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三江汇合农村商业银行如何取消代扣协议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口支行、帅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口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代表人:谢劲松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佳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荇人:帅锦涛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王俊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王勤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关于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口支行與帅锦涛、王俊、王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口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0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帅锦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口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罚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口支行有权对被执行人帅锦涛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银湾街的房产及**号房产、对被执行人王俊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懷路的房产及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怀路的房产、对被执行人王勤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红路(跃层)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调解书的第一、二项债务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31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進行处置,现需等待处置结果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此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荇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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