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重庆浩林沐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5号。
被执行人:武汉云遮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莋出的(2019)鄂01民终739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云遮月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或者其他相应價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