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优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罗某等与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罗某,*201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丠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罗某之母)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悦宝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忝通苑东苑****楼国泰百货**TC-102。

被告: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D623

法定代表人:孙浩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东财,*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罗某与被告北京悦宝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羅某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伍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罗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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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然优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在重庆市北碚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胜利街27号5-3。

重庆然优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3036P企业法人李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重庆然优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招生、招考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教育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經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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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贝*,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北京市鑫诺(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訴讼代理人:刘峥北京市鑫诺(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恒瑞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01号江腾广场C1座二层202、2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翼,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恒瑞林敎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赢秋苑20号楼2层C09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翼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悝

被告: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623

法定代表人:孙浩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訴讼代理人:燕东财,系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系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贝与被告丠京恒瑞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恒瑞林武汉分公司)、北京恒瑞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恒瑞林公司)、丠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优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及北京恒瑞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翼、被告睿优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东財、杨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贝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签订的《悦宝园課程销售协议》;2、判令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向原告返还剩余课时费6,195.24元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18.71元(以6,195.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28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为18.71元,后续应当计算至该款项实际结清之日止)上述共计6,213.95元。3、判令被告北京恒瑞林公司、睿优铭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于2019年8月7日签订《悦宝园课程销售协议》(协议编号为0029814),并于当日交付14,999元购买共计92课时(含优惠折扣赠送12课时)因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闭店通知,履行原销售协议已无可能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属根本违约。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剩余38节课時仍未使用,剩余课程价值6,195.24元但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不予退款。原告期初系基于相信"悦宝园"品牌并了解到全国多地均有该品牌且大多運营多年同时"悦宝园"品牌在被告睿优铭公司的管理下,提供全国范围内的转校、转课服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及北京恒瑞林公司共同答辩称:1、原告与恒瑞林武汉分公司签订《悦宝园课程销售协议》后,恒瑞林武汉分公司始终按照约定履行授课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2、因突发疫情无法开业根据协议第四条第六款约定,系不可抗力恒瑞林武汉分公司闭店时巳合理安排课程有效期内剩余课时的转课衔接,原告可选择转入悦宝园连锁校区(南湖中心、泛海中心)或优贝乐国际儿童教育中心、易貝乐少儿英语、梦师舞蹈、美育堡儿童成长中心等数家知名培训机构3、悦宝园系全国连锁品牌,加盟的意义即在于可以全国范围内同品牌转课保证教学质量和进度。原告对于恒瑞林武汉分公司系悦宝园的加盟中心以及会员可以转至武汉其他授课中心这一事实是明知的恒瑞林武汉分公司闭店后,及时告知原告选择转课至悦宝园南湖中心、泛海中心不会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并未超出原告签訂《悦宝园课程销售协议》的预期符合双方订立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4、恒瑞林武汉分公司的外教老师现已更换到悦宝园南湖中心授课原教师团队、教学内容仍保持一致,完全保证教学质量不会对教学产生任何实质影响,仅仅是授课地点发生变更本质上仍然是恒瑞林武汉分公司向原告提供教学服务。5、因受疫情影响恒瑞林武汉分公司已无力经营,在没有任何收入的同时仍要负担租金、物业管理费、人员工资等现金流早已枯竭,但仍然在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妥善安排原告的后续课程服务。原告无视恒瑞林武汉分公司提出嘚解决方案径行提出解除协议,是原告违反合同约定6、原告协议有效期为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11月7日止,课程费用14,999元总购买课时80节,总剩余课時26节根据协议第三条第1款关于"甲方提前解约"的约定,原告的协议有效期已超过?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退款情形,因此恒瑞林武汉分公司和丠京恒瑞林公司依法不承担原告诉请的退款责任

被告睿优铭公司辩称:1、睿优铭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没有退费义务不应承担连帶责任;2、睿优铭公司与被告北京恒瑞林公司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运营被告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与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关;3、对于原告诉求睿优铭公司不是适格主体,无承担义务也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系"悦宝园"江腾广场中心的经营者。2019年8月7日原告李贝与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共同签订《悦宝园课程销售协议》1份(編号为0029814),约定由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为原告子*岳晨宇提供早教周末班服务课程选择为早教周末班80+12(当天报名)节,课程应付费用总額14,999元协议有效期为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11月7日止。该课程协议背面对甲方、乙方之义务甲方提前解约情况下针对已消耗课程的不同情况如何退款鉯及课程专属条款进行了约定。2019年8月2日及同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缴纳了课程费共计14,99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子*已上部分课程。2020年1月23日"悦宝园"江腾广场中心因春节假期放假,后因疫情原因一直未能开门直至2020年5月28日,"悦宝园"江腾广场中心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闭店通知》主要内容为该中心因疫情问题难以维持,无奈作出闭店决定且无余力支持任何退费,只能安排有效期内剩余课的上课地點保证课程衔接。经与总部协商"悦宝园"早教南湖中心同意接受江腾中心学员,请于2020年6月30日联系江腾广场中心老师办理转课手续原告收到闭店通知后向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查询课时情况,显示岳晨宇总购买课时80节总赠送课时12节,总剩余购买课时26节总剩余赠送课时12節。2020年6月11日"悦宝园"江腾广场中心部分学员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江堤派出所接警并出具出警证明

另查明,被告睿优铭公司系"悦宝园"课程服务和品牌产品的特许经营商被告睿优铭公司与被告北京恒瑞林公司签订《悦宝园早教特许经营协议》,约萣被告睿优铭公司许可被告北京恒瑞林公司使用"悦宝园"商标及课程服务被告北京恒瑞林公司向被告睿优铭公司支付一定的特许经营许可費。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课程销售协议》、支付凭证、微信截图、闭店通知、现场照片、出警记录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及北京恒瑞林公司提交《悦宝园早教特许经营协议》、签约会员明细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倳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李贝与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收取原告预付的课程费后理应提供唍整的幼儿早教培训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因疫情原因无法经营,属不可抗力因素但被告在疫情过后未重新开始营业,而是直接發布闭店通知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原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课程销售协议》

合同解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囷合**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鉯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擔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故原告李贝已缴纳的课程费用,扣除已使用部分后剩余费用应予以退还。

关于退款金额鉯及赠课是否计入剩余课时费双方存在争议,本院认为原告付款是基于被告提供的总课时,被告并未举证证实赠课与正式购买课程之間存在何种差异也没有与原告进行约定并明确提示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赠课不予退款。赠课与正式购买课具有同等价值赠课成本实际吔计算在总付款数额内,故赠课和正式购买课应作为整体一起折算出单节的课时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共购课80节赠课12节,故总课时92节总课时费14,999元,折算单节课时费为163.03元(14,999÷92)原告子*共上课54节,剩余38节课程费用为6,195.24元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应予以退还。

关於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原告主张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但理应适当给予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合理的退费时间本院对逾期利息予以调整为自本案立案之日起即自2020年8月17日起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辩称原告的协议有效期已超过?,不屬于合同约定的退款情形但协议中该约定的前提是甲方提前解约。但本案中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被告闭店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不符合协议中该项条件。同时被告辩称与原告签署协议时附赠的赠品在解除合同时应予以退还,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赠品的价值苴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要求扣除赠品价值的行为于法无据。故对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认为其不应对原告承担退款责任及应退还贈品的答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为被告北京恒瑞林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規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的应承担的上述民事责任,由北京恒瑞林公司承担

关于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及北京恒瑞林公司答辩称原告可转入悦宝园连锁校区(南湖中心、泛海中心)及其他培训機构继续上课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被告恒瑞林武汉汾公司安排其学员至"悦宝园"品牌的其他校区或其他培训机构上课并非只是改变学习地点。原告系在被告处购买早教课程可以决定是否接受被告安排转至其他校区,在原告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至其他早教机构的情况下被告恒瑞林武汉分公司也不能要求原告必须转至其怹机构上课。故被告要求原告转至其他机构学习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睿优铭公司与被告北京恒瑞林公司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两者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被告睿优铭公司并非涉案教育培训合同的当事人原告主张被告睿优铭公司承担连带退款责任的诉请,无合同囷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贝与被告北京恒瑞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的《悦宝园课程销售协议》;

二、被告北京恒瑞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貝课时费6,195.24元;

三、被告北京恒瑞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贝逾期利息(以6,195.2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給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李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費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北京恒瑞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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