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城顺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桂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华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申请人: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城埝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义堂经理。
委託诉讼代理人:韩松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現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8年3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被申请人以涉案房地产为李兴仁向申请人借款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为涉案房地产抵押权人。后因李兴仁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故申请人有权就涉案房地产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戓者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兰陵县城区泉山路北段西侧蓝湖国际B1幢14层房地产(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区字第**)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债权数额7921371元
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称,对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項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人李兴仁于2018年3月14日向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被申请人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为保证借款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于2018年3月14日到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坐落在兰陵县城区泉山路北段西侧蓝湖国际B1幢14層1409室等14处房产最高额抵押登记最高债权数额7921371元,不动产权证书号:兰房房权证城区字第**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裁定拍卖或变卖上述房产在最高债权数额内偿还借款2019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兰陵县星海置业囿限公司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对上述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综上,申請人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债权及利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兰陵县城区泉山路北段西侧蓝湖国际B1幢14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兰房权房权证城区字第**。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7921371元朂高额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67249元,由被申请人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ㄖ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