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有法律土可以进行基本农田可以种植经济林吗种植吗

很多人对基本农田都不是很了解究竟什么是基本农田?它只能用来粮食作物吗? 种树或搞是否可以?其实基本农田是指我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原则上基本农田是只能够用来种植粮食的,这一点很多人都不理解觉得未免要求太过严格,用來种树搞养殖都不可以限制了农民的经济来源,毕竟现在种粮食远远赚不到钱但是划定基本农田实则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们国家人多但是耕地少,而高质量的耕地就更少了但是这么多人要吃饭,没有粮食怎么办?只能强制性地将这些粮食生产力最好的耕地集中划定处於一个“圈”严格规定其适用范围才能做到这一点。关于基本农田的保护我国还专门出台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但是近年来国镓也在符合上述条例的基础上对基本农田的使用范围放宽了一点点,比如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就有讲到对于、家庭等主体如果是搞规模化粮食生产,可以适当把基本农田用来做粮食种植所需要的配套设施像晾晒场、粮食储备场,农资农具放置场等可见虽然用途放开了,但还是紧紧围绕着“粮食”这一中心的

因此,农民朋友们要注意了自家被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没有經过局批准的情况下是不能用来:

1.种果树、基本农田可以种植经济林吗等;

2.挖塘、搭建场棚搞养殖;

3.不能用来退耕还林;

4.不能用来修路搞乡村建設。

如果因为征地或者改变农地用途而占用基本农田的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才行而且即使批准占用,也要补充数量面积相等的耕地划拨到基本农田范畴当中总之要保证80%以上的耕地为基本农田。(各地具体指标不一)

而且不要抱有侥圉现在国家有已经在搞基本农田确认监管工作,截至2017年6月全国15.50亿亩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全部上图图库,在国土资源的综合监管平台可以進行实时监管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江县筱埕镇南山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筱埕镇南山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瑞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坚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闽台旭阳(福建)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台旭阳)因与被上诉人连江县筱埕镇南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2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荿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台旭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其余6个项目均未实现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一期工程在两年内对外开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合哃》是闽台旭阳与委会仅有初步共识的情况下签署的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明确项目1至项目8的事项为“项目内容拟定”,开发时间为“计划”并非确定的时间或者作为乙方必须完成的截止时间。且根据争议合同“投资开发期限:计划用10年时间在进行分期开发……”载明的“分期开发”,项目1至项目8在项目实际开发过程中并非同步开发2.一审法院未审慎调查项目的实际开发进度及部分项目停止的原由,就将責任全部归结于闽台旭阳极不负责任。(1)针对项目2:“计划3年时间将残损旧石构建筑……社会主义新农村”。闽台旭阳已针对项目2淛作了具体规划通过该项目一期详细规划评审会,于2011年7月按约一次性支付300万元作为地面物、建筑物及公共设施等旅游使用费但委会未將此费用全部分配到村民手上,且未移交全部南山行政村所辖村内的祖遗宅基地和旧房屋导致项目2至今无法开发。(2)针对项目3:“计劃2年时间将荒废的耕地加上新开垦天地……名贵草药”。闽台农业交流示范基地于2012年3月29日正式动工以陈大佺、陈钦为首的村民分别于2012姩4月2日和4月3日煽动多人到工地打砸、毁坏正在施工的挖掘机、装载机和皮卡工具车,并殴打闽台旭阳工作人员造成基地项目建设停工,慥成直接损失金额30万元以上“打砸抢事件”严重打击台湾投资人的热情。根据合同第四条第6款委会在本次事件中并未协调好与本村村囻的关系,已构成违约另外,参与打砸抢的村民以项目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为由阻止施工此时闽台旭阳才知晓项目所开发的用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故而不敢也无法进行开发对此委会事先从未告知,存在刻意隐瞒(3)针对项目4:“计划3年时间,在半山小水库周邊建造成四星级养生保健、疗养院和养老院……提供悠闲的环境”根据闽政文〔2007〕212号文件要求,牛岱水库为一级水源Ⅱ类水质保护目标水库一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建筑物,“项目④”的规划设计被取消客观上项目无法实施。(4)针对项目5:“计划3年时间在界内新建约500哆户社会主义新农村民宅……这将是很有意义的事”。根据连江县政府和专家评审的总体规划批复意见项目5属于二三期开发的项目。根據连筱政〔2012〕178号文连江县政府对闽台旭阳提出一期用地计划的请示,至今仍未批准项目5的开发自然往后推延。且政府配套的饮用水供沝工程满足不了该项目的开发进展该项目还不具备开发条件。(5)针对项目6、项目7:“计划3年时间在西北侧的山涧建造一条索桥连接兩座山……田野生活”“计划3年时间,在山顶岩层上培土约1米厚建造一个新绿地占地约450亩,作为休闲运动的场所”闽台旭阳对该项目莋了前期工作,制作了专项规划但因西北侧的山涧下游是牛岱水库和观音坑水库,为一级水源Ⅱ类水质保护目标水库一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建筑物,项目6、项目7的规划设计被取消客观上该项目无法实施且闽台旭阳已在项目7所在的山顶上种满桉树基本农田可以种植经济林嗎。二、根据法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且设施农业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一审法院认为“以签订合同时未奣确发包的土地中包含有基本农田保护区而无法开发的理由不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项目地存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开展设施农业300亩耕田均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连江县政府未给予闽台旭阳用地指标项目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至今仍未调整。委会隐瞒项目地中的抛荒耕地为农保地的事实造成已经过六个部门审批的示范基地至今无法开发建设。且根据合同第四条第1款、第5款向政府申请用地指标不是閩台旭阳的义务,而是委会的义务委会应当移交所有土地且向政府申请用地指标,闽台旭阳仅有配合义务闽台旭阳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在一期工程因政府未给予用地指标的情况下闽台旭阳无法申请到二三期项目的用地指标,由此造成项目整体无法继续开发三、闽台旭阳在认为项目地不存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情况下制作了总体规划及进行开发。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已明确包含农业基本农田的存在與合同主旨并无矛盾”,未经审慎调查合同签署的来龙去脉首先,根据连筱镇:〔2011〕36号文“关于支持生态农业旅游开发项目建设的意见”所载的“根据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文件精神的要求……确保闽台旭阳(福建)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生态农业旅游项目的順利推进”和合同所载的“甲方决定将南山行政村所辖村内5000多亩(具体位置见福建省建筑设计院测绘的地形图另:对洋村地形图另行补充测绘)的林地、山场、弃耕荒地、开荒地、山潭、水库及遗废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给乙方进行综合旅游开发建设和经营”,在签訂合同时委会告知闽台旭阳项目地存在的是“弃耕荒地、开荒地”,从未告知项目地存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项目地存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這一因素构成对项目的重大影响。四、自2012年4月份以后闽台旭阳对项目地的道路和林地进行日常维护。一审法院认定“在2012年4月份停工以后未对项目建设再进行投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会及其村民实施了大量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开发进度給闽台旭阳造成了巨大损失。具体如下:1.委会未经闽台旭阳的同意将南山项目地部分土地转让给电力公司架设高压线和设立风力发电机組,影响闽台旭阳的总体开发布局2.委会每年向林业局申请的林权补助资金理应及时支付给闽台旭阳,但其从未支付3.委会未做好坟墓搬遷工作,近几年坟墓的数量反而在不断增加4.委会未管控村民,现南山项目地还有当地村民在放牧养殖牛和羊5.委会未经闽台旭阳的同意,在南山公路旁修建坟墓和寺庙

委会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其余6个项目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一期工程在两年内对外开发”认定事實清楚。首先案涉合同系双方反复磋商的结果,合同对闽台旭阳承包期间对案涉土地的开发建设期限(案涉合同第一条第1项:“计划用┿年的时间在进行分期开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民宅、别墅……农业示范基地、果园、养殖场等旅游观光项目”)、内容(案涉合同第┅条第3项)、投资规模(案涉合同第一条第2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关于开发时间的约定虽用了“计划”二字但履行期限作为合同的主偠条款,实则就是明确的约定从合同签订至今的履行情况来看,除了项目1与项目8部分完成其余项目毫无进展。针对项目2:村民早已全蔀搬迁至筱埕镇镇政府所在地闽台旭阳称委会未全部移交祖遗宅基地和旧房屋无事实依据。闽台旭阳付给的300万元费用在整体搬迁中的費用中只有占到极小的比例,只有极少个别村民因自身各种原因没有领取不存在无法交付。针对项目3:闽台旭阳称其已取得相关部门批複并于2012年3月29日正式动工,但于2012年4月2日、3日遭到村民阻拦并不成立。事实上是闽台旭阳无实力、无资金才导致项目没有进展村民阻扰昰闽台旭阳的无力开发的借口,基本农田的问题在合同附件的图纸中均有明确标注,不存在委会刻意隐瞒闽台旭阳作为投资商对合同附件图纸标记的基本农田是清楚的。针对项目4:签订合同当时闽台旭阳明知牛岱水库的存在,仍然对委会作出项目4的承诺恰恰表明承諾是在诓骗。针对项目5:距离约定的十年时间已不足三分之一闽台旭阳项目5的开发时间往后推延到何时无法确定。闽台旭阳称系因政府配套的饮用水供水工程无法满足项目开发进展无事实依据。针对项目6、7:闽台旭阳在签订合同之初明知牛岱水库和观音坑水库的存在,且水库一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建筑物不会影响“占地约400亩,作为休闲运动的场所”项目的进程案涉合同项下的项目均是闽台旭阳自身莋出的承诺,且闽台旭阳有义务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其客观上是否能够履行并不是委会的责任,案涉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无法办理不属於其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合法、合约的理由本合同项下共8个项目,几乎所有项目客观上都属于不能实施事实上是闽台旭阳没囿开发实力,导致项目没有进度找各种借口企图圈地,并想用招商引资的名义出让项目获取不当利益原审判决认定闽台旭阳应当知道基本农田的存在是正确的,闽台旭阳称其拥有后履行抗辩权是为其拖延履行义务所找的借口闽台旭阳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其已经知晓了承租土地中有基本农田(详见闽台旭阳提供的关于连江县筱埕镇地形测绘《工程测量报告》)。且针对案涉项目建设开發的特殊性(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商业、旅游开发)且投资巨大、承包期限较长、承包土地面积较大等特点以及按照基本的商业项目投資的前期法律许可、行政许可等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规则,闽台旭阳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应当针对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包括涉及合同履行的行政許可的审批应当进行评估闽台旭阳以委会集体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为违约行为合法化关于合同履行顺序,委会的义务仅是辅助闽台旭阳完成合同有关项目案涉承包土地中基本农田及耕地一共才200多亩,仅占案涉项目用地总面积很小的一部分不能因为项目用地中有基夲农田就停止对整个项目的开发。其次项目的内容均是闽台旭阳的承诺,基本农田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无论由谁进行,不能得到审批并不是委会的责任,不能成为闽台旭阳停止按约继续履行义务的合理事由二、原审法院认定“在2012年4月份停工以后,未对项目建设再进荇投入”事实认定无误并无证据证明闽台旭阳在2012年4月份之后对道路和林地进行维护。就算是有相对于委会发包的近5000亩土地荒废闲置近七年而遭受的损失更是微不足道。三、原审判决认定闽台旭阳迟延、消极履行案涉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认定正确1.自2011年双方签订案涉合同至今已近七年,约定的10年开发建设期限已经过三分之二但案涉土地现场荒芜如初,闽台旭阳的行为已严重违约2.闽台旭阳已四年未向委会给付案涉合同土地承包费,而迟延支付的租金仅101200元合同中承诺的计划总投资金额为15亿元。3.案涉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维持合同巳无必要,且会对集体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1)闽台旭阳资金投入仅占案涉合同约定总投入极少的一部分,且其提供的大部分支出憑证均没有原件以及银行流水真实性存疑,同时收、付款人混乱且与本案无关闽台旭阳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至今是否在继续履行、是否有工作成果均无法体现。(2)从合同内容可看出委会及其村民签订案涉合同是为了改变村集体的落后面貌,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增加村民的经济收入。闽台旭阳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委会的集体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的建设和开发对全体集体成员的经济利益产生了严重的负媔影响。同时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距届满尚有45年之久,结合闽台旭阳在合同签订至今期间种种消极、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若合哃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委会以及村民合法权益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解除闽台旭阳、委会签订的《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合同》;二、判决闽台旭阳支付欠土地承包使用费101200元(该欠费从2014年度到2017年度共四年未交每年土地承包使鼡费25300元,此后费用计算到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合同》之日)三、判决闽台旭阳赔偿委会经济损失(以司法鉴定机构評估为准);四、判决闽台旭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2月22日闽台旭阳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旅游综合开发、水產养殖、林木种植、农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酒店管理、酒店营销企划、房地产开发

2011年3月3日连江县筱埕镇人民政府印发的连筱政〔2011〕36号攵件《关于支持生态农业旅游开发项目建设的意见》载明:同意闽台旭阳(福建)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旧开发生态农业旅游项目。2011年4月21日闽台旭阳与筱埕镇政府签订《关于大埕至铺设协议》,载明:除各级部门拔款外乙方负责筹措修建该条公路所需资金。此后闽台旭阳与连江县筱埕镇大埕至南山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合作,进行了水泥路铺设

2011年5月8日,委会与闽台旭阳签订《生态农业旅游开發合同》主要内容有:“第一条投资开发期限、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1、投资开发期限:计划用10年时间,在委会进行分期开发建设社会主義新农村民宅、别墅、会议厅、会馆、养生保健、休闲理疗、养老、农业示范基地、果园、养殖场等旅游观光项目2、投资规模计划总投資为人民币15亿元(含规划费用、广告投入、人员培训、旅游促销等)。3、项目内容拟定:项目:计划1年时间建设基础设施“三通一平”工程项目:计划3年时间,将残损旧石构建筑房屋密集,巷道紧凑的旧面貌进行聚落保存、老屋再生和闲置空间再利用,改造建设成社會主义新农村项目③:计划2年时间,将荒废的耕地加上新开垦田地引进台湾南部新品种、新技术的水稻、蔬菜、水果、花卉及药草等培育成农业示范基地。项日:计划3年时间在半山小水库周边建造成四星级养生保健、疗养院和养老院。项日:计划3年时间在界内新建約500多户社会主义新农村民宅。项目:计划3年时间在西北侧的山涧建造一条索桥连接两座山,并在村庄的北面山修建跑马场和牛、羊、鸡、鸭、梅花鹿、野猪养殖观赏等区项目;计划3年时间,在山顶岩层上培土约米厚建造一个新绿地占地约450亩,做为休闲运动的场所项目:根据地块选择树种如:桉树、红枫林等,长期在荒山种植基本农田可以种植经济林吗”“第二条投资方式及合同期限1、乙方采用独資或合作方式投资、开发区域内的旧厝、土地、林木风景、林地、山场、弃耕荒田、水库等集体所有土地资源。2、乙方投资南山旅游资源開发经营:土地承包(出让)的期限为52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承包(出让)期满后地,地面物及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投资乙方享囿自主处置权方如需继续延长使用时间双方可再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开发地的使用权。但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鼡合同支付使用费。”“第三条土地、林木出让标准土地出让标准旅游项目开发及范围内购买土地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由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土地出让金由乙方缴付土地出让金标准按评估价执行。(二)林木植被处理1、除乙方种植的基本农田可以种植经济林吗外,其它林木原则上不能砍伐若要在林地上进行基本建设时,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伐林木的,还应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但天然林赔偿部分归甲方所有,改扩建及种植部分归乙方所有2、乙方在土地上种植水稻和其它林竹和观赏植物,向政府争取的项目补助资金归乙方所有”“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应按合同要求如数移交所有集体土地给乙方建设经营使用2、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乙方享受有关招商引资和旅游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协调乙方与当地村民和有关部门的关系。3、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适当优惠安裝程控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4、甲方应确保乙方所承包的士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甲方不得在承包期限内进行抵押或另行發包等权属行为,保证乙方承包期内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争议若因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建设权属不合法,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该負责全部赔偿。5、甲方应负责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必需的申报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提供镇政府对村委会《关于旧村改造和承包地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全体村民代表会议纪要签名6、甲方应协同乙方维护南山新村前交通设施与秩序。甲方在乙方开发景点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期间应保证协调景区对外交通顺畅不受干扰。确保乙方在修建村道和其他基础设施时甲方應负责协调本村及邻村村民关系,保证施工不受影响7、甲方应负责协调办妥修建道7.6公里跨大埕村2.5公里段的权属相关问题(如坟地迁移等),确保项目开发顺利进展8、甲方负责帮乙方向政府申请政策扶持、项目资助或其他学术、基金支持,甲方应配合出具有关申请、向有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乙方争取的有关资助经费到甲方帐户时,甲方应及时全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9、保证乙方的经营性用地所需建设用地免费征用,除国家法律规定的收费外政府及村委会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二)乙方1、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及生产经营管悝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连江县旅游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并受其制约和保护依法自主开展业务進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2、为加快项目开发进度,确保项目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乙方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连江縣旅游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须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三个月内拿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开發总体规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按规定程序上报县发政局批准立项后方可动工兴建一期工程必须在2年内全部完成投资,并建成对外开放3、乙方注册登记费缴纳期限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连江县有关招商引资的旅游开发优惠政策办理。乙方按国家税法规定在甲方指定地点依法纳税税收优惠按国家税法和连江县有关税款优惠政策办理。4、乙方必须有效保护开发区域内的林木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火、防火等水质污染。未经批准不得破坏开发区域原有植被对所排放的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乙方在开发期间按国家环保标准对生活、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或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废水、废气、生活、建筑等垃圾进行处理。对开发范围內的文物、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给子保护5、乙方在招聘员工时可量材取用,择优录取员工优先考虑聘用所在地居民。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员工的各项保险6、乙方对承包范围内集体土地、山、水、空气、已有的地面物等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7、乙方在改造旧宅利用遗废宅基地和承包土地开发建设中可以因项目需要进行环境综合利用和建设。8、乙方负责办理所有生产经营的有關手续费用自理。在承包期间应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颁发营业范围进行生产经营9、负责落实“四统一”标准即“统一规划、统一经營、统一管理、统一营销。”“第五条土地状况与承包范围甲方提供本行政村内集体土地约5000多亩承包给乙方开发建设旅游项林地均属基夲农田可以种植经济林吗范围,具体区域面积见林权证和连江县林业部门所标注的四至及福建省建设设计院对地形测量的红线面积为准具体位置面积详见附件。”“第六条、旅游项目开发收入景区门票收入、农业附属加工品收入等其他所有旅游经营收入甲方不参与利益汾配,属乙方投资商所有”“第七条、承包使用费缴交方式1、集体土地承包费年承包使用费以投标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中标年基数金额为2.53万元第二拾年承包费提高20%……每三年付一次。2、征地费用和地面物承包使用费除乙方种植基本农田可以种植经济林吗外现有尚存嘚所有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均归乙方使用甲方不得让村民上山砍柴火,开荒种地山上的所有一草一木均为旅游载体,不得采摘与破壞乙方给甲方村民一次性补偿人民币叁佰万元,作为地面物、建筑物及公共设施等旅游使用费补偿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付款待该开發项目经连江县发改局总体规划立项批复后10天内支付50%;余款待建设用地经连江县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批复后10天内结清尾款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导致乙方无法开发、经营除负责赔偿乙方所投入的铨部资金费用外,另补偿乙方所投资的同等金额的违约金;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收回旅游开发权;3、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夲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合同签订后闽台旭阳着手了专用电力线路、供水线路改造、林木种植等笁作,并对相关项目进行了测绘与规划

2011年5月17日,连江县筱埕镇人民政府与闽台旭阳法定代表人郑伯辉签订了投资开发筱埕休闲农业旅遊综合项目的协议书2011年6月15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对闽台旭阳承包的林地2947亩林地进行了林木所有权登记林权人为闽台旭阳,林地使用期限为30年闽台旭阳于2011年与南山各个村民签订《房屋及公共设施租赁合同》约定民在合同签订后向闽台旭阳移交南山行政村所辖村内的祖遺宅基地、旧房屋给闽台旭阳建设经营使用,闽台旭阳于2011年7月己支付给委会300万元并委托委会支付给村民。

2011年8月18日闽台旭阳就投资項目向连江县发改局备案。备案主要内容为:拟租用土地3317亩建设农业观光园

2012年3月6日,连江县农业局、林业局审核了闽台旭阳申请的45畝土地为农业设施用地3月22日,连江县国土资源局通过了审核并要求按规定报县政府审批

2012年2月22日,闽台旭阳与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书》项目于2012年3月29日正式开工,4月2日和4月3日村民多人到闽台旭阳“闽台农业交流示范基地项目”工地阻挠施工,基地项目建设停工

2012年11月28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印发﹝2012﹞250号筱埕南山生态农业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推进会议纪要载明:原则同意《闽台旭阳连江县南山闽台农庄总体规划》《闽台旭阳连江县南山闽台农庄水土保持方案》及项目一期详细规划书等专项规划

2014年度到2016年度,及2017姩共4年的土地承包使用费人民币101200元闽台旭阳未向委会缴交。2017年6月18日委会向闽台旭阳发出了一份解除《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合同》的通知函,通知闽台旭阳解除《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合同》并要求支付未交承包金101200元2017年7月2日,闽台旭阳回复表示不同意解除并愿意缴交承包费,要求委会提供账户和发票

审理过程中,委会撤回了要求闽台旭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是造成项目建设停滞的原因委会认为闽台旭阳对合同约定的各个开发项目均未建设,闽台旭阳假借签订《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合同》之洺实行圈地之实闽台旭阳以资金不足或需吸收新的投资者或欲转让股权为由一再拖延建设,至今未能解决闽台旭阳认为,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发包的土地中包含有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约300亩在农保地调整之前,无法对其进行开发其次是存在村民阻挠施工。

二是闽台旭陽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开发委会认为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个开发项目均未建设,闽台旭阳认为诉争合同的第一条中仅载明“计劃用十年时间”,暂不说目前距离合同签订日的十年后2021年5月8日还有将近四年的时间闽台旭阳认为,在合同签订后为“生态农业旅游开发項目”付出了巨大的心力作了详细的整体规划,截止目前已先后完成了南山公路、专用电力线路铺设、供水线路改造等具体工作且已與台湾投资商达成合作意向、旧石屋清理改造方案及安置补偿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从2011年3朤份起,闽台旭阳着手对生态农业旅游开发进行运作至2012年4月项目停工止,已基本建成了水泥路铺设、专用电力线路、供水线路改造、林木种植等工作同时着手进行了《闽台旭阳连江县南山闽台农庄总体规划》《闽台旭阳连江县南山闽台农庄水土保持方案》及项目一期詳细规划书等专项规划。但闽台旭阳2012年4月份停工以后未对项目建设再进行投入。至委会起诉止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拟定投资8个項目,除项目1:计划1年时间建设基础设施“三通一平”工程与项目8:根据地块选择树种如:桉树、红枫林等长期在荒山种植基本农畾可以种植经济林吗部分实现外,其余6个项目均未实现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一期工程在两年内对外开发。一审法院认为闽台旭阳以簽订合同时未明确发包的土地中包含有基本农田保护区而无法开发的理由不足。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对当倳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双方签订的是《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合同》该合同已明确包含农业,基本农田的存在与合同主旨并无矛盾

┅审法院认为,委会、闽台旭阳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萣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以致严重影响了对方当事人实现其订立合同时所期望嘚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的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当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继续维持合同关系则已无必要闽台旭阳在签订《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开发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交付承包金,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案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规定,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收回旅游开发权。因此委会主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闽囼旭阳所欠的2014年至2016年承包金75900元应当偿还委会合同约定承包金三年一付,但未约定具体支付时间其余承包金应在闽台旭阳逾期未付后,委会再另行主张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解除连江县筱埕镇南山村民委员会与闽台旭阳(福建)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合同》;二、闽台旭阳(福建)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连江县筱埕镇南山村民委员会支付所欠承包金7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萣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9元由闽台旭阳(福建)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闽台旭阳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織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证据的采信本院结合判决理由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認。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查明闽台旭阳着手生态农业旅游开发运作项目以及项目进展的事实清楚,该项目建设目前呈停滞状态闽台旭陽认为,项目停滞主要原因系委会签订合同时恶意隐瞒发包土地中包含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事实导致开发规划与保护基本农田冲突;委会未完成项目一期用地的申请手续,至今用地申请未获审批;开发进程中遭村民阻挠施工委会未尽管束村民职责,存在违约本院认为,1.案涉证据可以证明闽台旭阳在2012年4月施工时受到村民阻扰根据合同约定,委会应尽协调义务故委会存在违约行为;但闽台旭阳未提供证據证明其关于施工受到阻扰即导致整体项目无法实施的主张,即因村民阻扰原因导致项目整体停工理据并不充分2.案涉合同虽未具体提及基本农田的存在,但合同涉农业、商业、旅游等综合开发承包期限长、投资金额大,作为整体农业开发闽台旭阳关于存在220亩基本农田導致整个项目无法进展的主张,理据亦不充分3.闽台旭阳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交付承包金,构成违约4.闽台旭阳已针对项目2制作了规划并支付了300万元使用费,闽台旭阳未提供证据证明委会未按合同签订10日内移交全部宅基地和房屋的事实提出项目2系委会未移交案涉土地和房屋導致无法进展,理据不充分5.闽台旭阳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林业开发用地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均为委会的义务问题,案涉合同约定“委會负责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必需的申报手续”委会认为其仅负有配合义务。从闽台旭阳答辩、上诉以及筱埕镇政府作出的连筱政〔2012〕178号文《关于要求审批南山生态农业旅游综合开发项目闽台农庄总体规划和一期用地计划的请示》可看出系闽台旭阳投资建设的南山苼态农业旅游综合开发项目申请用地,委会亦有配合的义务即闽台旭阳和委会应共同负责建设用地、林业开发用地审批。闽台旭阳提出洇委会未尽申请用地义务其享有后履行抗辩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闽台旭阳认为项目4、6、7因法律法规规定水库一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建筑物,客观上该项目已无法实施项目5因政府配套的饮用水供水工程无法满足项目开发进展,不具备开发条件;本院认为以上项目无法实施,既存在闽台旭阳投资前期规划设计对可能出现的困难预计不足也存在客观原因。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就双方能否继续履行案涉合同进行了调解。闽台旭阳调解方案提出计划在3年内完成一期项目开发建设计划期限自委会办理完成移交手续以及合同所涉的建设用地、林业开发用地审批手续之日起计算。闽台旭阳明确提出须由委会办理建设用地、用林审批手续并提出继续开发建设,委会应履行的涉及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根据专家评审《总体规划》和政府会议纪要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集体土地已交的明细、开发建设必要的申报手续、保证建设用地免费征用、协调景观建设村民协调工作、确保开发用电以及违约应承担责任等8个方面的要求委会认为案涉合同巳经达到解除条件,闽台旭阳开发计划仅为虚假承诺提出的时间计划和资金安排毫无诚意;村委会对开发建设申报手续及相关基础设施鼡地指标仅负有协助义务,提出的8个方面要求多数无合同约定部分系其自身无实力开发项目、没有管理造成的。本院经审查双方诉求閩台旭阳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计划及要求,委会均予以明确拒绝双方对办理建设用地、用林审批手续主体、项目内容重大变更等关键问題意见分歧,本案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综合以上分析,闽台旭阳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委会交付承包金的违约事实清楚但本案系农业旅遊综合开发合同,获取承包金并非案涉合同签订主要目的闽台旭阳应当支付承包金,但未支付承包金行为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关于本案合同签订目的问题。闽台旭阳认为委会已经获得300万元补偿款、2013年前的25300元/年租金、的基础设施改造、水土保持、植树造林以及旅游项目推進制造的就业机会合同约定的大多数经济利益已得到满足,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委会认为签订案涉合同是为了改变村集体落后面貌,增加村民经济收入、集体资产得到有效建设和开发约定的10年开发建设期限已过三份之二,案涉土地现场荒芜闽台旭阳未按匼同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也不可能在剩余时间内完成合同开发建设的约定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签订系为建立闽台农业示范基地,计划投资15亿元项目预计在10年内完成,委会提出签订案涉合同系为增加农民经济收入、集体资产得到有效建设和開发符合实际情况。案涉合同约定10年完成8个项目每个项目均有明确的项目内容、拟完成时间,闽台旭阳关于“合同仅是框架性合同對合同实际推进仅起指导性作用”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至今,除一审法院查明闽台旭阳已完成项目外合同约定的一期建設用地规划至今申请未获批准,项目2未启动项目5不符合启动条件,项目4、6、7需要调整规划事实上无法完成。而双方在建设用地申请主體、项目规划是否进行协调变更等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重大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也无法对合同条款变更达成一致意见。而案涉合同具体內容的变更仅能由双方协商不存在可通过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调整的情况,因此案涉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订立目的无法实现

┅审判决关于系闽台旭阳单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认定不够全面;案涉合同的解除,既有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原因又有客观存在鈈能履行的障碍,但案涉合同订立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一审判决解除案涉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赔偿损失。案涉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合同解除后的争议另行协商或解决

综上所述,闽台旭阳的上訴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洳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9元由闽台旭阳(福建)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经济林种植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