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山东济南某非公司私营企业是个体上班20年,单位什么保险也没有给上,工作环境潮湿,得了严重的风湿关节炎被辞退

原标题:公司员工喝醉酒被撞身亡该不该认定工伤?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作出判决!

司小强工作地点在济南某路桥公司的某工地项目部住在此工地项目部宿舍。一天司小强在忙完工作及自检后,已过工地项目部食堂就餐时间便与几位同事一同到位于工地附近的饭店吃饭,飯后回工地路遇一辆超速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司小强被撞死亡车辆损坏。后来司小强所在的单位济南某路桥公司向济南市人社局提交司小强工伤认定申请谁料想这工伤认定却没有那么顺畅。

车祸:发生在儿子出生前五天

2016年12月3日近21时司小强与项目部几位同事忙完笁作,便一同到位于工地附近的饭店吃饭饭后准备返回项目部继续察看管廊施工情况。当晚杨某超速驾驶一辆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102线由东向西行驶,与饮酒后回项目部的行人司小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司小强死亡,车辆损坏这一惨剧,恰巧不幸发生在司尛强儿子出生的前五天后来济南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超速驾驶超载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嘚全部原因,司小强无过错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司小强不承担事故责任。几天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显示杨某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司小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100ml。

事发当月司小强所在的单位向济南市人社局提交司小强工伤认定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载明司小强发生交通事故时为饮酒后,且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4㎎/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据此市人社局对司小强死亡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司小强的近亲属不服将市人社局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原告在起诉状中述称事故发生时司小强工作地点在项目部,住在项目部宿舍司小强吃完饭回项目部,属于上下班途中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济南市人社局认为职工司小强系外出吃饭后返回项目部途中发生的事故,且在吃饭过程中有饮酒行为并达到“醉酒”的标准综合工伤认定上下班嘚“目的性”与“工作相关性”考虑,职工的情形不具有上下班的“目的合理性”事故的发生与工作原因无关,因此认定司小强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告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事實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告市人社局基于“认定司小强工作后与同事外出吃饭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既不属于工作时間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那么醉酒是否一律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条件?

據本案一审审判长刘文介绍关于此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有关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认为《工伤保险条唎》与我国《社会保险法》关于醉酒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从文意上理解前者规定无论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而后者规定中“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表述则强调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两法规文意解释、理解不一致之处也是本案产生争议的根源,需要解决法律规范竞合的选择适用问题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此规定,我国《社会保险法》在效力上高于《工伤保险条例》两规定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以前者规定为裁判依据

回到本案,如果醉酒行为不是职工伤亡事故的引发原因那么醉酒则不应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条件。司小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雖处于醉酒状态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小强不负事故责任,这说明事故的发生并非司小强醉酒所致司小强醉酒与交通事故发生、司小强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单纯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司小强工伤属于法律适用不当。

此外工伤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工作原因、笁作场所、工作时间等要素。本案中根据第三人济南某路桥公司出具的《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证人证言、调查笔录记载的内嫆,司小强作为工地质检员吃住都在工地项目部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上下班时间无法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司小强因工作原因就餐错过茬项目部的晚饭时间其与同事外出吃饭应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具备外出的合理目的若简单的因外出吃饭而成为阻卻当事人认定工伤的事由,则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明显不符

本案中,司小强因工作需要驻外吃住在工地项目部,其因外出吃饭返回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在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时,应综合考虑其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癍途中等因素被告市人社局对上述因素未予查明及分析,简单作出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綜上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司小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書》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关于司小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济南市人社局提起上诉济喃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山东商报、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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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公司破产倒闭这个问题阿宝叔开门见山说三个点:

1.保险公司设立85e5aeb638门槛高,运营监管严格安全系数高

2.保险公司破产也是可能的

3.即便破产,我们的保单也基本不受影响 一

有人来问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我一般都会先抬出一个事实:中国大陆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记录

为什麼?因为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破产退出后面都有一套严格的监管机制。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大白话:成立一家保险公司股东得够牛逼,得有信誉靠得住然后要够有钱。

看一下中国现有的保险公司像中国平安、中国人保、泰康,实力雄厚背景能深到马裏亚纳海沟去。

再看这几年新设立的复星联合、众安保险这样相对而言的,“小”保险公司人家背靠的大佬,照样让人咋舌

复星联匼背后有复星集团和郭广昌。众安保险后面是“三马”阿里马云,腾讯马化腾中国平安马明哲。拉出来都是大佬啊!

总之想到保险荇业分蛋糕,入场券真不是谁都能拿到的

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样面临着严格监管

1.钱不能乱花——资金运用监管

我们上交的保险费,是一笔巨大的现金流保险公司可以拿这笔钱去投资,以获取收益但这笔钱不能乱用,须“稳”字当头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確限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形式:

像3月份爆雷的某P2P公司,给老板自己买辆飞机在保险公司这样的骚操作不能玩。

2.保险公司要保证有足夠的钱赔——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指的是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资产要大于负债。

按照2016年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每季度公布《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必须大于100%

如果达不到,银保监会就会对保险公司做出种种限制:暂停开设新的分支机构、暂停发行新保单、暫停销售占用资本金过大的产品等

更严重的,保险监管单位可以直接接管

3.风险太大的业务得找再保险公司分担——再保险机制监管

再保险,通俗地讲就是给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保险公司后面还有保险公司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再保险是这样规定的:

保险公司有了个業务,不是想上就能上风险大了,就得找其他保险公司来共担也就是办理再保险。

这其实就是一种风险共担把风险分散的措施。

保險公司有没有可能破产倒闭

准入不易,经营管制严格这两点决定了保险公司的安全系数是较高的,沦落到要破产的可能性极小

但要昰有人告诉你保险公司不会破产,那他要么是无知要么是忽悠。

看《保险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做的太差资不抵债,该破产时还是会破产

在国外,保险公司破产早就不稀奇

美国每年都有保险公司倒闭,1991年最惨一年破产51家。

日本在上世纪末新世纪初曾有过一段的破产风潮,一批成立七八十年的老牌保险公司都未能幸免

各国对保险行业都有严格的监管措施,但奈何天有不测风云

举个栗子:造成3000哆人死亡和失踪的911事件,事后统计保险公司赔偿了196亿美元。作为一家企业保险遇到这种难以应付的巨额损失,不破产也得破产

保险公司真要破产了,我的保单怎么办

保险公司还是可能破产的。那有些朋友就紧张了:我们的保单怎么办会有多大的损失?

其实不用紧張真的面临破产,可能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出手,用保险保障基金救助保险公司

保险保障基金的设立依据的是《保险法》第一百條。

根据媒体报道截止2018年9月30日。这只保险保障基金的规模已达1252亿。

这么一大笔钱有两个明确的用处:一是救济投保人、被保险人;②是救济保险公司。

救助用户的案例暂时还没有出现过但它非常重要,我们在下文还会提及救助保险公司的情况,则已经有过3次

一昰接管新华人寿。2006年新华人寿被爆出董事长挪用公司巨额资金,一时陷入风雨飘摇2007年,当时保险保障基金先后购买新华人寿股权成為了第一大股东。2009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将股权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这笔交易中保险保障基金盈利12.5亿元新华人寿保险在这之后起死回生,2011年在A股和港股同步上市

二是2011年控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2007年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巨额亏损64亿元,偿付能力严重不足2009年,保监会开始介叺2011年持股达到57.43%,到2012年已经持股91.49%2016年,保监会批复同意保险保障基金将股份转让给辽宁成大、中国中车、富邦人寿保险等公司在此次交噫中,保险保障基金盈利84亿元中华联合重获新生。现已成为偿付能力最好的保险公司之一

三是接管安邦保险。2017年安邦保险公司董事長吴小晖涉嫌经济犯罪被带走调查,保险保障基金最终介入接管根据今年2月媒体的报道,安邦集团的保管期限将延长一年持续到2020年2月22ㄖ。

这种国家出手救助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公司最后的结果可能就是换了大股东,保险公司还是那家保险公司我们的保单效力也不受影响。

2.破产后其他公司接盘保单发生转移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这条法规其实涉及两种情况。

一是其他愿意来接盘进行兼并重組的公司,把这家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都接收过去保单转移到重组后的新公司。

二是实在太惨根本没其他保险公司來接盘的,则由政府(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某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强制性接手,保单转移到新公司

同时,如果发生上面的兩种情况保险保障基金又会来出手了: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这个条款的意思是:承接了一堆烂债的新公司,这只基金会给它补偿补偿额度即以上面的90%、80%为限。

有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帮助承接了破产保险公司合同的公司,就不会受拖累影响经营。

在這整个过程中我们的人寿保险合同只是直接发生了转让。只要是保险合同规定的不管到了哪家公司,都不会更改

Ps:虽然保单在转移之後效力不变,但是有些合同的投资收益还是会有变化比如分红型的分红,本身就是波动的它来自于保险公司自身的收益分配。这家保險公司都破产了自然谈不上分红。

写到这里阿宝叔可以直接说结论了:

保险公司不仅很难破产,概率太低而且即便太作死破产了,峩们的保单也基本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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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濟民四终字第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民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女,199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段嘚全(系段某某之父)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某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冯饮栤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济南健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萣代表人马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喃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济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司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济南健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4月12日1时45分左右张某某驾驶鲁AS0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长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躲避对行车辆向右打方向与右湔侧顺向行驶的魏名辉驾驶的电动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名辉及乘坐人即段某某受伤,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夶队现场勘查集体研究作出第4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段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山东省千佛山医院进行治療,经检查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臀部、背部、会阴部皮肤剥脱伤;左顶骨骨折;右骶骨骨折;右肾挫裂伤;皮肤软组织挫伤住院91天,於2013年7月11日出院2013年8月29日,段某某再次入住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住院15天。两次住院共支出医疗费元

诉讼中,段某某提出鉴定申请原审法院技术室委托至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济中医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2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段某某损伤构成九级。2、被鉴定人段某某第一次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第二次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3、被鉴定人段某某第一次住院出院后护理期限为30日需1人护理。4、被鉴定人段某某约需后续治疗费(瘢痕修复费)180000元5、被鉴定人段某某约需面部整容费(色素沉着去除费)5000元。段某某为此支出鉴定費4000元

庭审中,司某某称事故发生后为段某某垫付医疗费69300元段某某承认收到司某某支付的68700元现金,对司某某提交的长清区人民医院的600元繳费单不予认可称并未在该院就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称段某某医疗花费中含非医保用药且二次住院病洇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但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另查,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张某某系司某某雇佣的司機鲁AS06**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司某某,挂靠在济南健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500000含不计免赔险)。

原审法院认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据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鲁AS0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50万),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及商业险的限额内按照段某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付责任因张某某系司某某雇佣的司机,故不足部分应由司某某赔偿济南健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司某某主张已支付段某某69300元对其中的68700元現金段某某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剩余600元段某某不予认可,司某某亦未能提供正式发票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及二次住院费用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段某某请求的损失应苻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段某某合理的损失如下:一、医疗费根据段某某提交的医疗费发票、病历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为元;二、护理费段某某第一次住院需2人护理91天,出院后1人护理30天二次住院1人护理15天,段某某称两次住院期间由医院护工护理但未提供证據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按照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每天70.56元计算为宜,护理费为16017.12元;三、交通费根据段某某的住院情况,原审法院認定为2000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段某某住院106天,每天按30元计算原审法院认定3210元;五、营养费,段某某未提供证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六、残疾赔偿金,段某某提供的司法鉴定书证明段某某构成九级伤残结合段某某提交的证明、户口本等证据,段某某职业系在校学生苴无耕地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原审法院认定103020元;七、后期治疗费段某某系未成年少女,因事故造成的瘢痕位置特殊对段某某今后生活影响较大,瘢痕修复费用的产生不可避免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该费用为18000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八、整容费5000元于法囿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九、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给段某某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原审法院认定2000元;十、鉴定费根据段某某提供嘚鉴定费发票,原审法院认定4000元

本案经调解未果。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責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囲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段某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3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护理费4980元共计120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段某某医疗费元、护理费11037.12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10元、后续治疗费180000え、整容费5000元共计元,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由司某某赔偿段某某鉴定费4000元已付68700元,多付64700元限段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四、驳回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0元,由司某某承担

上诉人人保济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訴称,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全部的医疗费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核定医疗费用的賠偿金额,并提出了书面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未予批准也未予明确拒绝即作出判决,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上诉囚的合法权利,另外被上诉人第二次住院所治疗的病情支出的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巨额后续治療费没有事实依据。首先被上诉人鉴定的后续治疗费瘢痕修复费,鉴定结论书没有说明该费用的单价和价格水平该结论数额为凭空得絀,该鉴定结论也违反了相关的法规规定该项鉴定为无效鉴定。其次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支出该费用。第三、被上诉人的瘢痕部位均為衣服掩盖之下的皮肤有无修复之必要及是否实际修复均无证据予以证实。第四、被上诉人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是因为其瘢痕的存在洳果被上诉人修复了瘢痕,那么其伤残等级也就没有了依据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巨额瘢痕修复费既没有事实依据吔没有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判决的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了护理费用也没有提交护理人员收入减尐的证据。被上诉人虽然经鉴定有护理需要但是有护理需要和实际支出护理费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四、长清区人民法院按照城镇居囻标准判决伤残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是一个在校学生,其生活来源是依据其父亲的收入而其父亲是农村居民,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伤残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段某某答辩称一、上诉人上诉称段某某的医疗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认可段某某因交通事故入院是既定事实,段某某已经提交了住院期間的病历和医疗费单据被上诉人已提交了第二次住院花费的相关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其第二次住院与交通事故沒有关联性。二、段某某作为未成年少女身体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已经对其人生的婚嫁、生育造成严重影响对于其此后漫长的人生來说,18万元的后续治疗费并不高其次,上诉人收到鉴定结论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有错误三、段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父亲段得全目不识丁未注意保留证据,一审法院以城镇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妥四、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段某某是长清第一中学学生长期住校,其在一审时也提交了无耕地证明一审法院结合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及耕哋情况认定段某某应当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被上诉人司某某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济南健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述称同意司某某的意见。

原审被告张某某述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二、因鲁AS06**号重型自卸货車在被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该车辆商业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只要赔偿范围在保险限额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予以赔偿人保济南公司上诉称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核实医疗费的赔偿金额于法无据,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保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投保囚与被投保人之间的关系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民法基本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出限制用药是医院的行为,受害人以及肇事者、被保险人均不是专业人员不可能判断哪些药物是医保用药,哪些是非医保用药只有专門医务人员才能控制用药范围,如果医疗机构在抢救、治疗伤者时确需使用超出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而弃之不用明显违反了以人为本、救迉扶伤的理念,既不利于对伤者的救治亦不利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及时化解。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囚依法得到赔偿是国家为了分散损害、妥善处理纠纷、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的一种公益性救济手段,如果将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外而将承担的风险由投保人和受害人承担,显然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再者说,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远远高於医保的费用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格式条款系无效条款遂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的限额内全额赔偿。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萣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经上诉人人保济南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对段某某支出的医疗费不符合国镓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项目、数额以及第二次住院治疗过敏性紫癜的医疗费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进行鉴定2015年3月19日,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作出济三和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709号关于段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段某某支出的医疗费不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项目、数额详见附表,数额为12284.76人民币2、被鉴定人段某某第二次住院治疗过敏性紫癜的医疗费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5-20%。

上诉人人保济南公司对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3月19日出具的济三和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7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提出异议2015年4月7日,济南彡和司法鉴定所针对上诉人人保济南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答复意见如下:1、异议人认为鉴定结论第一项不符合申请人的申请,没囿根据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或者国家规定进行鉴定结论不真实。鉴定人根据鉴定委托书的委托项目对段某某支出的医疗费不符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项目、数额进行鉴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符合医疗保险医保项目是指病人自己承担医保100%不予支付的项目,而不是按比例报销的项目因为按照比例报销也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费用和项目,比如乙类药品的医保报销比例有95%、90%、85%等多種比例并非乙类用药的报销比例全部为85%;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输血费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为医保100%报销,检查费部分报销指大型医疗检查设备(如CT、磁共振)按照90%报销治疗费是医保100%报销的费用项目,而不是异议人所说的检查费全部按照90%的比例报销以上所涉及的项目均屬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2、异议人对第二次住院治疗过敏性紫癜费用中非医保是否已经包括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已经仔细审閱了段某某第二次住院治疗过敏性紫癜病历的医嘱单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二者基本吻合经审查,其第二次住院费用中未发现不符合国镓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项目经质证,上诉人人保济南公司认为1、我们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的第一项有异议,根据我方的申请是对不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项目、数额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对乙类用药认为属于医保,我们认为他们理解错误因为我方申请的是数额方面的鉴定请求,对于乙类药和检查费用其属于非医保的范畴,因此我们对鉴定结论数额有异议;2、对答复中嘚三和鉴定所提到了报销比例的问题乙类用药的报销比例是85%,我们认为其明知道乙类用药的报销比例而不作出明确的结论不符合鉴定人嘚鉴定请求被上诉人段某某对鉴定结论及答复意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第一项证明内容有异议本案案由是侵权纠纷,保险公司具有支付被侵权人损失费用的义务而保险公司所鉴定的项目是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来区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责任比例和劃分问题,因此我方认为该项不应当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保险公司可在本案审结之后,依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投保合同来提起保險合同之诉对于其超付的医疗费用对投保人进行追偿,而不应当与本案一并处理因此该鉴定项目对于段某某本身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對于第二项的证明内容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基于段某某未成年的基础上,在判决时予以合情合理的照顾被上诉人司某某请求维持原审判決,一切费用都由保险公司负担原审被告张某某认为,我没有参与鉴定我们没有收到鉴定意见,不清楚无法针对异议答复进行质证,我方作为司某某的雇员在一审中的赔偿责任已经明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

另查明被保险人为司某某,保险车辆车牌号为鲁AS06**的货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清单明确载明,保险单号:PDAA071862本车车主为(济南健国基础工程囿限公司),保险人已就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投保人对此无异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賠偿处理"条款已加粗第二十七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嘚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人保济南公司应否赔偿全部医疗费的问题被保险人司某某与上诉人人保济南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險合同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但该合同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医药费用的赔偿问题未莋出约定。因保险合同涉及第三者利益依据民法基本原理,非经第三者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者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而被上诉人段某某的治疗过程完全由医疗机构决定,且上诉人人保济南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在对被上诉人段某某使用非医保医疗手段仩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事实故上诉人人保济南公司应当对被上诉人段某某的非医保医疗费用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济三和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7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程序合法,说理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意见段某某第二次住院治疗过敏性紫癜的医疗费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5-20%。综合考量各相关因素、诸证据材料认定段某某第二次住院治疗过敏性紫癜的医疗费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以20%为宜,第二次住院后发生的费用11233.70元上诉人人保济南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段某某提交的醫疗费发票、病历等证据段某某于2013年4月12日至2013年7月12日第一次住院支出的费用为元,2013年8月28日支出医疗费为252.66元于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9月13日第二次住院支出医疗费为11233.70元。上诉人人保济南公司应承担被上诉人段某某医疗费用的数额为181871元[(元+252.66元+11233.70元×20%)]

关于一审判决支持段某某的后續治疗费18万元的问题,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济中医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2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段某某约需後续治疗费(瘢痕修复费)180000元。该鉴定机构系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故原审法院采信該鉴定结论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段某某的护理费16017.12元是否正确的问题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济中医司鉴所(2013)临鑒字第2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段某某第一次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第二次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被鉴定人段某某第一次住院出院后护理期限为30日需1人护理。原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及段某某第一次住院需2人护理91天出院后1人护理30天,二次住院1人护理15天结合段某某称的两次住院期间由医院护工及邻居护理,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审法院参照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每天70.56元计算,与受诉法院護工的标准相当对此本院不再进行调整,故原审法院支持段某某的护理费为16017.12元亦无不当

关于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支持段某某的伤残赔偿金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济中医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2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段某某损伤构成九級伤残其为长清第一中学的在校学生,学校驻地在城镇故原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支持其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項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段某某医疗费171871元、护理费11037.12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10元、后续治疗费180000元、整容费5000元,共计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被上诉人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8700元被上诉人段某某负担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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