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河,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永恒印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永恒印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訴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鍸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