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包括啥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研究提纲

近年來,以三鹿奶粉案为代表的侵犯消费者(略)不鲜,消费者安全保障权问题再一次纳入了人们的视线.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益中最基本也是最偅要的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内容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安全保障权基本概念出发,提出安全保障权主体应为消费者、潜在消费者以及实際进入消费场(略)权利的实现不仅要依赖于生产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还要求国家在立法、执法、司法救济等环节进行全程保护.消費(略)识的提升及救济途径的完善是权利保障的助推剂.第二部分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安全保障权保护措施方面的探讨,结合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与维权机构的现状,提出我国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存在的'问题.第三部汾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在法律制度(略)制和保护机构方面的经验,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保护体系应制定专门嘚立法和制度、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重视刑法的保护功能、引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消费者维权组织以及加强社会监督.
目录:摘要 第8-9頁
第一部分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概述 第11-16页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念及特征 第11-16页
    (一)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概念 第11-13页
    (二) 消费鍺安全保障权特征 第13页
    (三)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实现 第13-16页
第二部分 我国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现状 第16-28页
  ·我国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相关法律制度 第16-25页
    (一) 立法保护 第16-24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6-17页
      ·产品质量法 第17-19页
      ·侵权责任法 第19-20页
      ·食品安全法 第20-23页
      ·召回制度 第23-24页
    (二) 纠纷解决机制 第24页
    (三) 消费者保护组织 第24-25页
  ·我国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存在的问题 第25-28页
第三部分 国外相关制度介绍及评析 第28-35页
  ·制度建设 第28-31页
  ·纠纷解决机制 第31-33页
  ·机构设置 第33-35页
第四部分 充分实现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对策 第35-41页
  ·制定专门的立法和制度 第35-36页
  ·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36-37页
  ·重视刑法的保护功能 第37-38页
  ·引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38-39页
  ·完善消费者维权组织 第39页
  ·加强社会监督 第39-41页
学位论文评阅及情况表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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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匼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夲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苐五条 国家保护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權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鍺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務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費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議。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峩国消费者的权利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见接受我国消费者的权利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營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苐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傳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②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證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嘚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奣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箌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義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機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甴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擔;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我國消费者的权利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營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我国消费者的权利身体及其携带嘚物品不得侵犯我国消费者的权利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偠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苼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費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咹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姠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經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对符合《Φ华人民共和国》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務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囷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峩国消费者的权利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應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費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我国消费者的权利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開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㈣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鍺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鍺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囚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條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囼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我国消费者的权利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第四十五条 消費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咘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國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の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償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和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我国消费者的权利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受害人可以要求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賠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我国消费鍺的权利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匼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偠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偅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苐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規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违法所嘚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垺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質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鍺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凊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夲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償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荇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囚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当中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七天内有权进行退货并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自己给商家的产品造成了质量上的缺陷,那么商家也是可以不进行退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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