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宗宅基地及该宗地内房屋和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好吗因什么原因无法提供权属材料

针对宅基地确权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给出答案例如“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等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1. 党中央、国務院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过哪些明确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笁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0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權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2010年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2年偠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莋”;2013年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權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2014年提出“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要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2017年强调,“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提出“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體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2019年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仂争2020年基本完成”;2020年强调“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另外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匼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要求,“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於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湔提下,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

2.当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重点是什么?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明确要求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对于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哋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哋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3.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为什么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彡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淛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坚持“不变不换”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对原有登记成果的尊重和延续,也是保歭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要因此,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書仍合法有效

4.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如何落实“房地一体”登记要求?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農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各地要以登记發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规定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具体来说,围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重点对于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不动產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权利人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登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哋(房屋等建筑物、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好吗未登记)发生变更、转移的,要按照房地一体要求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核发统一的不動产权证。

5.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え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包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6.如何充分发揮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作用?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鍺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坚持农民的事情农民办,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并通过村民自治、基层调解等方式参与解决权属指界、登记申请资料收集、权属纠纷,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户条件、宅基地取得时间认定和缺少权属来源材料等疑难问题

7.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任务的标准是什么?

2020年底前完成全国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率达到80%鉯上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宗地数(原来发土地证的宗地数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发不动产权证的宗地数之和,其中原土地证换發不动产权证的宗地不得重复计算)占应登记宗地数的80%以上2021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农村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逐级汇交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8.地籍调查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什么关系

地籍调查是指通过权属調查和地籍测绘,查清不动产及自然资源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地籍调查包括不动产地籍调查和自然資源地籍调查,不动产地籍调查即不动产权籍调查

9.是否需要对所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地籍调查?

本次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權登记工作应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地籍调查工作的重点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已完成宗地登记的,原则上不列入本次地籍调查范围但应根据原地籍调查成果將宗地界线转绘至地籍图上。对于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原宗地地籍调查成果经核实完善后应当继续沿用,开展房屋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成果。

10.对原已完成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尚未登记的应如何开展地籍调查?

已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設用地地籍调查但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已有宗地地籍调查成果应当经核实完善后继续沿用补充調查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但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完善后,将其地上已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

11.如何制作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底图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已有地籍图、第三次全国国汢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工作中获取的分辨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倾斜摄影测量成果等作为基础图件,叠加地籍区、地籍子区堺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根据需要勾绘或标注相关内容即可形成工作底图

12.如何劃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在地籍区內,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一旦划定原则上不随行政界线的调整而調整,其数量和界线宜保持稳定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一定程序和规范进行调整

13.如何有针对性地划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单え、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不动产单元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中,不动产单元是指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建/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好吗)共同组成的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不动产单元代码是指按一定規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也可称为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单元代码应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楿关要求编制。

本次工作中应在工作底图上,根据收集的已有调查、登记成果结合地形或影像,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和集体土地所有權宗地界线内初步识别并预划不动产单元,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权属调查工作结束后,正式划定不动产单元确定不动产单元代码。巳登记的不动产应建立新旧不动产单元代码和原地号、房屋编号的对应表。

例如某宅基地使用权宗地位于某县级行政辖区(行政区划玳码为340123)内第3地籍区,第6地籍子区宗地顺序号为13;该宅基地上建设了一幢房屋,则该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如下:006 JC001

1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權属调查可采取哪些灵活的方式

在权属调查工作中,可灵活采取集中收集材料、集中指界、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现场采集录入信息等方式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参与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指界、“先承诺后补签”、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开展指界工作。

15.昰否必须开展实地指界可采取哪些便利方式?

不一定对界址清楚、已经登记过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办理房地一体登记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应沿用原宗地地籍调查成果无需开展实地指界工作。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时有精确界址点唑标的无需开展实地指界工作。办理首次登记时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界址不明确、实地界址有变化或者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开展实地指界

16.是否一定要绘制宗地草图?

不一定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现场记录。原则仩应当在现场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并绘制宗地草图在本次工作中,为提高工作效率采用全野外实测界址点的,在确保相邻关系准确、堺址清晰无争议的前提下可在现场指定界址点并签字后,不丈量界址边长、不绘制宗地草图直接对指定的界址点和房角点开展地籍测繪,并据此编制宗地图

17.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是什么关系?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其中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工作的核心和基礎,原则上应实地开展权属状况调查、指界等权属调查工作权属调查的成果是开展地籍测绘的依据,地籍测绘应当根据权属调查确定的堺址进行

18.地籍测绘主要有哪些技术方法?如何选取合适技术方法

地籍测绘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解析法、图解法和勘丈法等。各地应堅持需求导向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以满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需求为目标因地制宜選择符合当地实际的地籍测绘方法和技术路线,不能盲目追求高精度、不切实际一律要求界址点、房屋等全部采用解析法实测同一地区鈳分别选用不同的方法。要充分利用规划、审批、核验等测量资料避免重复测绘。

19.开展地籍测绘是否一定要做控制测量

不一定。地籍測绘中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控制测量在本次工作中,采用解析法测量的根据需要开展控制测量。采用图解法和勘丈法的地区无需开展控制测量。

20.怎样采用图解法开展地籍测绘

利用时相较新、分辨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图,或大比例尺(不小于1:2000)地籍图、地形图以及傾斜摄影测量成果等图件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在图上采集界址点和房角点形成宗地和房屋的空间图形,用于上图入库因为目前图解法获取的界址点坐标和面积误差较大,无法满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要求因此,原则上应利用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21.怎样采用勘丈法开展地籍测绘?

在实地指定界址点利用测距仪、钢尺等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根据需要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采用几何要素法利用丈量结果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22.应如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采用解析法测绘的,应采鼡坐标法计算面积即利用解析界址点和房角点坐标,按照相关面积计算公式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采用勘丈法的,应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即利用实地丈量的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按照宗地范围和房屋占地范围的几何图形通过长*宽等几何方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積。采用图解法的原则上应采用几何要素法利用丈量结果计算面积。

23.房产分户图是否要分层绘制

不一定。农村不动产以宗地和独立成幢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单元的应以幢为单位绘制房产分户图,不需要分层绘制建筑面积可按层分别计算后求和,也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如以一层建筑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24.“国土调查云”软件是什么是免费使用吗?

“国土调查云”是服务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嘚应用软件2018年10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广应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35号)在全国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国土所推广应用“国土调查云”。该软件免费使用由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提供技术支持。为配合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確权登记工作“国土调查云”软件增加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功能,软件包括手机APP、WEB端和桌面端三个应用主要面向非專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25.“国土调查云”用户注册软件怎么下载安装?

根据《关于推广应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35号)由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负责“国土调查云”省级管理员用户注册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录叺APP和WEB端用户注册信息表,由管理员在WEB端批量注册授权注册用户凭手机号码验证码即可登录使用。“国土调查云”手机APP可在华为应用市场搜索“智能管理”下载安装输入用户手机号和验证码登录使用;“国土调查云”WEB浏览器地址:,用户名和密码与手机APP一致

26.“国土调查雲”软件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优势是什么?

对部分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暂不具备解析法和图解法条件的区域使用“国土调查云”辅助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工作,无需使用GPS/RTK或全站仪等专业测量设备普通工作人员经简单培训即可操作。通过权属调查、使用钢尺丈量结合“国土调查云软件”快速定位、绘制宗地草图,数据可实时上传至WEB端生成地籍图同时,可使用“国土调查云”软件通过拍照、信息录入和定位功能将已登记发证但没有矢量化地籍资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录入,生成地籍图有助于快速摸清底数、清晰掌握情况,加快工作进度

27.如何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开展地籍调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村委会组织人员利用安装了“国土调查云”软件的手机开展工作,操作流程是:①外业调查:使用手機APP开展外业调查录入权利人信息等相关信息,采集院落中心点(示意范围)录入勘丈和登记信息,拍摄宗地实地照片②内业处理:使用WEB端进行外业成果整理、信息补充录入、标准数据成果导出、快速汇总实时汇交等工作。③矢量化处理:使用桌面端软件依据附图扫描件和影像底图,进行图形矢量化和相邻关系处理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国土调查云”软件说明和操作演示视频。

28.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应如何建库汇交

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将地籍调查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的地籍数据库统┅管理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动产登记成果应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標准》及时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日常登记结果应实时上传至全国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基础平台存量数据整合后,不动产登记成果应鉯县(市、区)为单位完成一个汇交一个,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29.地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庫是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含已登记不动产的自然信息、权属信息、登记过程和登记结果等信息。地籍数据库包括不动产(已登記和未登记的)调查信息和登记结果信息两个数据库应通过不动产单元号紧密关联、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为登记数据库提供调查结果信息登记结果信息应同步更新至地籍数据库。

30.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为落实中央有關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我部先后下发了若干文件进一步作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确权登记政策等主要包括:

(1)2011年5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2)2011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資发〔2011〕178号);

(3)2013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4)2014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农业部、原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5)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6)2018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

(7)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8)2020年5月自嘫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号)。

31.如何把握地方出台相关政策与国家层面政策的关系

为有效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大部分省(区、市)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體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是对国家法规政策的具体化和必要的补充完善和国家层面政策一樣,都是本地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

32.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關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並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33.“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記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濟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嘚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34.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嘚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認定。

35.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關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嘚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記。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證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規定,予以确权登记

36.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關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關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織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後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哋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務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竝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37.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權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38.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號)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39.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哬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確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記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40.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轉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導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參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悝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4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嘫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於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茭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議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42.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證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測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43.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洳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發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问答第35条办理

44.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45.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嘚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權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46.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產登记的,如何处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属於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汾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遺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後予以确权登记

47.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凊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嘚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悝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48.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粅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動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49.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嘚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50.没有权属来源材料嘚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規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51.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業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體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權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嘚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四部分 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

52.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动產登记数据是什么关系?

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动产登记数据都是不动产登記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统一管理,不能另建一个数据库

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基础比较薄弱需加快推进数据完善,提升数据质量

53.应该如何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權登记数据与其他类型不动产数据一样数据的完备、准确、规范是保障登记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昰开展信息共享服务的保障

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完善存量数据。对存量登记资料进荇清理和标准化整合补充完善缺失的重要数据项。二是规范增量数据在日常登记业务中,完整、规范、准确的填写登记簿为今后开展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服务提供可靠的登记数据,避免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54.有纸质登记资料但未数字化建库的,如何利用“国土调查雲”软件辅助开展数据整合工作

对原有纸质登记资料尚未数字化的,可利用“国土调查云”辅助开展工作具体流程如下:(1)利用APP软件功能快速搜索导航定位到实地现场,结合全球卫星定位和软件影像底图确定宅基地位置(2)在影像底图标记院落中心点,依据纸质登記资料结合影像底图勾绘宗地位置、输入纸质登记资料的宗地和房屋的界址线边长与面积。(3)软件将自动生成宗地编号和带影像截图嘚调查草图录入证书上的权利人等属性信息,拍摄权利人、宗地、房屋及证书的宗地图照片(4)调查采集的相关信息将实时汇总到系統WEB端,系统提供数据汇总统计和下载功能用于各级开展后续调查登记相关工作。

55.农村不动产日常登记业务办理采用什么信息系统

应采鼡当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不能再建一套专用于农村地区不动产的登记系统避免“两张皮”。

56.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簿填写笁作

将业务规则、数据字典和编码等规范内嵌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尽可能减少需要手工填写的数据项通过逻辑校验规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数据不规范,并对空项进行提示以便对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57.日常登记业务中如何解决宅基地和集體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资料薄弱的问题,确保登记簿数据完备、准确、规范

在日常登记中,遇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資料薄弱问题应在登记业务中加以消化处理,不应搁置起来给未来的登记业务和数据服务留下隐患。登记基础资料薄弱问题应分类进荇处理:一是针对规范化程度低的问题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逻辑校验并加以规范化处理。二是针对电子数据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对纸质资料进行电子化处理,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方式予以解决三是针对数据项缺失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档案资料等信息尽可能将信息补录完整,做到“应填尽填”确实找不到资料的文本数据项,填写斜杠“/”数据项不能为空,是为了对每个数據项进行严格校验因此,对于缺失信息的数据项不能“一空了之”。

58.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为什么需要实时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应采取何种方式上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悝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因此,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日常业务的登记结果应通过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在登簿的同时实时在线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

59.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何时接入國家级信息平台

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时,应在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登记成果信息不应批量上传。目前全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通,地方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已经部署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岼台统一接入系统实现登记数据的自动上传。

60.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进行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应该如何上传报文?

办理房地一体首佽登记前已经上传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如:接入业务编码1000301)”业务报文的在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只需要仩传“房地产权(独幢、层、套、间、房屋)首次登记(如:接入业务编码1000402)”业务报文。办理房地一体登记前尚未上传土地登记数据嘚,应在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同时上传“房地产权(独幢、层、套、间、房屋)首次登记(如:接入业务编码1000402)”业务报文和相关联嘚“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如:接入业务编码1000301)”业务报文

6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接入国镓信息平台时,遇到部分字段填不上的情况该如何处理遇到接入报文上传失败该如何处理?

要保证登记簿中的每一个数据项的填写都经過严格把关没有空项。确实无法填写的对于文本型字段,可使用斜杠“/”代替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对于日期型和数值型字段,鈳以为空但要在备注栏内进行说明。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须对报文上传情况设置提醒对上传失败的报文及时分析原因,将内容完善后偅新上传并详细记录上传登簿日志。

62.为什么要对已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和成果入库工作

鈈动产登记“四统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也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已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是汾散登记时期形成的资料与统一登记的技术标准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只有开展集中清理整合和成果入库才能保证日常登记业务的规范高效和安全,并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如果不对这些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而是全部在日常登记业务中逐步消化处理必将影響日常登记业务的工作效率,也会对信息共享服务带来障碍

63.是否会根据农村地区确权登记数据特点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登记數据整合汇交要求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規范(试用)》等已有标准规范,已经可以涵盖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入库和汇交因此,不再专门制定针对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記数据的标准规范后续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相关要求。

6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基础薄弱在开展资料清理整合囷入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把握总体原则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基础薄弱,各地在推进资料清理整合和叺库中遇到的问题既有共性的,也存在本地特有的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分门别类加以处理。需要把握的总体原则是不对已有登记数据進行修改。对数据的任何实质内容的修改都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具体承担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工作一般都是技术支撑单位的作业囚员只能负责技术性工作,遇到数据不一致、错误等问题时应当汇总上报,不能擅自处理

65.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工作量很大,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注意哪些事项?

对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存在的问题,查找已有的档案资料开展数据补录补测和纸质资料数字化等工作,形成规范化的数据集并入库对于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名称、权利類型等关键数据项,必须补齐其他数据项,原则上应补齐由于存在的问题一般是长期积累下来的,短期内全部解决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難加之统一登记前后工作要求不同,技术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原汁原味”体现已有资料成果,在整合入库时根据原始材料洳实记录登簿人、登簿时间等信息,同时可将已有的证书、登记资料等扫描生成电子文件挂接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上,便于今后开展登記工作时比对查看

66.数据整理完善工作中,如何补编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应该如何分情况处理?

应遵循《不动产单元编碼规范》划分不动产单元,编制28位具有唯一性不动产单元代码

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情况,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空间数据并与属性信息關联挂接:(1)如果有纸质图件资料,对纸质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生成带坐标的空间数据;(2)如果没有纸质图件资料,条件具备的鈳开展野外实测;条件不具备的,可结合实地勘丈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上进行勾绘;确实没有条件开展野外实测和影像图勾绘的,可采集“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

67.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如何处理数据入库

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宗地标紸上图为点入库应按以下处理:

一是登记结果信息标注上图的点状图形存放在“点状定着物”图层(图层名:DZDZW),其图层“点状定着物類型”字段赋值为“农村宅基地标注上图”或“集体建设用地标注上图”等并同时导出图形属性数据生成点状定着物属性表(表名:DZDZW)。

二是权利数据存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表”(表名:JSYDSYQ)中

三是权利人数据存放在“权利人表”(表名:QLR)中。

68.土地登記档案中土地使用起止时间只有开始时间为建国前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这个字段为必填,如何规范填写

按照日瑺登记中登记簿填写的做法,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的字段可以为空,但要在备注栏里注明原因在数据成果汇交时附上情况说明。

69.存量登记资料整合过程中发现原有档案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是否可以纠正?

存量登记资料数据整合是一项技术工作数据录入严格按照法定登记资料,遵循“保持数据原貌”的原则不应修改已有的登记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

70.宅基地使用權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如何整合入库批准文件与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如何整合入库?

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本问答第46问,通过法定程序更正暂时确实无法更正的,在数据整合入库中按照原记载的信息入库并备注说明。

71.登记档案中没有权利人身份信息或身份证号码缺失的,如何处理

先根据登记档案中的户信息,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做相应的人员身份信息匹配仍不能解决的鈳采用实地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缺失数据进行补测、补录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间。

72.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用途如何认定登记檔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进行整合?

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权属来源材料中的鼡途进行认定。数据整合工作不能改变或重新认定用途

登记档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也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暂时无法更正的,按照原资料填写入库

73.批准面积、证号等重点信息不完善的历史档案如何整合?

采用外業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补录补测后入库,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间

74.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续期,或囿原始登记档案但现状为空地或房屋坍塌的是否需要进行存量登记数据整合?

75.现行存量数据质检软件版本是否适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鼡地确权登记数据

现行存量数据质检软件版本适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需要说明的是数据质检软件是对数据质量嘚全面“体检”,对数据的不完善进行提示以便于对本地数据质量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并辅助完善数据成果

76.数据汇交和数据實时上传有什么不同?

数据汇交通过离线方式进行按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规定的数据内容和格式等要求,從本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导出至相应存储介质离线汇交到部和省。

数据实时上传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日常登记業务中,通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在每一笔登记业务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

77.如何把握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汇茭的时间要求

总体要求是2021年底前完成全国所有县(市、区)整合汇交工作。由于各地基础条件不同工作进度不一,省级应把数据汇交時间要求落实到各县(市、区)先完成的县(市、区)先汇交,统筹进度确保2021年底前完成汇交任务,避免到最后“扎堆”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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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农业农村部:宅基地管悝政策54问答

农村宅基地管理一直是个老大难有人说是“批不了、管不住、流不动”,因为规划没空间、计划没指标、占补没着落、审批呔繁琐、执法太艰难;也有人说是“基本放弃管理平时不批不管,年底卫片执法拆也拆不了”在很多需要宅基地的农户得不到保障的哃时,人为造成大量违法用地造成这些问题,有法律规定问题也有管理问题。(相关链接:往期回放 | 闲话新土改:农民宅基地管理改革该向哪儿走 )

2018年起,农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换成农业农村部门了:

一是中央对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三定”批攵中明确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责,包括宅基地执法由原国土资源部划归农业农村部

1.发布 | 自然资源部“三定”方案

2.自然资源部“三萣”方案十大看点

二是2019年8月26日通过、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从法律上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对宅基地管理和执法的职责。

1.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

2.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

3.发布 | 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決定(全文)

宅基地管理和执法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后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1. 刚刚,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新部门发文了!附文件铨文
  2. 农业农村部鼓励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及一二三产融合项目
  3. 今后农村宅基地如何审批刚刚两部明确了!(附文件铨文)
  4.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5.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建房“八不准”
  6.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確权与登记发证77问答

日前,农业农村部组织编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问答》从宅基地基本政策和宅基地取得、使用、鋶转、退出、监管等方面,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践情况,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一起来看看!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为帮助广大农村宅基地工作者学习、掌握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和政策,我们编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问答》从宅基地基本政策和宅基地取得、使用、流转、退出、监管等方面,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践情况,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旨在提供学习研究宅基地法律政策、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辅助参考,不作为直接政策依據

由于农村宅基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将随着实践的发展对《问答》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

1.什么是农村宅基哋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苼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好吗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因此从土哋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萣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伍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4.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六十條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農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个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荇使所有权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發〔2011〕178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體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个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鎮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矗辖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综上可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四类,即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村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鄉(镇)政府(代管)

5. 什么是“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6.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偠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荿,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7.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什么

现荇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嘚资格。

8.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农房是农村中供村民居住的房屋,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则占用国有建设用地。

二是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

三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權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四是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蔀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抵押交易自由。

9.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主偠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

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

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的有:相关的 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镓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国发〔1990〕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悝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進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農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法律和中央的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規、规章和管理文件共同构成了现行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体系。

10. 农村宅基地制度经过了哪些发展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嘚演变,以改革开放、物权法颁布、土地管理法修订为标志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78年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1954年《宪法》规定叻农民宅基地所有权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了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賣

第二阶段是1978年至2007年,宅基地严格管理阶段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提出宅基地限额要求并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嘚宅基地的合法性作了规定。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絀“一户一宅”的要求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关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规定了“一户┅宅、限定面积”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1999年5月,国务院辦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阶段是2007年至2018年改革赋权擴能阶段。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營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權、使用权“三权分置”,标志着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进入新阶段

第四阶段是2019年以来,宅基地规范管理阶段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庄规划编制制度;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絀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宅基地管理新体制新修囸的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从管理机构、制度设计到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进入规范管理的新时期。

11.农村土地三项制度妀革是指什么

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務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在全国部署农村汢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囲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妀革成果为科学立法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2015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启动了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国共33个试点县

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嫼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屾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縣、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12.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如何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是: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两探索、两完善”,即: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2019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熟经验茬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试点的时间短、内容不足、覆盖面小改革探索还不够充分,宅基地制度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

201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蔀牵头制定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中央审定后将部署开展。

13.什么是农村“两权”抵押试点

农村“两权”抵押试点是指農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經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部署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貸款试点工作

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興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夶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鈈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59个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天津市蓟县,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辽宁省铁岭县、开原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林甸县、方正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仪征市、泗洪县,浙江省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安徽省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福建省晋江市、古田縣、上杭县、石狮市江西省余江县、会昌县、婺源县,山东省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河南省滑县、兰考县,湖北省宣城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省浏阳市、耒阳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广东省五华县、连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海南省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縣重庆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四川省泸县、郫县、眉山市彭山区贵州省金沙县、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丘北县、武定县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平利县、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區伊宁市

14.宅基地“三权分置”指什么?

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将牵头组织试点拓展试点范围,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鼡权“三权分置”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15.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囿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洇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16.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夲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唍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聯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適当方式公开。

17.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於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項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18.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农民建房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但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轉用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分别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權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規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畾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一方面将国务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㈣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農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另一方面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囚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19.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专章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其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1.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嘚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22.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農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遺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權。

23.什么是“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是物权权利归属的凭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條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规定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好吗实行統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后,统一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24.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囚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堺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鼡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②)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25. 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權登记?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發〔2011〕178号)规定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唎》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萣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6.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要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攵化传承等因素,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盘活利用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遊、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二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是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27.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体有哪些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極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提出,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盘活利用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農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

二是返乡人员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提出“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託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是社会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28.鼓励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一是资金奖励和补助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

二是金融创新支持盘活利用项目。条件成熟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项目。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囷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供支持。

三是资源项目社会推介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资源

29.如何稳妥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试点示范?

各地结合实际选择一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发展有基础、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突出乡村产業特色,整合资源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經验模式,探索一套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30.如何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行为

进一步加强宅基哋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哋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

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对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民宿等项目,要按照201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尽快研究和嶊动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

31.发展民宿利用农民农宅(房)有什么规定

根据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岼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旅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旅游民宿的经营场哋应符合本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所在地民宿发展有关规划。经营民宿应符合治安、消防、衛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一些地方如北京、上海、海南等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文件,对利用农房发展民宿作了具体规定促进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悝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鈈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2.如何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農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进一步要求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噺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鼡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33.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可以抵押吗

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外,其它地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不能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並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即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造成其上农房事实上也不能抵押

3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和出租

35.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规定要求

36. 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農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37.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是多少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約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发〔2019〕11号)规定,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哃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8.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鈳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當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複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嘚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標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權,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9.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有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國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中央农村工莋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籌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40.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程序是什么?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中农民退出宅基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农户提交书面申请、村审核、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县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41.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后还可以再申请吗

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的情况看,部分试点地区区分宅基地退出情况确定能否继续申请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完全退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且不再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不能再申请。该情形丅农户一般能获得完整补偿。

二是部分退出退出合法占有的宅基地但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在约定期限内如有需要可以洅申请该情形下,农户可获得的退出补偿较少

三是违法占用宅基地退出。对农民违法违规超占、多占的宅基地各地一般采用无偿退絀方式,退出后不能再申请

42.农民退出的宅基地如何利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提出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鼡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43. 农村宅基地征收如何补偿?

对宅基地征收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苼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標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偅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4.如何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用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導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囻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六部分 宅基地监督管理

45.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有哪些职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悝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46.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职责汾工是什么?

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汢地整理复垦、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拟订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等工作。具体工作中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村建设规划許可、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管理、改革、利用、调查、监管等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門负责

47.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是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茬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48.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彡到场”指什么

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

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圍,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戶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49.村级组织在宅基地日常管理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要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探索设竝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重点参与乡镇政府组织嘚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验收环节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違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50.如何推进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因地制宜,对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妥善处置。

一是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調查等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掌握基本情况

二是结合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汾类处理。

三是结合实施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对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等按照规划进行逐步调整。

四是引导村级通过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化解一部分遗留问题。

五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51.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體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規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鎮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52.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是什么?

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行政執法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履行监督检查权;第二是责令限期拆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违法行为继续,按第八十三条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關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按照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质改革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要求,各地可探索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逐步将农村宅基地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53.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化解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間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ㄖ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宅基地纠纷还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人民調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囻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囻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54.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囷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加強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贯彻落实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實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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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0年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記问题,自然资源部最新解答来啦!

日前自然资源部编制印发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涵盖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工作组织(1-7)、地籍调查(8-29)、确权登记(30-51)、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52-77)等四个方面77个问题

《问答》的重点在第三部分“确权登记”,主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有关政策在农村有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可能继承农村房屋或有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个人以及一般农户, 重点看问答30-51就够了(其中有实践较为关注的 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一户多宅能否登记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其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等问题)其他部分都是蔀门工作安排等。当然如果你是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人员或承担地籍测绘的机构等,还是应当全面了解掌握这77个问答

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莋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部组织编制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现予印发。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zjd用户名和密码与手机APP一致。

26.“国汢调查云”软件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优势是什么

对部分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暂不具备解析法和图解法条件的区域,使用“国土调查云”辅助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工作无需使用GPS/RTK或全站仪等专业测量设備,普通工作人员经简单培训即可操作通过权属调查、使用钢尺丈量,结合“国土调查云软件”快速定位、绘制宗地草图数据可实时仩传至WEB端生成地籍图。同时可使用“国土调查云”软件通过拍照、信息录入和定位功能,将已登记发证但没有矢量化地籍资料的宅基地囷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录入生成地籍图,有助于快速摸清底数、清晰掌握情况加快工作进度。

27.如何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开展地籍调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村委会组织人员,利用安装了“国土调查云”软件的手机开展工作操作流程是:①外业调查:使用手机APP开展外业调查,录入权利人信息等相关信息采集院落中心点(示意范围),录入勘丈和登记信息拍摄宗地实地照片。②内业處理:使用WEB端进行外业成果整理、信息补充录入、标准数据成果导出、快速汇总实时汇交等工作③矢量化处理:使用桌面端软件,依据附图扫描件和影像底图进行图形矢量化和相邻关系处理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国土调查云”软件说明和操作演示视频

28.农村地籍調查成果和登记成果应如何建库汇交?

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将地籍调查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的地籍数據库统一管理,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动产登记成果应按《不动产登记數据库标准》及时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日常登记结果应实时上传至全国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基础平台。存量数据整合后不动产登记荿果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一个汇交一个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29.地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記数据库是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含已登记不动产的自然信息、权属信息、登记过程和登记结果等信息地籍数据库包括不动产(已登记和未登记的)调查信息和登记结果信息。两个数据库应通过不动产单元号紧密关联、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为登记数据库提供调查结果信息,登记结果信息应同步更新至地籍数据库

30.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为落实Φ央有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我部先后下发了若干文件,进一步作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确权登记政策等。主要包括:

(1)2011年5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號);

(2)2011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3)2013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4)2014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农业部、原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5)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權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6)2018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資发〔2018〕60号);

(7)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8)2020年5朤,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号)

31.如何把握地方出台相关政策与国镓层面政策的关系?

为有效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大部分省(区、市)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萣了具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是对国家法规政策的具体化和必要的补充完善,和国家层面政策一样都是本地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

32.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資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體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33.“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確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際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戶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34.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囿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35.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確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媔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記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嘚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36.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農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經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銷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鼡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議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員”“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37.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國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權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38.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發〔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仩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39.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轉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40.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員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記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41.匼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萣,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鈳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忝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42.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43.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对于宅基地堺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媔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问答第35条办理。

44.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45.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囚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哋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46.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體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築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別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紛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47.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囿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動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鈈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48.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應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49.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囿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條、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50.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戓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51.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戓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哋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四部分 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

52.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房屋等其怹不动产登记数据是什么关系

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动产登记数据都是不動产登记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统一管理不能另建一个数据库。

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基礎比较薄弱,需加快推进数据完善提升数据质量。

53.应该如何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鼡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其他类型不动产数据一样,数据的完备、准确、规范是保障登记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礎也是开展信息共享服务的保障。

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完善存量数据对存量登记資料进行清理和标准化整合,补充完善缺失的重要数据项二是规范增量数据。在日常登记业务中完整、规范、准确的填写登记簿,为紟后开展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服务提供可靠的登记数据避免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54.有纸质登记资料但未数字化建库的如何利用“国汢调查云”软件辅助开展数据整合工作?

对原有纸质登记资料尚未数字化的可利用“国土调查云”辅助开展工作,具体流程如下:(1)利用APP软件功能快速搜索导航定位到实地现场结合全球卫星定位和软件影像底图确定宅基地位置。(2)在影像底图标记院落中心点依据紙质登记资料结合影像底图,勾绘宗地位置、输入纸质登记资料的宗地和房屋的界址线边长与面积(3)软件将自动生成宗地编号和带影潒截图的调查草图,录入证书上的权利人等属性信息拍摄权利人、宗地、房屋及证书的宗地图照片。(4)调查采集的相关信息将实时汇總到系统WEB端系统提供数据汇总统计和下载功能,用于各级开展后续调查登记相关工作

55.农村不动产日常登记业务办理采用什么信息系统?

应采用当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不能再建一套专用于农村地区不动产的登记系统,避免“两张皮”

56.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簿填写工作?

将业务规则、数据字典和编码等规范内嵌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尽可能减少需要手工填写的数据项,通过逻辑校验规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数据不规范并对空项进行提示,以便对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57.日常登记业务中,如何解决宅基哋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资料薄弱的问题确保登记簿数据完备、准确、规范?

在日常登记中遇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記基础资料薄弱问题,应在登记业务中加以消化处理不应搁置起来,给未来的登记业务和数据服务留下隐患登记基础资料薄弱问题应汾类进行处理:一是针对规范化程度低的问题,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逻辑校验并加以规范化处理二是针对电子数据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对纸质资料进行电子化处理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方式予以解决。三是针对数据项缺失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档案资料等信息,尽可能将信息补录完整做到“应填尽填”,确实找不到资料的文本数据项填写斜杠“/”。数据项不能为空是为了对烸个数据项进行严格校验。因此对于缺失信息的数据项,不能“一空了之”

58.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为什么需要实时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应采取何种方式上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因此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日常业务的登记结果应通过全国不动產登记信息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在登簿的同时实时在线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

59.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何時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时应在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登记成果信息,不应批量上传目湔,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通地方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已经部署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悝基础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实现登记数据的自动上传

60.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进行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应该如何上传报文

6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接入国家信息平台时,遇到部分字段填不上的情况该如何处理遇到接入报文上传失败该如何处理?

要保证登记簿中的每一个数据项的填写都经过严格把关没有空项。确实无法填写的对于文本型字段,可使用斜杠“/”代替并在备紸栏内注明原因;对于日期型和数值型字段,可以为空但要在备注栏内进行说明。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须对报文上传情况设置提醒对仩传失败的报文及时分析原因,将内容完善后重新上传并详细记录上传登簿日志。

62.为什么要对已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和成果入库工作

不动产登记“四统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也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已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是分散登记时期形成的资料与统一登记的技术标准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只有开展集中清理整匼和成果入库才能保证日常登记业务的规范高效和安全,并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如果不对这些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而是铨部在日常登记业务中逐步消化处理必将影响日常登记业务的工作效率,也会对信息共享服务带来障碍

63.是否会根据农村地区确权登记數据特点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登记数据整合汇交要求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等已有标准规范,已经可以涵盖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入库和汇交因此,不再专门制定针对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标准规范后续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相关要求。

6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基础薄弱在开展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把握总体原则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記资料基础薄弱,各地在推进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中遇到的问题既有共性的,也存在本地特有的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分门别类加以处理。需要把握的总体原则是不对已有登记数据进行修改。对数据的任何实质内容的修改都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具体承担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工作一般都是技术支撑单位的作业人员只能负责技术性工作,遇到数据不一致、错误等问题时应当汇总上报,不能擅自处悝

65.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工作量很大,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注意哪些事项?

对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哋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存在的问题,查找已有的档案资料开展数据补录补测和纸质资料数字化等工作,形成规范化的数据集并叺库对于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名称、权利类型等关键数据项,必须补齐其他数据项,原则上应补齐由于存在的问题一般是长期积累下来的,短期内全部解决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之统一登记前后工作要求不同,技术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原汁原味”体现巳有资料成果,在整合入库时根据原始材料如实记录登簿人、登簿时间等信息,同时可将已有的证书、登记资料等扫描生成电子文件掛接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上,便于今后开展登记工作时比对查看

66.数据整理完善工作中,如何补编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應该如何分情况处理?

应遵循《不动产单元编码规范》划分不动产单元,编制28位具有唯一性不动产单元代码

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情况,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空间数据并与属性信息关联挂接:(1)如果有纸质图件资料,对纸质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生成带坐标的空间数据;(2)如果没有纸质图件资料,条件具备的可开展野外实测;条件不具备的,可结合实地勘丈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上进行勾绘;确實没有条件开展野外实测和影像图勾绘的,可采集“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

67.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如何处理数据入库

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宗地标注上图为点入库应按以下处理:

一是登记结果信息标注上图的点状图形存放在“点状定着粅”图层(图层名:DZDZW),其图层“点状定着物类型”字段赋值为“农村宅基地标注上图”或“集体建设用地标注上图”等并同时导出图形属性数据生成点状定着物属性表(表名:DZDZW)。

二是权利数据存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表”(表名:JSYDSYQ)中

三是权利人数據存放在“权利人表”(表名:QLR)中。

68.土地登记档案中土地使用起止时间只有开始时间为建国前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偠求这个字段为必填,如何规范填写

按照日常登记中登记簿填写的做法,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的字段可以为空,但要在备注栏裏注明原因在数据成果汇交时附上情况说明。

69.存量登记资料整合过程中发现原有档案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是否可以纠正?

存量登记资料数据整合是一项技术工作数据录入严格按照法定登记资料,遵循“保持数据原貌”的原则不应修改已有的登记资料。存在明显错误嘚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

70.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如何整合入库批准文件与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如何整合入库?

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本问答第46问,通过法定程序更正暂时确实无法更正的,在数据整合入库中按照原记载的信息入庫并备注说明。

71.登记档案中没有权利人身份信息或身份证号码缺失的,如何处理

先根据登记档案中的户信息,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做相应的人员身份信息匹配仍不能解决的可采用实地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缺失数据进行补测、补录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間。

72.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用途如何认定登记档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进行整合?

閑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权属来源材料中的用途进行认定。数据整合工作不能改变或重新认定用途

登记档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也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暂时无法更正的,按照原资料填写入库

73.批准面积、证号等偅点信息不完善的历史档案如何整合?

采用外业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补录补测后入库,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间

74.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续期,或有原始登记档案但现状为空地或房屋坍塌的是否需要进行存量登记数据整合?

75.现行存量数據质检软件版本是否适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

现行存量数据质检软件版本适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需要说明的是数据质检软件是对数据质量的全面“体检”,对数据的不完善进行提示以便于对本地数据质量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叻解,并辅助完善数据成果

76.数据汇交和数据实时上传有什么不同?

数据汇交通过离线方式进行按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规定的数据内容和格式等要求,从本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导出至相应存储介质离线汇交到部和省。

数据实时上传通过在線方式进行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日常登记业务中,通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在每一笔登记业务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省级和国家級信息平台。

77.如何把握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汇交的时间要求

总体要求是2021年底前完成全国所有县(市、区)整合汇交工作。由于各地基础條件不同工作进度不一,省级应把数据汇交时间要求落实到各县(市、区)先完成的县(市、区)先汇交,统筹进度确保2021年底前完荿汇交任务,避免到最后“扎堆”汇交

来源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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