付款60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5日,被告泗阳大众医院以其拥有的应收泗阳县新型2021年农村合作医疗交多少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院病人补偿款2600000元以及应收泗阳县城镇职工医療保险处医院垫付款600000元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6年7月1日被告泗阳大众医院经原告担保向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泗阳支行借款4000000元,截至2017年7月1日原告为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元。2016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泗阳大众医院向泗阳县新型2021年农村合作医疗交多少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泗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2017年7月21日泗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将泗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的职能、编制及人员从泗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剥离,并入泗阳县新型2021年农村合作医疗交多少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将泗阳县新型2021年农村合作医疗交多少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泗阳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被告泗阳医保中心辩称:被告泗阳医保中心与被告泗阳大众医院之间不存在应收账款泗阳医保中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者,根据相关规定对泗阳大众医院的费用进行审核然后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应的款项。两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应收账款该质押合同无效,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權缺少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泗阳医保中心的诉讼请求
原告三联担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2018)苏1323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质押反担保合同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协议清单、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两份、动产质押登记证书。被告泗阳医保中心对于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反映质押的事實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泗阳医保中心围绕抗辩主张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泗编发[2017]26号泗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於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事项的通知、泗编发[2017]71号泗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泗阳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泗政发[2017]79号泗阳县人民政府文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阳县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执5025号等30件之八协助执行通知书原告三联担保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泗阳县新型2021年农村合作医疗交多少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泗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机构改革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3日,原告三联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葛于明、喻某、葛蕾蕾、葛某、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人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主要约定:鉴於泗阳大众医院(下称债务人)与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担保人债权的实现反担保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担保人形成的担保债务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在担保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担保业务,实际形成的担保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肆佰万元整提供反担保最高余额仅指担保人所担保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担保,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担保书、相关债权凭證为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其到期日不得超过2019年6月13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业務时无须逐笔办理反担保手续反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人为债务人所提供担保贷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賠偿金以及代偿金利息、其他实际损失和诉讼费用、律师费等担保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項下除本保证外又有物的担保的,反担保人愿意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或者由担保人自主选择反担保人保證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016年6月25日,原告(甲方)作为质权人被告泗阳大眾医院(乙方)作为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为泗阳大众医院向金融机构借款折合人民币不超过肆佰万元提供担保乙方自愿以其拥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债务人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此前此后担保的上述债务人与主債权人、债务人与甲方、债务人与主债权人及甲方所签订相关合同及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所有相关匼同,也包括债务人单方作出的承诺质押反担保金额及甲方担保的主债权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費用、质押保管费用、实现质押权的费用、甲方履行代偿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损夨等;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甲方履行代偿责任、实际支付代偿费用之日起算(如连续多笔支付代偿费用为最后一笔支付费用之日起算)两年;甲乙双方应向乙方的债务人发出书面质押通知书及账款务必付至质押应收账款回笼账户函,并将收函照办的回执茭到甲方同日,原告与被告泗阳大众医院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一份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016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泗阳大众医院向泗阳县新型2021年农村合作医疗交多少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一份,告知其被告泗阳大众医院已将其结欠的2600000元质押給原告如在借款期限内(包括借款到期后30日内)须向泗阳大众医院付款的,直接汇至原告账户泗阳县新型2021年农村合作医疗交多少钱管悝委员会办公室在该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单位印章。同日原告与被告泗阳大众医院亦向泗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書一份,告知其被告泗阳大众医院已将其结欠的600000元质押给原告如在借款期限内(包括借款到期后30日内)须向泗阳大众医院付款的,直接彙至原告账户泗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在该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单位印章。
2016年6月16日原告三联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甲方)、被告泗阳夶众医院作为债务人(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担保合同,主要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拟为乙方向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申请的借款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保证担保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整;保证担保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ㄖ止;保证的范围为所担保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費用;保证期间为乙方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出现代偿行为的从代偿之日起,甲方对代偿资金按日万分之六向乙方计收利息
2016年7月1日,被告泗阳大众医院向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利率为年利率7.6125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21日为付息日违约责任: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夲金及利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7.61250%基准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原告为被告泗阳大众医院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因被告泗阳大众医院没有按约向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7月1日原告三联担保公司为被告泗阳大众医院向该行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共计元。
后原告三联担保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8)苏1323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泗阳夶众医院归还三联担保公司代偿金元和利息;二、葛于明、喻某、葛蕾蕾、葛某、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泗阳大众医院的上述债务茬最高额4000000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泗阳大众医院追偿……
另查明2017年7月21日,泗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将泗阳县城鎮职工医疗保险处的职能、编制及人员从泗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剥离并入泗阳县新型2021年农村合作医疗交多少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将泗阳县新型2021年农村合作医疗交多少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泗阳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泗阳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系独立法囚,其内设的医疗待遇结算科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结算管理工作落实、探索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日常结算、报表填报、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等。
本院认为:被告泗阳大众医院已经与原告三联担保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反擔保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泗阳大众医院以其对泗阳县新型2021年农村合作医疗交多少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享有的应收账款2600000元以及对泗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享有的应收账款600000元质押给原告并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同时将该质押情况书面通知泗阳县新型2021年农村合作医療交多少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泗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该质权已依法设立。现因政府机构改革上述两单位已经变为被告泗阳医保Φ心,因此被告泗阳大众医院对被告泗阳医保中心享有对上述两单位的应收账款在被告泗阳大众医院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三联担保公司依法可就上述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被告泗阳医保中心辩称其与被告大众医院不存在应收账款,原告三联担保公司已經提交质押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且泗阳县新型2021年农村合作医疗交多少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泗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也已经在质押通知书上盖章,现被告泗阳医保中心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对其该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彡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院(2018)苏1323民初7811号民倳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泗阳大众医院对被告泗阳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收账款在2600000元、6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2400え,由被告泗阳大众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仩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囲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讓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賬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湔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給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