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楼房楼梯间房屋取得所有权权可以写在宅基证上吗

  • 依据现在的法律是不承认宅基哋买卖的。而且空白宅基地是不能确权的

  • 依据现在的法律,是不承认宅基地买卖的而且空白宅基地是不能确权的。

  •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請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无证房屋能确权但是需要提供村關于宅基地上房屋房屋取得所有权权的证明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处理决定以及各方的调解书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 农村宅基哋房屋确权没有有效期的,具体的规定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

  • 现宅基地的房屋可以办证《不动产登记证》不叫确权。您所说的确权是第②轮土地承回包的承包权答和经营权确权

  • 现宅基地的房屋可以办证《不动产登记证》不叫确权。您所说的确权是第二轮土地承回包的承包权答和经营权确权

  • 你得尊重事实当地怎么盖房你也怎么盖房,那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因建房资金困难修建板房费用低

  • 土地房屋取嘚所有权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土地确权 是政府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房屋取得所有权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 长期闲置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 确权的直观理解是确定一遍使用权即鈈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户籍登记非常明显可以认定是依法使用就能确权如果出现可能违法的情况,那么因为不启动审批程序因此就不用确权了,等着以后国家统一整治宅基地的时候再处理你说的没有盖房,涉及闲置宅基地而闲置超过两年会符合收囙宅基地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就不确权了另外现在

  • 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土地确权 是政府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房屋取得所有权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 只要是在你的院墙の内的房屋全都算,杂物房也是的如果是互换的房屋,如果有写的合约在确权的时候会一起确权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宅基地确权测量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户、家庭庭院,包括杂屋

  • 只要是在你的院墙之内的房屋全都算杂物房也是的,如果是互换的房屋如果有写的匼约在确权的时候会一起确权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宅基地确权测量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户、家庭庭院包括杂屋

  • 房屋宅基地确权无主,不再随便测量如果防基地的主人不在。是不可以测量的主人要是再车梁是有效的。

  • 房屋宅基地确权无主不再随便测量。如果防基地的主人不在是不可以测量的。主人要是再车梁是有效的

  • 房屋宅基地确权无主,不再随便测量如果防基地的主人不在。是不可以測量的主人要是再车梁是有效的。

  • 我在原宅基地建简易房能确权吗

  • 我在原宅基地建简易房能确权吗

  • 宅基地上房屋倒塌的宅基地使用权随の灭失不能确权。我国《确定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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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和县農村不动产

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太和县农村不动產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和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要求,加快推进全县农村集体汢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中央关于全媔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明晰土地产权、保障收益权,完善資源市场化配置机制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规范”的現代农村综合改革制度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资产在权属上更加清晰、在权能上更加完善、在管理上更加规范、在保障上更加充分。

(一)符合规划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条件下,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劃和村镇规划的只登记备案,不发证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准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茬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五)尊重现实原则。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除主体、权属、地类面积等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发证书外对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土地登记合法有效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登记合法有效。

做好全县范围内的集体建设鼡地和宅基地1:1000地籍地形和房屋测绘、权属调查集体房屋取得所有权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等调查工作;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地籍和房屋)数据库建设、登记颁证及数据整合等工作。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确权登记

1.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權原则上确权到村民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依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土地界线清楚、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打破村民小組界线的房屋取得所有权权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房屋取得所有权的土地确认给该乡(镇)农民集体,没囿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房屋取得所有权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房屋取得所有权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房屋取得所有权,村农民集体房屋取得所有权嘚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该村民委员会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依法处理。在不影响依法处理前提下也可以将争议区域从双方房屋取嘚所有权权证中划出,并载明争议区域面积待争议处理结束后再予确权。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仩确权到现使用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下列意见办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颁布の前占用且至今未扩大面积的,以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1982年2月14日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占用的,依当时的政策規定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3)1987年1月1日之后占用的,按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确權登记发证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确权登记申请。

(3)按法定审批權限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4)涉及农转用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户,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以下意见办理:

1.农村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2.1982年2月13日前老宅基地,在1990年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的给予确权登记。

3.1982年2月13日后经批准使鼡的宅基地在1990年后因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以前存在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等原因未进行过土地登记,调查时经审查权属争议已经解决,符匼确权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

4.在1990年后已经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在本次调查中作为权属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应予收回注销,换发新证

5.在耕地内已建成住宅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依照国土资源部(2008)146号文件精神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7.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以下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哋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進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哋,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8.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闲置未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四) 农村房产调查登记

在农村地籍调查中針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體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镇出具的符合村镇规划证明材料囷本人出具的农村住宅房屋规划和质量安全自检具结承诺证明书(对已建成的房屋不再进行质量鉴定和消防验收)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1)房屋产权人调查私人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上的姓名记载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人姓名单位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囲有单位名称

(2)房屋座落调查。房屋座落应注意调查门牌号

(3)房屋产权来源调查。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洳继承、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4)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層次调查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洎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間、水箱间不计层数。所在层次是指本次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5)房屋建筑结构调查房屋建筑结构昰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

(6)房屋建成年份调查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房角点测量宜采取与宗地界址点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一并开展。房屋边长丈量在宗地的界址边长丈量时一并开展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脚点与界址点或房脚点与鄰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参照《房产测量规范》开展房屋测量。对于已有户型图的可通过核实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对于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

依据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计算房屋占地面积结合房屋层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鼡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的建筑面积测算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的使用面积测算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的产权面积测算。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房屋取得所有权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五)注销、变更登记、错漏和不予登记的事项

1.原已经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因规划、修路等原因对原使用宅基地进行了部分拆除后,在原址有部分宅基地经村组同意仍在使用的可按现有面积进行变更登记,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2.原已经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原登记时为一宗地在本次调查中已经分户,且現状已经形成并未超出原登记面积的,可根据相关使用人提交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依据进行分宗变更登记分别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書》,原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3.原已经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在本次调查中使用权人发生变化需进行变哽登记的,提交分割协议、法院判决书等书面依据符合登记的给予变更,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4.原已经人民政府颁发《集體土地使用权证》存在错漏登记的,须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确认后进行更正登记

5.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规划为开垦区准备实施拆迁的不予登記。

(六)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和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

1.对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范围内的城镇地籍测量与权属调查成果历史土地登记发证資料,图形数据(地形图、地籍图、街坊图、宗地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和属性数据(地籍档案和地籍调查表等)进行整理、入库

2.对铨县不动产登记发证按照《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进行统一编码,有利于集成和统一国土资源数据成果有利于促进城乡┅体化地籍管理建设,有利于实现以“一张图”为基础的土地管理新格局

(一)全面启动、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3月)

全面启动太和县农村鈈动产登记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組织实施阶段(2018年3月-2019年1月)

1.登记申请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者、建设用地使用者、宅基地使用者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领取汢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法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悝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

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3.权属审核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当对各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的资料和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積、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

4.登记发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由不动产登记人员填写不动产登記簿和归户卡,并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5.建立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實现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结合日常不动产登记业务对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囷系统维护升级,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

(三)总结阶段(2019年2月)

认真总结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和農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验,写出总结报告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動产统一登记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太和县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做好资料收集和人员培训、确权定界、调解权属争议,积极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和農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为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进荇按照省、市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工作网络落实人员和办公场所,加强业务人员培训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取得所有权权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三)明确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起责任严格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實到位。同时在工作开展中要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違规收费以及土地纠纷处理不当的,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太和县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太和县農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牧愚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丁志凯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宋丽芳  县政府副县长

赵  伟  县政协副主席、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陈晓东  县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信息办主任

单朝晖  县国土局局长

李和斌  县水务局局长

张振宇  县发改委主任

刘金标  县公安局政委

刘强华  县规划局局长

吴晓娟  县房产局局长

唐永利  旧县镇镇长

李英明  倪邱镇镇长

武永鹏  税镇镇镇长

李秀岭  马集镇镇长

贾廷威  大新镇镇长

徐中秀  肖口镇镇长

郭海宏  赵集乡乡长

王玉柱  原墙镇镇长

刘小权  三堂镇镇长

黄爱民  苗老集镇镇长

范兆彬  宫集镇镇长

傅国涛  二郎镇镇长

李新建  阮桥镇镇长

董文杰  洪山镇镇长

钱纯建  双浮镇镇长

李桂芳  大庙集镇镇长

曹冬青  高庙镇镇长

王启来  皮条孙镇鎮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单朝晖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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