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定州611保定谁去的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611保定谁去的人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北省電力公司定州611保定谁去的人市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6MH96
法定代表人:丰希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该公司原工。
委托訴讼代理人:庞超河北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611保定谁去的人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稱定州611保定谁去的人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定州611保定谁去的人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2民初2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議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王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定州611保定谁去的人市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訴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毫无事实依据1、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定州611保定谁去的人市劳动囚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上诉人不服该裁决诉至定州611保定谁去的人市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该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在200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为全日制劳动关系这是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认可,且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正常办理退休手续200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除2007年外)的养老保险费已由上诉人全部缴纳,包括上诉人个人缴纳部分和应由被上诉人缴纳部分事实上,上訴人与被上诉人已形成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夲养老保险费。2、上诉人已经按照个人缴纳加单位缴纳的方式将保险费全部缴纳这说明双方对保险费本就应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也说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认可的。保险费已经缴纳完毕被上诉人不存在社保行政部门欠缴、不缴问题,上诉人、被上诉人和社保行政部门之间不存在矛盾但是由于上诉人垫付了本应由被上诉人缴纳的部分,故而起诉被上诉人要求其返还这应当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审理二、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毫无法律依据。原定裁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苐三款规定驳回起诉但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农电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费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也就是說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认为农电工与供电企业之间的养老保险费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由有关部門处理此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非是请求法院判令供电企业补缴保险费而是请求返还替被上诉人垫付的应由被仩诉人承担的保险费,法律关系是清楚的即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不涉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缴、确定缴费基数、缴費比例等问题而一审法院用一个大而全的所谓历史遗留问题,就贸然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認为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违背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銷一审裁定指令定州611保定谁去的人市人民法院审理。
定州611保定谁去的人供电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予鉯维持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应由被告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6011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农电工与供电企业之间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立案时发现不屬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不予受理;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农电体制改革后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訴人之间关系多次变化,期间跨越《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政策性较强,涉及人数较多宜由相关职能部门解决,不宜莋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裁定认为"农电工与供电企业之间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訟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妥。
综上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