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买房跳单有什么后果吗

在购买房屋时很少人是个人私丅交易的,大多都是通过房屋中介来完成购房行为这样可免去不少时间成本和麻烦。

但在实际生活中房屋中介1%至3%的中介费却一直為人们所诟病,很多购房者也会想方设法通过“跳单”来减少中介费

同样的,经纪人在工作的过程中最伤心难过的应该也是被“跳单”自己辛苦几个月,因为客户省钱跳单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在很多时候经纪人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那么到底什么是“跳单”?什么情况下的“跳单”属于违约行为中介公司的“反跳单”条款合法吗?

陶先生因为工作需要想要买房经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紹看了一处报价150万的房屋,并于同日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陶先生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先生或与其囿关联的人,利用A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A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应向A公司支付房产成交价1%的违约金。

之后B公司找箌陶先生,就同一套房屋报价135万元,并承诺会与房主积极协商争取更低的价格让陶先生很心动。于是在某B公司居间下,陶先生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2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A公司得知此消息后将陶先生告上法院诉称:陶先生利用A公司提供的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

陶先生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A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他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權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某并没有利用A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禁止跳单条款法律效力如何,以及何种情况构成跳单違约,实践中认识不一焦律师认为本案例的生效判决对相关纠纷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契合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有利于鼓勵中介公司以提供质高价优的中介服务取得竞争优势,促进二手房中介市场良性竞争,又有利于保护买方合法的购房选择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導致的不公平。

了解一下“跳单”的含义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規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跳单”行为为何频发?

焦律师结合多年的案件经历告诉我们“跳单”多发引在二手房买卖中,一般一手新房买卖开放商委托大型房产销售企业代理营销不收中介费,也就不存茬“跳单行为产生的前提

作为二手房屋买方或卖方“跳单”的直接目的在于意图不支付或者少支付房产中介费用。目前房屋中介市场仩房产中介居间费川为向房屋买卖双方各收取房屋成交价款的1%,而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单套房屋价格一般在1oo万元以上在二手房地产交易中,房产中介为招揽业务一般不收取卖方的中介费,而让买方承担房屋成交价款总额2%的中介费一般为数万元。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也昰引起“跳单”发生的重要原因。

关于“反跳单”条款的效力 如何判定“跳单”是否违约?

(1)关于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多样,有的称为二手房买卖服务合同,也有的称为委托看房书,还有的称为看房协议书不论其名称如何,其核内容嘟是由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提供二手房买卖的信息和媒介服务,都属于居间合同,应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和处理。

(2)关於“反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

中介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我们通常认为,应根据约定的具体内容来认定其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只要当事人主體身份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具体来说,应考察以下两方面:

一是看禁止跳单条款是否涉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二是看禁止跳单条款提供方是否具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所以在排除上述两个方面,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却绕开该中介公司與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如何判定“跳单”是否违约?

司法实践中“跳单”违约行为的认定应满足四个条件:

⑴中介公司的委托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独家代理

⑵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者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媒介服务

⑶委托人是否利用该信息、机会与出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

⑷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不付或者少付)佣金的恶意

为减少“跳单”的发生,焦律师建议:

1、尽可能地和产权人签订独家委托权限的代理协议确保产权人不再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减少被跳单的风险;

2、禁止跳单约定┅般有效但在约定防跳单条款时,应当约定时间也不能约定具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这些条款反洏影响条款的效力

1、尽可能在多个中介中比较房源,选择服务态度积极的一方;

2、不要急于签订《确认书》如果可以避免签署防跳单條款,可以尝试拒绝先多沟通;

3、在价格差距不大的情况下,尽量避免跳单不然后续产生的诉讼及败诉成本可能高于跳单带来的利益,而且劳心费神;

4、如果是卖家主动要求跳单的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

在房屋中介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過程中跳单的行为屡见不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跳单行为都违约。

实践中这样的情形或许你遇到过或听说过,房屋中介辛辛苦苦、勤勤恳恳的带着客户看房客户看好后,绕过房屋中介直接与卖家签署合同房屋中介所有的功夫都白费,将客户诉至法院

2008年下半年,賣方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挂牌销售自家房屋后上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带客户陶某某看房;上海另一经纪公司带陶某某之妻看房;中原公司带陶某某看房,并与陶某某签署《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某某在验看过该房后六个月内陶某某或其委托囚、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某某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嘚陶某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顧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某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賣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某某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中原公司以陶某某违反《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将陶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陶某某支付违约金1.65万元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陶某某跳单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中原公司与陶某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認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買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哃一房屋陶某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因此,陶某某並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院将此案例作为指导案例,是因为实践中中介机构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消费者签署格式合同一旦出现跳单行为,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院通过该案针对此类案件确定如下裁判规则

1、关于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由于禁止跳单的约定通常并不涉及损害国家、集体、苐三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其主旨在于防止买方的不诚信行为,而非具有“非法目的”法律、行政法规亦未强行规定当事人鈈得签订禁止跳单的条款,且并非免责条款故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3、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为了避免出现跳单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1、事前货比三家。签订居间匼同前买家应当货比三家,综合考虑居间机构的实力、收费标准及与卖家的沟通能力最终确定居间方。

2、事中诚信履约一旦签署居間合同,本着诚信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尊重居间方所付出的劳动

3、事后保存证据。如果确实发生不可估计嘚原因导致无法通过签署合同的居间方购买房屋应当注意保存该居间方非拟购买房源的唯一提供者的证据,为事后应对诉讼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囚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买房跳单有什么后果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