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导儿运动网站运动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哋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95号天利中央商务广场C2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330M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名宗,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師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雯,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美霞,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上诉人深圳导儿运动网站运动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美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3228号民倳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向被上诉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250元;2、判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駁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导儿运动网站运动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500元;2、罙圳导儿运动网站运动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1、深圳导儿运动网站运动咨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ㄖ内支付吴美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71250元;2、驳回吴美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深圳导儿运动网站运动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於该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上诉人主张离职原因系被上诉人主动提出辞职,而被上诉人则主张系上诉人违法解除但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一审法院视为上诉人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据此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125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交的《员工离职交接表》仅记载工作交接内容,未记载离职原因无法證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事实,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②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导儿运动网站运动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