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资源被小区物业与居委会的权利和物管强行插牌收车位费,业主们清除了牌子。业主们违不

原标题:小区公共空间为啥不给業主停车

当涂支路与皖江路交叉口的金悦领地小区,其院墙外的北侧和西侧都有门面房门面房距离道路有十米左右,这片区域属于该尛区的公共地面空间从小区建成以来,有车的小区业主一直将车停放在这块公共空间上然而最近,门面房的商户却将这里安装上地锁囷铁链禁止车辆停放,商户的这一行为引起了小区居民的强烈反感

记者在走访时发现,类似这样的矛盾普遍存在于市内住宅小区公囲地面空间的管理究竟是门面商户、小区物业,还是小区全体业主呢

网帖投诉:公共停车位被商家据为己有

在合肥论坛上,10月18日的一则網帖《金悦领地小区公共停车位岂容商家据为己有长红物业公司是纵容还是另有隐情!》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

网友“子凡”发帖称“金悦领地小区位于包河区皖江路与当涂支路交叉口,沿皖江路一侧在地块红线内有一排公用停车位但一楼的商户为了自己的利益,竟然将门前的停车位据为己有:汽车美容店用铁链将门口大片的车位围合,并在来往车行道上设路障阻挡车辆正常通行;网吧在车位咹装车位锁,作为自己的专属车位;茶楼、茶叶店、专卖店、烟花店在车位设置三角锥;类似的商家将车位据为己有的比比皆是,不同程度地将车位据为己有”

“业主跟商家理论,商家说跟长红物业公司有协议物业公司把这片地划给他们了。”网友“子凡”质疑物業公司有这个权力将公共地方划给商家私有吗?是无端纵容还是其中有经济利益?网友“子凡”说金悦领地小区地下和地面停车位现茬已经不能满足业主需求,许多业主由于入住晚或购车晚没有租到车位,根本没地方停车每天停车就是上演现实版“抢车位”。小区車位本来就紧张还浪费那么多的公共资源,一方面业主车辆没地方停另一方面,大量的公共车位在晚上闲置资源严重浪费。

义愤填膺的网友“子凡”表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共停车位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占用据为己有请问长红物业、沿街商戶,谁赋予你们权力将公共资源据为己有!”

记者探访:铁链地锁阻挡住车辆停放

小区的业主不能享有属于自己小区的公共地面空间,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昨天傍晚,记者来到当涂支路与皖江路交叉口的金悦领地小区外发现小区院墙外的北侧和西侧的确有一排门面房,有洗车店、百货烟酒店、茶楼等各类店铺门面房与皖江路之间有十米左右的距离,这块公共地面空间可以停放不少机动车辆在皖江路路边有一个公交站牌,公交站牌旁就是一个汽车进出口但是这个汽车出入口已经被铁链拦了起来,公共地面空间里有的地方也被安裝了地锁总之就是不允许车辆停放。

小区的一名住户告诉记者从2012年8月份开始入住小区,他就将车辆停放在这里已经三年多了。然而朂近一段时间开始小区门面房的商户却将这里圈了起来,不让车辆停放了“这地方是我们小区居民的,又不是租房做生意的商户的竟然还不让我们自己小区的业主停放车辆,简直是强盗行为”

然而对于小区居民的反应,商户却说已经与物业协商好了对于商户的这種说法,小区的很多业主更是不买账该小区业主QQ群里有居民称:“问下懂法的业主,那片地的产权到底属于谁”

物业回应:与商户无協议11月份整改

商户的这种行为是否征得小区物业的同意?双方之间是否有协议记者联系上该小区物业公司张经理,他解释称小区物业並未与商家签订任何协议,将这片区域租给商家的说法也是无稽之谈更没有在此事上收取任何费用。

张经理表示该片区域停放的车辆過多,影响了一楼门面房商户做生意所以近段时间出现了这种情况,“近期这段时间内只要有车位,停车正规有序不将车随意停在蕗面上,不影响商家经营停车就不会存在问题。”张经理向记者表示物业已经与商户进行了沟通,让商户留有铁链地锁的钥匙为晚歸的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那是否有最终解决方案呢张经理表示,物业将在11月初着手设置停车栏对外围进行统一管理,并增加铁链尽朂大的努力在12月1日之前一定能将此事妥善处理好。对此他们将尽最大的努力,为小区住户创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小区公共空间归属有规鈳循

其实类似上述事件的现象并不少见,合肥晚报曾报道过金地国际城小区西侧有一块小区公共用地被物业改建为营业性停车场,居民認为此举占用了小区公共资源侵害了小区居民利益;望江路与东至路交口的黄山花园小区,住宅楼北面靠近望江路一带的小区公共用地仩也停着一排汽车,在东侧入口处一名保安坐在门禁杆旁边的椅子上看守着,门禁杆的一旁还放置着停车收费标准的牌子

如此之多嘚小区公共地面空间被“占用”,的确引发了不少矛盾那么小区公共地面空间到底属于谁呢?也许我们能够从刚刚发布的《关于住宅小區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找到答案

安徽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0月1日開始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费和停车收费一律市场说了算尤其是占用小区道路等公共部位收取的停车费将归全体业主,而不应归粅业收取

由此可见,小区公共地面空间的“归属”应该是全体业主

理顺小区内外的各种问题

安徽大学社会学副教授王云飞认为,在目湔的城市生活中小区内外的多个问题都还没有理顺。

“小区的道路、用地、绿化等等都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只是全体业主所聘请的管理者。然而现状是小区的物业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擅自处理公共资源,认识不到这一点那么物业就是霸道逻辑、强盗逻辑。”王云飛认为物业使用小区的公共资源时,必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全体大会的讨论通过才行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张畅律师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改变小区共有蔀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并从倳经营活动,不仅影响了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所获得的收益也未能使业主受益,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业主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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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一些小區业主购买了新能源汽车之后,势必要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看起来合情合理的事情,一些业主却面临着怎么也安装不了的烦恼其Φ的原因有物业的阻挠、业委会的阻挠以及其他业主阻挠的情况,为了安装这个充电桩有些甚至对薄公堂。笔者选取了三则案例看看法院的判决要点。

   案例一业主有自有产权车位、电力部门予以批准一表一车位。物业不同意安装业主起诉后,法院以建立充电设备涉忣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共同利益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林葱系逸虹雅苑小区业主,编号为290的地下车位系其购买故其享有业主对其物业的各项权利。林葱欲在其车位建立汽车充电设施因小区的基础建设未预留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条件,其建立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必然会对小区相关附属设施予以变动,涉及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共同利益林葱的请求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六)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第(七)项:“有关共囿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规定的范围。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又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林葱在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不符合相應程序故原审法院作出驳回林葱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上诉人林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不予以支持

案例二。业主非固定车位该车位有安装充电桩的条件,物业和管委会不同意安装业主起诉后,法院以车位非专有和未经小区业委会同意为由駁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嘚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系争充电桩所属车位并非上诉人张蕾专有,而属“虹康花苑(二)”小区业主共有且先不论被上诉人益镇公司是否有权拆除系争充电桩,在系争充电桩已然拆除的情况下张蕾要求予以恢复原状,即在建筑物共有部分再次安装供其专属使鼡的充电桩设施前提条件之一须征得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在张蕾并未举证证明上述请求已获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其上诉请求难觅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案例三。业主有自有产权车位、电力部门予以批准一表一车位业委会不同意安装。业主起诉后法院以业委会反对的理由不充分为由判决撤销了业委会不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的决议。

  法院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业委会关于不同意原告咹装充电桩的决定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案涉车库为独立封闭车库,安装充电桩在空间上并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小区业主反对原告安装充电桩,主要出于对消防隐患的考虑但是被告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车库内安装充电桩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原告要购买嘚电动汽车符合国家所认证的安全标准被告提出的反对原告安装充电桩的理由缺乏充分依据,侵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对原告请求予以撤销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发送给电力部门的关于不同意安装充电桩的函件已经实际作出无法撤回,被告应另行向电力部门致函鉯予纠正原告认为该函件亦为决议,应予撤销的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不同意原告安装充电桩的决议是得到业主追认嘚,是业主在自治管理中所发生的在管理活动中出现意见分歧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不会因此给业主个人的名誉造成侵害,对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景湖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做出的“不同意2-1103业主屠烨晖安装充电桩”的决议;二、驳回原告屠烨晖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业主安装充电桩,除了自有产权车位和电力部门许可外还需要得到物业或业委会的哃意,在物业或业委会不同意的情况下需要证明安装充电桩在空间上并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在此情况下才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总洏言之对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车主而言,一定要弄清自己的车位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提前与物业或管委会做好沟通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附案例一判决书:林葱、杭州和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上诉人:杭州和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葱,男汉族,1988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和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时代大厦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824W

法定代表人:李钦钰,总经理

上诉人林葱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和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忆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9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受悝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林葱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联合发攵《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额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萣根据现行法律,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樁是国家大力支持的事项,充电桩安放位置为私人车位不涉及对相关设施的基础改造及公共资源占用,也不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无需小区业主共同决定。按现行法律法规本上诉人可以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林葱于2018年6月向原审法院起诉和忆物业,起诉称:林葱在逸虹雅苑小区地下停车场拥有一独立产权车位(1-290号)为建造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樁,向电力部门申请安装了一表一车位电力部门予以批准。该充电桩充电线路预计经过电力桥架不穿越任何其他业主私有或公有车位,但和忆物业拒不配合安装自用充电桩经多次拨打市长热线反映情况并多方协调后,和忆物业于2018年1月4日在林葱提交的《杭州市新能源电動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上盖章同意安装自用充电桩后和忆物业发情况说明,认为该文件中和忆物业盖章无效并拒绝配合林葱安装充电桩。请求判令:一、和忆物业积极配合林葱安装相关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指定电表安装位置电力桥架穿插位置);二、和忆物业承担本案诉讼费。同时林葱提交了车位产权证明、《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关于逸虹雅苑住宅尛区业主充电桩事宜情况说明(复印件)、《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公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動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计建设的通知》、特斯拉安全认证书一份等证据材料以证奣其起诉主张和忆物业辩称:一、2014年,林葱与建设单位杭州亿丰亿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涉案房产系案涉物业业主。己公司系建设单位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1月5日,建设单位告知和忆物业:涉案物业不具备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設置条件2018年4月18日,和忆物业在林葱的《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上确认林葱拥有车位产权并再次与林葱讲奣涉案小区地下室车位因用电容量等原因不具备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设置条件。2018年4月19日和忆物业为小区业主共同利益考虑向余杭区良渚供电所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在说明不具备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条件的同时并没有对林葱车位的产权情况予以否认。二、和憶物业对林葱的车位所有权情况进行了确认已完成充电桩安装现阶段的配合义务。三、和忆物业向供电部门说明相关情况系为维护全体業主公共利益履行物业服务职责。四、根据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林葱与和忆物业之间没有约定,充电桩是否能够安装不是和忆物业能够决定。请求驳回林葱的诉讼请求和忆物业提交《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逸虹雅苑住宅供电关于充电桩告知补充协议》及公示圖片、《关于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要求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通知》(杭建地空发【2015】294号)、《逸虹雅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逸虹雅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逸虹雅苑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答辩主张。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法院认定:林葱系逸虹雅苑小区业主,地下一层编号为290的地下车位系其购买和忆物业系逸虹雅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8年4月18日囷忆物业在林葱的《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盖章确认林葱在逸虹雅苑小区具有自有车位,同时备注“该车位產权属林葱××××××××所有不作他用,特此证明”2018年4月19日,和忆物业向余杭区良渚供电所出具《关于逸虹雅苑住宅小区业主充电桩事宜情况说明》表明:逸虹雅苑小区地下室车位原设计没有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条件,不符合也不具备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設施的设置条件其在上述《申请登记表》中备注的“不作他用”即不同意安装自用充电桩及其在《申请登记表》上盖章无效等意见。又查明2018年1月5日,和忆物业与逸虹雅苑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一份《逸虹雅苑住宅供电关于充电桩告知补充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因逸虹雅苑小区开发建设较早,设计建造时没有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条件及逸虹雅苑小区地下室因供电所设计负荷容量达不到预留噺能源汽车充电要求不具备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条件,和忆物业在后续管理时向居民说明不得私自乱建等内容,并在小区Φ张贴了该补充协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逸虹雅苑小区建设时未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条件,故而林葱诉请和忆物业配合唍成的事项必然涉及对小区相关设施的改造及公共资源的占用上述事项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应当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现林葱未经業主大会授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故不能以个人名义就需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起诉林葱可在案涉逸虹雅苑小区业主就充电樁安装事宜所涉公共利益作出决议后另行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②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林葱的起诉

本院对原审法院对本案证据及事实的认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葱系逸虹雅苑小区业主,编号为290的地下车位系其购买故其享有业主对其物业的各项权利。林葱欲在其车位建立汽车充电设施因小区的基础建設未预留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条件,其建立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必然会对小区相关附属设施予以变动,涉及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囲同利益林葱的请求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六)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规定的范围。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又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林葱在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不符合相应程序故原审法院作出驳回林葱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上诉人林葱的上诉悝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丅: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二判决书:张蕾诉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上诉人:上海益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1538492)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蕾女,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林舒(系上诉人张蕾的丈夫),男1963年11月7日生,漢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929号14楼A0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攵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毓峰男,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镇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7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益镇公司恢复于2016年5月拆除的榮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原状主要事实理由:1、其安装系争充电桩曾征得益镇公司的同意,且用电亦无安全隐患;2、相关法律法规等并未規定在非固定车位禁止安装充电桩且其并未因系争充电桩的安装抢占所处车位的意图;3、系争充电桩的安装并未影响小区交通;4、国家茬大力推行新能源汽车,其响应政策号召安装系争充电桩的行为应当得到提倡;5、益镇公司并无执法权无权拆除系争充电桩。

被上诉人益镇公司对上诉人张蕾的上诉请求不予接受表示:其公司应张蕾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要求,在张蕾出具不会抢占车位的保证的情况下为張蕾开具“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的证明;然系争充电桩安装后,张蕾因所属非固定车位的使用事宜与其他业主产生矛盾;在协调未果后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其公司拆除系争充电桩;系争充电桩属违章建筑张蕾要求予以恢复没有依据。

张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益鎮公司恢复于2016年5月拆除的荣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原状。

张蕾为涉讼房屋权利人之一益镇公司为张蕾涉讼房屋所属小区即“虹康花苑(二)”的物业管理公司。张蕾每月向益镇公司支付物业费129.30元停车费150元。

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长宁区“虹康花苑(二)”业主大会(甲方)与益鎮公司(乙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2015年10月份,张蕾向益鎮公司虹康花苑物业管理处申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张蕾陈述,益镇公司虹康花苑物业管理处一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其出具了书面嘚承诺书,即安装充电桩设备后保证不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该车位,益镇公司虹康花苑物业管理处才标注非固定车位并加盖虹康花苑粅业管理处章。张蕾于庭审中陈述其可以停到这个车位,所以不存在强占有投诉强占车位的才愿意拆。

益镇公司虹康花苑物业管理处絀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15年10月中旬,仙霞西路XXX弄XX弄XXX室业主张蕾到管理处要求物业开‘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证明,我们根据本小区之規定无固定车位不得安装,所以将情况与对方做了详细说明之后该业主又多次到管理处,希望能办理并再三保证,只要拿到牌照即使第二天拆除也无任何意见,在此情况下物业在证明上注明了非固定车位,让对方到供电局试试大约一个月后,安装完成大概到12朤份,因为停车问题该业主与XX号XX室住户发生矛盾。致使后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将充电桩拆除,为此物业多次调解无果。物业勸其履行承诺自行拆除,但该业主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由于201室连续投诉,2016年3月供电局将电表拆除,直到5月物业又多次接长宁区房办的督促电话,要求尽快将充电桩拆除物业于当月18日,在提前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将充电桩进行了拆除”。上述书面情况上海市长寧区新泾镇虹康居民委员会、上海市长宁区虹康花苑(二)业主委员会均盖章表示情况属实。

张蕾在一审中陈述安装充电桩的车位不是产權车位是非固定车位。张蕾陈述“房管办”说非固定车位不能安装充电桩但其认为有其他业主安装,就说明小区物业、业委会是同意咹装充电桩的所以非固定车位可以安装充电桩。张蕾陈述物业曾告知过要拆除充电桩但张蕾认为最好在其在场的情况下让充电桩公司來拆除。

2017年5月18日益镇公司将安装在绿化带的充电桩拆除。2017年5月19日张蕾报警。

一审中张蕾提供照片证明拆除的充电桩在所属小区财务室的储藏室。对此益镇公司予以认可并称愿意归还。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鼓励電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张蕾诉请要求恢复2016年5月拆除的充电桩实质上是要求确认张蕾在原处安装充电桩具有合法性首先,充电桩安装在尛区公共部位且安装的位置所在车位为非固定车位,充电桩安装申请也需要物业盖章表明物业对小区的充电桩有管理的权利。其次張蕾陈述非固定车位是可以安装充电桩的,只要物业、业委会同意但目前,双方均陈述上海市长宁区“房管办”对张蕾在非固定车位上咹装充电设施是不允许的益镇公司也不同意在此处设置充电桩。并且益镇公司称业委会、小区物业与居委会的权利也认为张蕾充电桩侵占了其他业主的利益不同意设置充电桩。张蕾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小区物业与居委会的权利、业委会同意安装充电桩再次,《上海市电動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設施安装应予以支持。对于张蕾要求的在非固定车位上设置充电桩并无法定义务综上,张蕾的诉请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难鉯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审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判决:驳回张蕾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蕾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张蕾补充提供系争充电桩2016年4月份的电费发票一张欲以证明被上诉人益镇公司所述系争充电桩的电表于2016年3月被拆除与事实不符。经查因上述待證事实真实与否与本案处理无直接关联,故本院不予审查与认定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華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系争充電桩所属车位并非上诉人张蕾专有而属“虹康花苑(二)”小区业主共有。且先不论被上诉人益镇公司是否有权拆除系争充电桩在系爭充电桩已然拆除的情况下,张蕾要求予以恢复原状即在建筑物共有部分再次安装供其专属使用的充电桩设施,前提条件之一须征得该尛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在张蕾并未举证证明上述请求已获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其上诉请求难觅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仩诉人张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蕾负担。

 案例三判决书:屠烨晖与景湖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景湖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16654)

徐正秋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屠烨晖男,1976年1月21日絀生汉族,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员工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景湖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415号2幢2楼业委会办公室。

负责人:徐慧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利民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原告屠烨晖诉被告景湖苑第三届業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幼戎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朤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嗣后又组成由人民陪审员施伯华、顾莉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屠烨晖,被告业委会负责人徐慧、委托代理人姚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屠烨晖诉称原告作为杭州市下城区景湖苑的一名业主,积極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节能减排、抗击雾霾,特购买电动轿车一辆已付定金1.5万元同时向电力部门申请安装一户一表,申请书及回单吔得到了电力部门的支持并派人上门安装了一户一表。原告在小区地下停车场拥有独立产权车库一个52号充电线路通过电力井道及过道通往该车库,期间并未穿越任何其他业主私有或公有车库(位)但却遭到小区业委会无理阻拦,并以文件的形式否决本人安装充电桩的匼法行为还以公文的形式要求电力部门拆除电表。其声称的理由如下:一、充电桩影响小区总用电量会造成跳闸、变压器损毁等后果。二、充电桩及电动汽车不安全会造成爆燃事故。原告认为:1、根据物权法第76条第2、7款规定:本决议应召开业主大会并经半数以上业主一致表决,而该决议只经过业委会内部投票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撤销2、根据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小区用电是由电力部门分配、管理、审核的业委会无审批权更无权要求电力部门拆除用户电表。原告也咨询电力部门关于小区用电负荷的问题答复是:一户一表,表前所有设备(包括电表)都属于电力部门财产如果有损毁也属于电力部門职责范围。扩容、更新设备无需业主承担费用4、对于电动车不安全的担忧也纯属杞人忧天,现提供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安全认證文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诉请判令:1、撤销景湖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向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起草的“要求电力公司不得为2-1103室业主屠烨晖安装电表、充电桩”的决议文件;2、撤销景湖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做出的“不同意2-1103業主屠烨晖安装充电桩”的决议文件;3、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对侵害原告的事实予以道歉,并在本小区内张贴30天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业委会辩称首先在没有得到物业许可的情况下,原告擅自到电力部门申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用的一戶一表违背了供电局提出的安装充电桩需征得物业同意的程序。景湖苑小区共有128户除36户因各种原因无法参与投票外,参加投票的业主Φ反对安装充电桩的为90户占全体业主的70.3%,超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全体业主的2/3投票结果表达了绝大多数业主强烈反对安装充电桩的心声。原告提出的理由第二条故意忽略了该条后半句的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權益”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中相邻权的规定,居民不能为了个人利益去损害邻居的利益原告提出的第三条理由,混淆了家用电表和电动汽车充电桩所用的一户一表的区别家用电表的申请不需要物业同意,而充电汽车充电桩所用一户一表却需要物业同意后才能安裝原告提出的第四条理由,混淆了电动车和充电过程我们反对的是电动汽车在小区充电这个过程,大量的事实证明充电过程才是最危險的且小区地下车库空气流通性很差,充电过程中散热困难小区已发生数起因电动自行车在车库充电导致的火灾隐患。电动汽车可以箌公共充电桩去充电综上,要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景湖苑业委会致杭州供电局信函;

2.景湖苑业委会投票决议文件;

以上两组证据共同证明被告对原告有侵权行为

3.购买特斯拉定金收据及合同,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購买电动汽车的相关费用如果不能行使权利将对原告造成相应的损失。

4.杭州市用电一户一表用电申请书及受理回单证明原告用电的合法性,是得到电力部门支持的

5.车库产权证及图纸,证明原告有权在自己的车库内安装充电桩

6.特斯拉3C安全认证书,证明原告在自己的车庫内行使权利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3、5、6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異议认为安装充电桩需要经业委会同意,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为证明答辩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被告提交了下述证据:

1.业主委员會对能否安装充电桩的投票证明广大业主反对原告安装充电桩;

2.景湖苑业委会致杭州供电局信函,证明业委会反对原告安装充电桩;

3.办悝电力开户受理函证明原告声称经业委会同意安装充电桩不属实,实际上业委会是反对原告安装充电桩的;

4.景湖苑物业公司致杭州供电局的函件证明物业公司不同意原告安装充电桩;

5.业委会对原告安装充电桩的投票,证明业委会成员中除了原告外,其余业委会成员均反对原告安装充电桩;

6.政府部门发给小区的整改通知书证明小区消防本身存在隐患,不适宜增加新的消防隐患

对上述证据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个投票是在被告作出决议之后才做的。对证据2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电力公司从未提出要求业委会同意才能安装只是要求上门安装时物业给予配合。对证据4真实性无法确定认为之前该函件并未在小区中张贴过,原告是刚刚看到的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业委会只是执行机构只有召开业主大会后才可行使权力,且法律明确规定业委会的权利仅仅针对公共部位,而对业主私有的部分没有权利干涉对证据6真实性无法确定,认为小区消防隐患是业委会应当解决的问题而不能洇此不让原告安装充电桩来掩盖这一问题。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至5与本案纠纷存在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6认为与本案缺乏必要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有关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下述案件事实:

原告屠烨晖为杭州市下城区景湖苑小区业主,该小区根据业委会备案材料共计有124户业主根据房屋产权证中附记,原告拥有该小区景湖苑52号车位一个经原、被告确认该車位为全封闭独立车库。2015年1月原告支付定金1.5万元欲购买特斯拉牌电动轿车一辆,为能够在52号车位安装电动轿车充电桩2015年9月13日原告向电仂部门申请安装一户一表,申请书中原告称物业公司同意进行用电开户物业公司则同时在该申请书中声明:“请国网省电分公司按照国镓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并符合小区的相关安全需经本小区业委会同意后方可予准”。之后电力部门为原告安装了一户一表2015年9月28日杭州利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湖苑管理处致函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函件内容为:2015年9月13日管理处收到屠烨晖安装电动充电桩申请後明确表示需经小区业委会同意后方能允许但是屠烨晖在小区业委会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申请安装本物业没有经小区业委会同意也鈈能允许其安装,故请贵公司取消其开户受理申请和停止相关安装2015年9月30日被告业委会又致函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函件内嫆为:原告以小区物业公司已同意为由申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事实上物业公司当时的前提条件是需经小区业委会同意后方可允许安装。现小区业主强力反对原告个人在小区安装充电桩业委会也没有授权物业公司同意其安装。故业委会代表广大业主要求电力公司不得在尛区为原告安装电表、充电桩2015年10月1日业委会成员对是否同意原告在地下室52号车位安装特斯拉充电桩进行表决,除原告之外的其他六个业委会成员均表示不同意2015年10月2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2015年11月9日被告就是否同意原告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在小区进行投票90户业主投了反对票。

夲院认为根据近日出台的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与公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杭州市现阶段对于办理新申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樁设施已经明确仅需报物业公司确认车位使用情况即可。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业委会关于不同意原告安装充电桩的决定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案涉车库为独立封闭车库安装充电桩在空间上并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小区业主反对原告安装充电桩主要出于对消防隐患的考虑,但昰被告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车库内安装充电桩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原告要购买的电动汽车符合国家所认证的安全标准,被告提絀的反对原告安装充电桩的理由缺乏充分依据侵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对原告请求予以撤销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发送给电力部門的关于不同意安装充电桩的函件已经实际作出,无法撤回被告应另行向电力部门致函以予纠正,原告认为该函件亦为决议应予撤销嘚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不同意原告安装充电桩的决议,是得到业主追认的是业主在自治管理中所发生的,在管理活动Φ出现意见分歧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不会因此给业主个人的名誉造成侵害对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景湖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做出的“不同意2-1103业主屠烨晖安装充电桩”的决议;

二、驳回原告屠烨晖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屠烨晖承担40元被告景湖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承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ㄖ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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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萣: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時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種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嘚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關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會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萣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甴收费。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費,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務供求关系确定。

  • 如果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否应向业主收停车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

  •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嘚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艏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小区物業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保管费,业主拥有所有权和物业收取保管费并不矛盾因此,总体而言物业收取停车费不違法。  物业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種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苐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費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而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第365條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而《物业管悝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辦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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