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市鑫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长哈达村。
法定代表人:康进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进城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系阜新市鑫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康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蒙县民族工业園区。
法定代表人:张颜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颜玲女,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系阜新康龙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祥男,1954年5月10日生满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19-7-201同康进城、张颜玲系亲属關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市太平区民生信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
法定代表人:刘亚兰该公司股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南系该公司信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系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新市鑫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康进城、阜新康龙食品有限公司、张颜玲因与被上诉人阜新市太平区民生信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呔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904民初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904民初851號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阜新市鑫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回
二〇一⑨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