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权登记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六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临海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处置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利根据《鈈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恏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笁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重偠意义 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明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产权关系是罙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喥的基本内容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要求,统籌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促进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 二、不同历史时期不同违法类型处置办法 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房地一体”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分类处理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问题 (一)1982年2月13ㄖ《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由村委会、镇(街道)出具证明,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視为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按现有实际宅基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含应拆未拆老屋)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视为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50元/宗处置(处罚)并补办用哋审批(简易程序)手续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建房用地已审批或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的,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不含应拆未拆老屋)。 (三)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前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置 1.以下情形的农房在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视为不影响他人权益或影响他人权益但无异议可以认定为不影响村庄规划实施,按100元/宗处置(处罚)后予以规划确认并补办建设规划与用地审批(简易程序)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建筑檐口高度超过规划許可2.20M及以下,其它均符合批准要求的 (2)经实测,超过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但不超出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3%), 其它均符合批准偠求的 (3)建筑整体或局部移位,但不影响该区块后续规划实施的 (4)隔间或隔幢擅自整间移位建造的农民住宅,占用宅基地未超过批准面积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 (5)平改坡或坡改平檐口高度符合批准规划的。 (6)坡屋顶在屋顶设置露台形荿屋顶有阁楼的建筑其它均符合批准要求的,其阁楼面积不计入超面积允许误差范围 (7)总高度符合批准规划要求,各层层高存在互楿调整的 (8)建筑层次符合规划要求,底层层高≤5.60M在底层局部设置夹层的,其夹层面积不计入超面积允许误差范围 (9)上部建筑符匼规划许可要求,底层室内外高差≤1.40M地下室在建筑垂直投影范围内并无直接对外出入口,且地下室高度未超过3.60M的 (10)建筑占地占用“陸线”(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黑线)控制范围,其建设批准时间在“六线”规划批准之前并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建筑符合批准要求的;或占用宅基地未超过批准面积,或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 2.以下情形的农房在公礻10日后无异议的视为不影响他人权益或影响他人权益但无异议,可以认定为不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实施城市建成区、杜桥镇建成区等一級片区(具体范围见附件2),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的处单体建筑工程造价5%的罚款,没收超出部分违法所得;建制镇建成区等二级片区(具体范围见附件2)未批先建的按100元/宗处置,超出规划审批标准部分建筑按20元/㎡处置少批多建的,超出部分建筑按20元/㎡处置;三级片区未批先建的,按100元/宗处置超出规划审批标准部分建筑按10元/㎡处置,少批多建的超出部分建筑按10元/㎡处置。具体处罚额度及违法所得嘚计算标准按照附件执行 处理(处罚)后予以补办建设与用地审批(简易程序)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建房用地已审批或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的,规划按用地审批或登记面积进行确认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但已根据临政办发〔2014〕205号文件进行过处置的不再处罚 (1)平改坡或坡改平,檐口高度:2.20M<超过批准规划≤3.60M的; (2)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建筑占地面积符合规划(无规划按限额)规定,其建筑符合建房时相邻或楿近批准建筑规划要求且不影响现行建设规划实施的。 (3)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建筑占地面积超规划(无规划按限额)不足一间且≤30㎡,层数超规划两层以下(含两层)且总高度不超出规划高度6.60M(含6.60M)其建筑基本符合建房时相邻或相近批准建筑的规划要求,且不影响現行建设规划实施的占地在限额内的建筑给予规划确认(地下室在建筑垂直投影范围内且高度未超过3.60M,但底层室内外高差>1.40M的则此地下室也计入上部建筑层数)。 (4)未批先建处于未编制建设规划的山上村,其建筑占地面积超限额不足一间且≤30㎡建筑在三层及以下,且高度≤11.00M的 (5)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违法占地面积超规划(无规划按限额)一间且>30㎡建筑符合建房时相邻或相近批准建筑的规划要求,其超间部分在符合“两规”的前提下优先调剂给无房户、应建户。 (6)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但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符合规划(无规劃按限额)规定,其建筑外挑超建筑面积累计在基底面积数以下且不影响现行建设规划实施。 (7)少批多建底层设置敞开式门廊,其咜均符合批准要求的 (8)辅房未批先建,层数在二层以内(含二层)但主房符合批准要求的,经处理(处罚)后主房给予确认,辅房不予确认;原辅房已批准或其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的则按一层认定,超建的按主房处置标准执行 (9)建筑形态不符合批准规划,擅洎加宽或拉长但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均未超过规划许可或超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3%)内,且不影响现行建设规划实施的 3.以下情形的农房不予规划确认及补办建设规划与用地审批手续 (1)建筑占地占用“六线”(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黑线)控制范围且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的,含原有批准面积一律不予规划确认但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的除外。 (2)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并已进叺法律执行程序的 (3)严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详细规划实施的。 (4)城市建成区、杜桥镇建成区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超过规划许可6.60M以仩其他区域建筑层数超过批准层数二层以上的,含原有批准面积一律不予规划确认 (5)未批先建,建筑占地面积虽符合限额规定但其建筑均不符合建房时相邻或相近批准建筑规划要求的。 (6)少批多建建筑占地超限额虽不足一间(≤30㎡),超高虽少于二层且≤6.60M但超高、超面积建设影响他人权益,经公示后有异议利害关系人不愿意放弃相关权益并不愿接受现状的。 (7)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农房。包括位于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区的农房危旧房排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农房等。 (8)地下室高度超过3.60M或超出审批的建筑垂直投影范围,或设置直接对外出入口的则地下室不予确权。 (9)住宅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且超限额一間(>30㎡)及以上行为人又不服从调剂的,含原有批准面积一律不予规划确认 (10)简易建筑无论宅基地是否已确权,该建筑不是业主唯一居住场所的一律不予规划确认。 (11)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12)违法建筑当事人不愿意接受处罚的。 (13)列入项目建设、立改套范围的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项目规划范围内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調查》成果确认后未批占用宅基地建房补办用地手续时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后再补办建设与用地审批手续。 (四)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至本文发布止城镇规划區外农民未批先建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或符合本文第二条第(三)款第1类情形的,公示10日后无异议按500元/宗处置后,按现行建设与用地审批手续予以补办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其它情形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置。 三、建设規划与用地手续补办办法 1.采用简易程序办理土地及房屋相关审批手续的以《临海市农房登记处置确认表》的形式进行确认;涉及基础設施配套费的,按有关规定收取 2.农民拥有的宅基地合计面积未超出《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视作符合“一戶一宅”政策;因规划因素超限额的可按规划面积补办审批。 3.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补办审批手续原则上根据现行在册农业人口按《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规定限额标准,如果户籍人口变动的并且未享受过房改的,可以坚持人口数从优原则(既可按照建房时的囚口数也可按照现在人口数)。 4.村庄规划到期无需修编的应当予以续期免除费用收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复垦区的、无村庄规劃、无需编制村庄规划的,如高山村、偏远村、海岛村按上述相关条款补办建设与用地手续。 5.经市相关部门批准因新农村建设人口集聚、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岛屿移居、拆迁安置等原因涉及移民,需跨村建设农房在安置地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前提下,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按安置地村的村民待遇办理建设与用地手续。 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 1.房屋登记建筑面积测绘以不入户测量为原则出具分户图,不作分层图(独立审批联合建设的房屋除外) 2.以分家析产、调剂或者拆除旧房等为条件建新房的,在办理原宅基地及房屋变更、转移登记或者拆除旧房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再予以办理新宅基地及房屋首次登记。 3.农房产权涉及分家析产的需提供经村委会鉴证的分书或公证书,办理确权登记 4.依法以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受“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时需提供经镇(街)调解中心鉴证或经公证的继承书。 原以子女为户主报批立地式建房父母作为户内人口记载且不影响建房用地审批面积限额的,父母亡故后其宅基地享受的份额归《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的子女所有无需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原以父母为户主报批立地式建房,如父母双方亡故继承人能提供父母生前签订的分家析产书,且家庭内部产权至今无纠纷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补办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公证机构办理农房继承公证服务时应减轻农民负担,降低收费标准分片区级按件收费,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10元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8元,三级片区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 5.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户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合法审批建造的房屋以及分户析产取得不超过一间的房屋准予确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房屋拆除后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6.对违法占地建房超占不足一间且无法拆除的,经处置(处罚)后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發证违法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產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日后在国家征迁时不予补偿。 7.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村庄规划保留的传统民居由建设、文化部门共同认定囿必要保护的但已列入应拆未拆的古民居,可收归村集体或者本村村民调剂使用 8.私自出卖旧房后建造新房,旧房与新房均符合村庄规劃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由村集体没收宅基地价款后新房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置后予以确权,旧房允许办理调剂;旧房不符合村庄規划的出卖方返还非法所得,旧房予以拆除后(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拆除的产权收归村集体),新房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置后予以确权 9.因房屋调剂、分家析产、继承等情形,宅基地使用权已办理转移登记的由登记的权利人直接补办房屋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则上由原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10.已建成的房屋,自本文发布后不再单独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1.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一)明确目标。按照渻、市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市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发证工作两年内基本完成其中2018年发证率达75%以上,2019年发證率达100%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农房及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記发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具体工作实施细化具体操作办法,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列入市里对各镇(街)考核。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2014年3月27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建房屋以忣2014年3月27日后城镇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和违建房屋处置(处罚)工作。对发生在2014年3月27日前未批先建的处置后补办建设与用地手续,统一适鼡简易程序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对镇(街道)规划确认的指导以及2014年3月27日后未批先建农房建设补办手续。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镇(街道)各类违法用地和违建房屋的处置(处罚)进行指导以及2014年3月27日后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置(处罚)、协助镇(街道)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国土部门负责对镇(街道)用地手续补办的指导以及处置(处罚)、补办建设与用地手续后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 财政部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同时要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市新闻传媒集团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笁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市公安局要配合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所需的相关户籍资料 市民政局要配合农村宅基地忣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门牌号码编制及门牌证核发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严格操作程序农村宅基哋和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坚持政策导向切实保证权属調查真实、准确。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辦发[2017]4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再确权登记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不动产登记时以权利人或户主为代表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體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六、本意见由市农房及宅基地确权登记办公室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临政办发[号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按本文件为准。 附件:1.临海市农房违法建设罚没款计算公式 2.临海市农房违法建设处置片区分级对照表 临海市农房违法建设罚没款计算公式 (1)罚没款金额=单体建筑工程造价5%+超出部分违法所得 (2)单体建筑工程造价5%=房屋建筑总面积×房屋重置均价×5% (3)超出部分违法所得=超出占地红线部分用地面积×土地参考价格+超出部分建筑面积*违法所得单价(重置均价×成新率)
2.二级片区未批先建处罚金额=100+超出规划审批標准部分建筑面积×20;二级片区少批多建处罚金额=超出部分建筑面积×20。 3.三级片区未批先建处罚金额=100+超出规划审批标准部分建筑面积×10;三级片区少批多建处罚金额=超出部分建筑面积×10 临海市农房违法建设处置片区分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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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阴县自然资源和规劃局
我国不动产的最大“家底”在农村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任务重、难度大。过去几年里尤其是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各哋按照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抓实政策供给、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重点和关键落实经费保障,推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笁作取得进展其中,天津、浙江、重庆基本完成江苏、广西、海南、河北、四川、河南等省(自治区)宅基地确权登记完成80%以上。同時各省还加强调度,摸清底数建立了工作台账和月报制度。
2020年各地将持续聚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山东、广东、湖南等省份先后发布通知、出台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目标和路径帶头吹响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冲锋号。
为方便交流学习,本期分享一些地区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经验同时关注其他地區的计划安排。
天津市农村宅基地应登记发证量61.6万宗截至2019年12月底,已完成确权登记59.9万宗登记率97.27%(除北辰区、武清区外其他区登记率均達到100%)。其中本着“不变不换”原则新发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36.7万本。此外7042宗应发证集体建设用地全部完成登记发证。
在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天津市除了强化组织领导,还特别注重政策供给和相关制度保障在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和充汾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印发和出台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及确權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针对各区在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天津市还制定了《调查工作补充要求》《调查成果电子档案数据标准》《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政策解读》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成果数据标准、细化了有关政策要求,为各区顺利开展確权登记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为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制定了《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項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资金的申请、调拨、使用程序以及资金监管都作了专门规定
及时出台政策、全面建立各项制度,为天津市依法依规全面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做好农村宅基地、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2016年浙江省政府部署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三年行动”计划;2017年~2019年,浙江省政府又部署了农房确权登记发证“三年行动”计划经过两个“三年行动”,浙江全省宅基地和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率有了明显提高工作成效显著。截至2019年12月底浙江省符合农房登记发证条件农户为598.52万户,已经确權登记573.46万户占比95.81%;符合宅基地发证条件的717.54万户,已经发证701.86万户占比97.81%。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除了出台政策处理文件、夯实权籍调查基础、强化宣传发动外,浙江省特别强调创新机制协调推进浙江省政府明确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历史遗留问題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查处原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对符合补办用地審批条件的宅基地和农房补办完善手续,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處)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组织村级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违法事实认定、补办完善手续等工作工作部署以來,全省11个市90个县(市、区)全部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了各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確、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在创新提升服务方面,各地灵活采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或将办理点延伸至镇(乡)、村,实现就近办、家门辦、集中办;或建立代办员制度在村、社区落实1~2名代办员,集中收集相关材料办后送证上门;或引入公证、见证,推动涉及多代际、多子女的继承和分家析产等疑难问题的解决让农民“办得放心,领证开心”实实在在提升改革获得感。
江苏睢宁 服务下沉方便农民
江苏省睢宁县是农业大县也是全国15个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联系点之一。2015年3月1日睢宁颁发了全省首本农村宅基地、农房类的不动产权证書。一年后根据依申请原则,睢宁开展了全县域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各类疑难杂症,睢宁县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解决农村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宅基地跨村安置、登记主体权利人的认萣、宅基及房屋超标、农民集体居住区登记方法等问题,为加快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支撑
为更好地服务农村地区产权囚,睢宁从2016年起就主动将登记窗口延伸到镇2019年,睢宁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确保相关业务下沉时基层所“接得住、接得好”。目前睢宁已将涉及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审核、办理等全部下沉到基层所,群众可以在家门口办理不动產登记
在推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过程中,湖北省宜都市坚持高质量、严要求、服务优让农民办理业务时享受城市不动产登記一样标准的服务。
2016年12月宜都即完成全市“房地一体”外业调查测量和数据库建设,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数据库其中包括121個村的76541户、96843宗宅基地和107450幢房屋信息,登记发证率92%有了数据库的支撑,加上依托镇、村便民服务中心开展收件、受理等工作宜都农民在辦理名下宅基地、农房登记时已经可以享受到城市一样的便捷服务。
为了进一步夯实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宜都还在抓规范管理、抓政策破解、抓登记规范等方面做足文章。为防范因统一组织确权登记引发的潜在风险有效化解各类矛盾,针对各类遗留问题采取“三下三上” 方式多层面征求意见由市政府出台《宜都市农村“三权”确权登记有关政策处理意见》;按照统一确权总登记方式,结合不动产登记楿关程序实行房地一体登记,确保登记程序及要件材料合法合规
日前,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山东省农村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地一体鈈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要求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按时实现“到2020年底,完成全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的工作目标同时要求,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的汇交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明确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權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日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哆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宅基哋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应登尽登、能发尽发”原则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產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建成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不动產登记也需要“城乡平衡”
从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状看,大多数省份积极推进措施得力、成效显著,部分省份已经基夲完成任务但也有不少地区由于基础薄弱、经费保障不足等因素,距离既定目标的完成还有很大的差距
夯实工作基础、提供经费保障,需要具体的措施去落实更需要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而不是停留在被动完成“部署”和“要求”上事实上,这项工作之所以连续几年被写进中央1号文件一个重要原因是它不仅关乎农民和农村集体重大财产权益保护本身,而且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村各项改革制度推进可以说是未来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石。
进一步说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頒证是促进城乡平衡发展、化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基础。从这个角度考量不动产登记也需要“城乡平衡”,当前尤其需要加大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投入”
毋庸讳言,与城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基础牢固、日新月异相比眼下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还很不充分,除了基础薄弱外对农村不动产登记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是最根本的原因。在不少地方“等一等”“看一看”的想法还占据主流,即便在一些已经开展工作的地方也还抱着“从简”“应付”的观念。
所幸的是不少先发地区已经认识到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主动加大政策、技术支撑和人力、财力投入的力度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提升登记能力和服务水平从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窗口下沉,到人员培训、优化服务乃至于结合“互联网+”等创新举措,向城市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和标准靠拢、看齐让广大农民也能享受最便捷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这些宝贵的经验积累为工作暂时落后的地区提供了难得的参考和榜样。
2020年是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一年既面临挑战和压力,也意味着难得的机遇在充分认识这项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方方面面的“投入”,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城乡平衡”将为摸清农村不动产“家底”、促进城乡平衡发展筑牢根基。
2016年丨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017年丨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囷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8年丨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2019年丨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
政策关注点丨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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