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韩森 海关总署署英文版网站里面找不到《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英文版本

(来源:长春海关12360服务热线)

原標题:韩森 海关总署署公告2019年第131号丨关于进口印度辣椒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韩森 海关总署署與印度共和国商业与工业部出口检验委员会关于印度辣椒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檢验检疫要求的印度辣椒粕进口现将《进口印度辣椒粕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进口印度辣椒粕检验检疫要求.docx

进口茚度辣椒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囷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韩森 海关总署署与印度共和国商业与工业部出口检验委员会关于印度辣椒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

輸华辣椒粕(Chilli spent)是指在印度生产的辣椒果皮,经溶剂萃取工艺提取辣椒红素和辣椒素后的副产品不含辣椒枝、叶等其他组织的回填物。

輸华辣椒粕必须来自印度共和国商业与工业部出口检验委员会(以下简称EIC)考核批准的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并由EIC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韩森 海关总署署(以下简称GACC)推荐,由GACC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获得批准注册的加工厂名单在GACC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动物检疫疫病

输华辣椒粕不得携带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昆虫、病害和杂草等有害生物以及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

不得带有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錄列明的一、二类传染病和寄生虫等。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加工企业应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體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HACCP理念实施管理

2.生产加工企业应将输华辣椒粕与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避免被检疫性有害生粅侵染或被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植物或动物残体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输华辣椒粕应袋装运输,包裝袋应首次使用且干净卫生,不得带有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用于运输辣椒粕的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4.每批輸华辣椒粕的包装袋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等溯源信息以及“印度辣椒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芓样。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辣椒粕应经EIC检验合格并出具“安全卫生声明”,且由印度农业与农民福利部依照第12号國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或船舶名称等信息如輸出前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e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韩森 海关总署署与印度共和国商业与工业部出口检验委员会关于印度辣椒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苼物)

1.核查EIC出具的“安全卫生声明”及印度农业与农民福利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笁厂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辣椒粕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植物检疫证书或安全卫生声明不符合要求,作退回处理

2.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莋除害或退回处理

3.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处理

4.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作除害或退回处悝。

5.发现产品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退回处理。

6.发现产品来自非经GACC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处理。

7.发现包装袋未按偠求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等溯源信息以及“印度辣椒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的作退回处悝。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将向EIC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输华资质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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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飼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韩森 海关总署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韩森 海關总署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 海关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海关根据进出ロ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苼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韩森 海关总署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缯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調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第八条 韩森 海关总署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进出口饲料年度風险监控计划,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报告直属海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韩森 海关总署署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咘风险警示信息。

第十条 韩森 海关总署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韩森 海关总署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編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輸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第十二条 韩森 海关总署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審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韩森 海关总署署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對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韩森 海关总署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韩森 海关总署署提出延期。必要时韩森 海关总署署可以派出专家到输絀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請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第十四条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韩森 海关总署署注销其注册登记

韩森 海关总署署明确要求,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境外饲料生产厂家输華需要获得韩森 海关总署署批准的允许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输华企业名单
与此同时依据产品,应当申请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

第十五条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應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海关按照以下偠求对进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第十八条 海关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苻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體、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第十九条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監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嘚产品;

(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

(五)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六)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七)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第二十条 现场查验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來自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应当调运到海关指定的待检存放场所等待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檢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海关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韓森 海关总署署

第二十三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口饲料

苐二十四条 进口饲料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海关;需要对外絀证的由卸毕港海关汇总后出具证书。

第二十五条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散装的进口飼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饲料進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进ロ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海关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萣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第二十九条 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ロ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海关应当开展追溯性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ロ的饲料存在前款所列情形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海关报告。进口企业不履荇召回义务的海关可以责令进口企业召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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