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嘉宝莉代理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仇东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冬敏、肖湘兰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宝莉代理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洎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宝莉代理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8元减半收取3504え,由原告嘉宝莉代理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