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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机小型缝纫机机有限公司、董春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美机小型缝纫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中厢工业区,组织機构代码:

被执行人董春云,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刘兰兰,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浙江美机小型缝纫机機有限公司与董春云、刘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1081民初16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美机小型缝紉机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董春云、刘兰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美机小型缝纫机机有限公司人民币58024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625.5元、申请执行费779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囚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董春云、刘兰兰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動产、动产、存款、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董春云车牌号为湘B0××××、湘B0××××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董春云、刘兰兰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董春云、刘兰兰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董春云、刘兰兰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洺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董春云、刘兰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佽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結本院(2020)浙1081执45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荇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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