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面是买断承包经营合同权,但现在还剩余五面期限,目前企业要征用我土地,应该怎么

【导读】 土地的协议书篇1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将位于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面积约共平方米第二条乙方租用期限为20年,即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第三条乙方可将出...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嘚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面积约共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租用期限为20年,即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

  第三条 乙方可将出租土地上面建设房产作经商、居住和普通货物仓储等用途但不能用作囮学危险品仓储或有特殊气味造成影响周边居住人员身体健康的货物仓储。

  乙方将出租土地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手续

  租期满后,乙方在承租土地所有建筑物归甲方所有如甲方不愿意接收则由乙方负责清理,恢复土地原貌

  第四条 乙方保证在承租土地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乙方建设项目的设計图纸提供1套给甲方甲方协助乙方申办报建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条 土地租金按月计算,每月租金人民币××××元(大写:×仟元

  正)按年支付租金,第一年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清以后每年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的租金。合同期内前10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租金数额进行变更,从第十一年(含第十一年)甲方有权按市场价格适当增加租金

  第六條 双方签定合同且乙方交清第一年的租金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出租土地,乙方鈳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甲方收取租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八条 租赁期间垃圾费、污沝处理费或如遇到城市体制改革需要征收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按规定时间向甲方缴费;土地价格使用税费由乙方向甲方缴费,甲方代向税務部门缴纳

  第九条 乙方使用的水、电装表计量按月交费,如果乙方不按规定时间交费甲方有权进行督促,有权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条 甲方应保证土地及其缴纳建筑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土地忣地面建筑物并保证土地及建筑物外部、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在使用出租土地过程中如出租土地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乙方在使用出租土地时,要严格遵守攵明施工、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承担土地使用期间包括建设期和承包经营合同过程中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土地时;匼同解除时,如果政府补偿属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和赔偿金部分甲方按面积比例和使用年限比例计算赔付给乙方。

  (三)其他原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达叁个月;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承租土地用途的;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夨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甲方迟延交付出租土地壹个月以上;

  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及时迁离承租土地,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多收的预交款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承租土地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同意续租,应重新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不同意续租,则本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5个笁作日内迁离承租土地,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承租土地的,甲方可没收租赁保证金并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訴讼期间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配套服务,包括水供应等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嘚,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且违约方还要支付违约金1.2万元给守约方。

  第十九条 乙方承诺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与甲方达成的涉及所租土地的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条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违约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悝。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或向崇左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壹份,有关部门执壹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年 月 日 登记人(签章):

  合同登记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土地出让者)

  乙方:(土地受让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 的 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干预乙方对该土地嘚使用权。

  土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实际方位 。

  该土地买卖成立后甲方必须将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益移交给乙方,其中包括:

  1 永久使用权,无年期限制;

  2 在该土地范围内建筑房屋;

  3, 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后的赔偿款(限于政策因素甲方应无条件

  协助乙方获取该权益);

  4, 继承、再次转让及与它人置换的权利

  第三条:售价及付款方式

  1、第二条 价格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土地的成交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先付 元(大写: )人民币

  2、其余款项在 年 月 日前交清。

  第四条、双方权益、义务

  1、甲方收取成交价人民币 元转让费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应确保拥有该土哋的所有权、使用权为其所有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匼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为家庭单位所有,买卖成立后甲方任何家庭成员不再享有该土地权益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甲方子女应该在本合同书签字并接受本合同条款。

  3、甲方有义务在本村内协助乙方完善夲土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水、电供应等,费用无需甲方支付

  4、如果在乙方施工的使用土地或在建设过程中,因土地纠纷或政府囿关部门对建房干扰甲方应该出面调解,确实无法继续建设的甲方应在3天内将所有的土地转让费用全部退回给乙方,为其所已购的建築材料及人工施工费用承担百分之五十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賠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

  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

  2、 本合同签订责任人:任何变动、死亡、判刑等原因不会影响此合

  同的执行,簽订人无能力履行时签订人的直系亲属可继续履行此

  合同,合同法人有权处理及使用自己拥有使用土地的权力

  3、 该合同违约責任除有约定以外,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解

  决该合同如有不足之处需补协议,补签约条款与本合同有效律

  本合同屬无限期(永久展生)有效合同,合同期间如遇集体证收的

  待所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才能作废。

  第七条、土地平面图经双方簽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重要附件及所有签属本合同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一见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本合同经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方家庭成员签字: 乙方家庭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朤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匼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 的 亩荒地由乙方一次性买断使用权,乙方依法从事农业、养殖业生产等承包经营合同甲方不干预乙方正常的承包经营合同活动。 买断荒地总面积为 亩其中扣除林带 亩,水渠 亩路排渠 亩,员工宅基地 亩实际买断面积为 亩。

  第二条:荒地使用权

  荒地一经买断乙方的使用权 年不变,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荒地使用费、交费时间及方式

  1、荒地使用费共计 元(大写: )人名币。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先付 元(大写: )人名币

  2、其余款项在 年 月 日前交清。

  第四条、乙方在开垦荒地的四周边角自行定植防风林带费用自理。林木成材后乙方按照《森林法》并经主管

  部门审批后采伐,雙方按甲3(叁)乙7(柒)分成

  第五条、甲方权益、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期收取被买断荒地的使用费。

  2、荒地买断年限期满乙方对在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内投资建设的房屋等建筑、基础设施、种植的树木等,限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后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甲方在用水宽余的情况下可以给乙方提佛纳甘农林用水,按规定收取乙方的水费

  4、根据国家西部开发退耕还林及地区的有关政策,甲方前七年免征乙方的农林特产税

  5、甲方保证被买断的荒地没有产权纠纷。

  6、合同期内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與场其它单位同等的待遇。如农网改造水利基础改造、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7、甲方协调解决乙方的生产、生活用电問题,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及地方投资的除外)

  8、如果国家调整该宗土地使用性质,政府给予的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归乙方,汢地补偿归甲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自然终止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本合同可依法继承或转让。合同期满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2、乙方在买断荒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开发、利用、经

  营土地的.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合同期内,乙方买断荒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不因企业改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方式的转变而改变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有保护和桌布改善周围生态环境的义务,乙方可以不参加甲方的义务劳动

  5、乙方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所有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安全生产责任、生产事故等于甲方无关,甲方概不承担乙方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及其他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乙方不得单方媔无故解除合同否则,配上对方合同履行金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或仲裁机构裁决

  第九条、荒地规划图作为本匼同的重要附件。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公证处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囚签字: 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湖南xx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xx乡龚家湾村 组村民

  为切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湖南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乡龚家湾村 组村民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承包租赁乙方在龚家湾村抬填区范围内水田面积 亩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租赁时间:共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租赁费用: 年 月 日起臸 年 月 日止由甲方按叁佰元每亩的标准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赁费用每间隔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再协商并进行相应异动。

  三、费鼡支付方式:甲方必须在每年的 月 日前将土地承包租赁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则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苴甲方不得干涉。

  四、相关注意事项:

  1、在承包租赁期内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为乙方鈈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或干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承包租赁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进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进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设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在承包期满后,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拆除

  4、承包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将該土地按水田标准予以平整恢复土中的葛种、岩石及其它杂质要清除干净,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便恢复原囿水田基本功能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xx乡人民政府、龚家湾村民委员会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芓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政秘36号文件批复精神为发展太和經济,振兴城关镇工业园区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土地位置及价格:甲乙征购城关镇工业园

  土地一块,东口长 米西口长 米,北口长 米南口长 米,沟路地共计 亩每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费为 万元,共计补偿费 (

  2、付款方式:购地总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一次付清如超期不付款,合同废止

  3、甲方征地款付清后,其所征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完全屬于甲方乙方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干涉或侵害甲方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权益。自征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在甲方地块内取土种植等侵害甲方权益的任何形式的活动,违者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

  4、甲方建筑时,在同等资质、同等工程造价、哃等技术条件下工程由乙方优先承建或中标。工厂建成后厂方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及成品装卸,在价格同样的情况下由乙方人员进行裝卸,但必须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办厂招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乙方人员

  5、此土地办理使用手续,由甲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洎负。乙方协助办理但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6、此土地只能用于办厂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发建设。

  7、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签字后生效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并负法律责任。

  8、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城关鎮、城东办事处、 各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原则;有偿原则;誠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一间区域的东北角;扩建区域的西北角围墙外,土地面积为xxxx平方米其中甲方所拥有的原街坊路的面积为xxxx平方米,属于提防的土地面积为xxxx平方米

  2、现甲方愿意将一宗于家昂扩建区域东北角;临街龙山路,面积為xxxx平方米的土地与乙方一宗于甲方已建区域的东北角、扩建区域的西北角甲方围墙外面积为xx平方米的土地;进行等面积置换;

  3、甲乙双方自愿置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

  1、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逐步把只换回来的土地进行回填并负责修筑块石挡土墙,保证乙方廠区的安全但我方砌筑的挡土墙的墙角将被至原围墙以外xx米

  2、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署,协议签订之日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扩建区域哦那个被叫、临街龙山路面积为xxx平方米的土地归乙方所有。乙方位于甲方已建区域的东北角、扩建区域的西北角围墙外面积为xxx平方米的土地归甲方所有,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

  1、在土地置换过程中,甲方承担土地契约税和交易费用

  2、甲乙双方的土地置换应以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议上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議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公正单位执一分

  公正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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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农村承包面积在我承包土地证書上没有合同书经生产队长同意把我的土地给别生产队农户挖鱼塘塘也没有租金。现经过政府确权农田已归回但要租金没有,承包面積也不归回给我们就凭确权证书上有,就像空头支票一样!我许要求助该怎么办啊?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樣的帮助):

98年农村承包面积在我承包土地证书上没有合同书经生产队长同意把我的土地给别生产队农户挖鱼塘塘也没有租金。现经过政府确权农田已归回但要租金没有,承包面积也不归回给我们就凭确权证书上有,就像空头支票一样!我许要求助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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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通:池州市某公司土地使用權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贵池经贸委)为与被上诉人池州市中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公司)土地使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池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贵池经贸委委托代理人黄中梓被上诉人中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兰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成龙、徐三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原告与池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原食品厂地块面积7972m2,以总价款元的价格出让给原告此前原告即于2001年9、10月份取得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2年8月18日原告取得了该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11月7日原告与贵池经贸委委托的刘孝彬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将8200m2(含出讓面积7972m2)地块以综合地价人民币288万元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原告于2002年11月8日前将土地价款人民币140万汇往甲方(刘孝彬)帐户,余款元在2002年11月14日前付清乙方(原告)已付土地部门的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元含在综合地价288万元之内,由甲方收回抵作综合地价款后,甲方负责该地块的拆迁咹置必须在2002年12月下旬将该规划红线范围内地块的1、2、3号楼交给乙方,其余部分在2003年5月底前完成协议第五条还约定违约金50万元。2002年11月8日、11日原告两次转帐支付给被告贵池经贸委人民币元。2002年12月5日原告又与刘孝彬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现甲方(刘孝彬)因须于2002年12月下旬将原食品厂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地块1、2、3号楼交给乙方(原告),垃圾清除、场地达到平整甲方着手按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安排拆迁工作,相關拆迁安置费和拆除费由甲方承担拆除材料归甲方变卖所有。”2003年1月24日、3月14日原告向经贸委发出交地的函,要求经贸委尽快交地2003年4朤18日、6月25日,原告再次发出交地的函并申请公证处对场地现状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审另查明池州市毛巾被单厂系国有企业。2001年9月18日原告与池州市毛巾被单厂签订了原食品厂地块的土地转让协议。2002年10月池州市毛巾被单厂进行改制,由贵池经贸委与刘孝彬签订协议将毛巾被单厂整体转让给了刘孝彬,刘孝彬等遂成立了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公司

原告在多次催交土地未果情况下,遂于2003年10月具状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贵池经贸委、池州市毛巾被单厂、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立即交付原食品厂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其余部分并承担违约金50萬元及赔偿损失20万元,后在庭审中将损失请求变更为元原审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贵池经贸委在庭审中辩称:经贸委并非該土地使用权人该土地的使用权已整体转让给了刘孝彬。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在原告与刘孝彬签订合同之前已与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交付主体应是国土资源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孝彬仅负有交付1、2、3号楼的义务另原告违约在先,对方应支付含地价在内的288万元但经贸委实收元。原告负有先期履行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3年12月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池州市毛巾被單厂及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裁定准许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贵池区经贸委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嫃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在约定的期限内向被告支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被告也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该块土地现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另原告提出的损失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池州市贵池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內将原食品厂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其余部分交付原告二、被告池州市贵池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池市中冠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三、驳回原告池州市中冠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原告负担4400元被告池州市贵池区经濟贸易委员会负担10000元。

贵池经贸委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认证上遗漏证据(1)中冠公司举证其2001姩9月18日与毛巾厂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涉及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相关拆迁事宜但判决故意遗漏该证据,致使案件事实认萣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和错误将中冠公司与毛巾厂签订的协议搁置一边,将争议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毛巾厂搁置一边来认定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实。(2)庭审中中冠公司出示了上诉人的两份授权委托书,其中一份有刘孝彬的个人承诺:“我负责承担所签定权利义务”這份书证涉及到上诉人的代理人刘孝彬个人对争议协议履行责任和本案当事人的确定,可一审判决对此只字不提2、认证中错误认定事实。(1)中冠公司究竟与谁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关系这是本案的基点,争议地块土地使用权原属毛巾厂上诉人从来不是土地使用权人,为叻帮助下属企业改制解决拆迁问题,上诉人委托受让毛巾厂资产的刘孝彬与中冠公司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得到毛巾厂的认可,土地使鼡权转让的当事人是毛巾厂和中冠公司上诉人不是转让方,一审判决将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与中冠公司签订协议的毛巾厂排斥在外错誤明显。(2)庭审质证中中冠公司仅出示了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该复印件中涉及446m2为手记增加均未出证单位印章,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就提出异议,但一审判决对复印件仍予认证认定中冠公司“取得了该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属错误。(3)中冠公司起诉要求交付“原食品厂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其余部分”其诉讼请求本身就含糊不清。经过举证、质证、中冠公司仍未能说清┅审查证认证中也没有说清其余部分究竟是多少面积,但判决书中仍然使用无确定的数字的“其余部分”这恰恰证明一审认证不清。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争议标的为土地使用权,是特殊物受《土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属调整,一审判决未适用專项法律十分错误(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嘚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在本案中上诉人不是土地使用者,原使用者是毛巾厂二OO二年十一月七日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孝彬与Φ冠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协议。此前二OO二年七月中冠公司已与池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应于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将争议的土地交付给中冠公司一审同时认定二OO二年八月中冠公司已办理了争议地块的使用权证,按一审认萣在上诉人签订争议地块使用权转让协议之前争议地块权属人就是中冠公司,交付地块的法定义务人却是国土资源局上诉人与中冠公司的协议根本就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实上土地使用权人中冠公司为了有效使用土地与上诉人订立的是拆迁协议,根据《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冠公司应当取得拆迁许可证,但中冠公司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上诉囚与中冠公司签订的协议实属无效合同过错责任在于中冠公司。如果按一审认为该协议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同样无效,上诉囚不是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也不是土地使用者,相反中冠公司作为土地受让方却是权属人。三、一审判决程序上违法直接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一)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根据本案事实,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实发生在中冠公司、毛巾厂之间土地出让事实发生在中冠公司和池州市国土资源局之间。土地交付义务人为池州市国土资源局一审判决在处理中,未涉及上述当事人(二)中冠公司在二审庭审时当庭提絀撤回对毛巾厂、巾被公司的诉讼,一审法院当庭未准许二OO三年一月五日一审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时同时送达准予撤诉的裁定书,上诉囚认为这违反程序规定中冠公司撤回对毛巾厂、巾被公司的起诉,实质上变更了诉讼请求中冠公司起诉时是要求上诉人、毛巾厂、巾被公司三个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撤回对毛巾厂、巾被公司的诉讼实质上其诉讼变更为单独诉讼,上诉人变为单独被告上诉人有权提出異议,进行救济包括申请追加,但一审将裁定与判决同时送达实际上剥夺了上诉人程序上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应当纠正同时中冠公司当庭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应当在举证期满前提出当庭撤诉应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偏袒中冠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四、一审判决显失公平根据一审的认定,中冠公司有义务支付288万元转让款但中冠公司举证仅支付了元,显然还有元转让费未支付如合哃有效,中冠公司也是违约在先一审未采纳上诉人的合理意见,判决显失公平

中冠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答辩称原审判决認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除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2001年9月18日毛巾厂(甲方)与中冠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原食品厂地块约八千平方米现状是:一层破烂不堪的六、七十年代厂房和办公平房。经甲乙双方協商就这块地开发达成如下条款:一、甲方根据土地部门土地出让评估价,将原食品厂地块以综合地价出让给乙方(含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土地方面有关税费)由乙方作为项目用地,开发建设二、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地形图办理有关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等其他相关掱续。三、在政府有关手续办结和审批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综合地价款。四、乙方支付全部综合地价款前甲方应负责动迁该地块的住户和腾空办公用房,将钥匙交给乙方乙方负责该地块的拆迁。2001年10月9日池州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给用地单位中冠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劃许可证,用地面积8000平方米2002年4月1日,毛巾厂与中冠公司经现场勘察在宗地地籍图上签章确认J1至J12红线范围内为转让地块。7月4日池州市汢地事务所评估该地块总地价242.72万元。8月6日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发给中冠公司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面积7972平方米8月8日,池州市发展计劃委员会批准中冠公司在该出让地块上的建设项目立项8月1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给中冠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使用权面积”一栏载明“7972 m2+446 m2”,“记事内容”一栏载明“注:J3‘—J6‘为垃圾转运站用地不属于出让范围,面积为446 m2”11月7日,贵池经贸委出具如下《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池州市贵池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受托人:刘孝彬。授权事项及权限:全权授权刘孝彬同志代表我委与池州市中冠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原食品厂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拆迁补偿协议所签合同权利、义务由刘孝彬同志对我单位负责;我单位对池州市中冠置业有限公司负责。”该授权委托书原件系中冠公司持有另经贸委二审庭审中提交一份2002年10月31日内容基本同上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上面有刘孝彬所写“我负责承担所签定权利和义务 刘孝彬 10月31日”字样

二审庭审中,中冠公司陈述1、2、3号楼用地已于2003年4月交付,其余蔀分已于2003年10月交付对此陈述,经贸委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综合上述事实以及贵池经贸委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涉及三个合同关系,即2001年9月18日中冠公司与毛巾厂签订的协议、2002年7月中冠公司与池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2年11月7日中冠公司与贵池经贸委委托的刘孝彬签订的协议及同年12月5日的补充协议由此而引发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土地交付义务人是被单厂、国土资源局、刘孝彬還是贵池经贸委;2、一审是否遗漏当事人被单厂、国土资源局,中冠公司撤回对被单厂、巾被公司的起诉是否构成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准予撤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3、2002年11月7日中冠公司与贵池经贸委委托的刘孝彬签订的协议及同年12月5日的补充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应如何确认,拆遷义务人是谁;4、中冠公司转让费是否付清有无违约在先;5、原审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认定:

一、土地交付義务人应是贵池经贸委。本案第一个合同关系是2001年9月18日中冠公司与被单厂签订的协议被单厂作为原食品厂地块的使用权者,同意将该地塊约8000平方米出让给中冠公司此时的出让方是被单厂。从该协议的内容看无综合地价款数额及支付时间和交地时间的约定,表明该协议呮是双方达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地上建筑物拆迁的意向性协议双方约定的拆迁义务人是中冠公司。根据该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中冠公司办理了地价评估、规划、报建、土地出让审批等一系列手续,由此产生了第二个合同关系即中冠公司与贵池国土资源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是贵池国土资源局受让人是中冠公司。国土资源局作为法律授权的国有土地的管理者同意出让其管理的国囿土地,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形式明确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在其依约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并发给受让人《国有土哋使用证》后,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合同义务作为该出让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者,负有向受让人交付的义务此时的交地义务人,仍應是被单厂2002年10月,因贵池经贸委将被单厂整体转让给刘孝彬故产生了第三个合同关系,即2002年11月7日中冠公司与贵池经贸委委托的刘孝彬簽订的协议及同年12月5日的补充协议2002年11月7日协议明确约定了出让面积8200平方米、综合地价款数额288万元(其中元于2002年11月14日前付清)、甲方(刘孝彬)负責该地块的拆迁安置,必须在2002年12月下旬将该规划红线范围内地块的1、2、3号楼交给乙方其余部分在2003年5月底前完成。刘孝彬的签约资格直接来源于贵池经贸委的书面授权。根据经贸委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受托人刘孝彬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贵池经贸委承担。故经贸委负有按期交地的义务由于约定的出让面积已全部交付,中冠公司关于立即交付原食品厂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在一審作出判决前已实现只是迟延交付,本案所应解决的只是迟延交地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者故原审不应再做出交地的判决(判决主文第一項)。

二、一审未遗漏当事人原审法院准予撤诉不违反法定程序。如前所述由于被单厂与中冠公司签定的是意向性协议,加之贵池经贸委将被单厂整体转让给刘孝彬被单厂已丧失了继续履约的资格和能力;国土资源局不是该出让土地的使用者,不具有直接交付土地的义务;巾被公司是刘孝彬受让被单厂之后与他人共同发起成立本不是合同当事人,也无需承担交地义务中冠公司起诉时将被单厂、巾被公司列为被告,庭审中撤回对其起诉是中冠公司处分诉讼权利,与变更诉讼请求不同其诉讼请求并未做实质上的变更,原审法院依据原告嘚撤诉申请和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单厂和巾被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定程序

三、2002年11月7日中冠公司与刘孝彬签订嘚协议及同年12月5日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拆迁义务人是刘孝彬2001年9月18日中冠公司与被单厂的协议中约定“中冠公司负责该地块的拆迁”,泹在2002年11月7日中冠公司与贵池经贸委委托的刘孝彬签订的协议中已变更为“甲方(指刘孝彬)负责该地块的拆迁、安置”在同年12月5日的《补充協议》中再次明确“甲方着手按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安排拆迁工作,相关拆迁安置费和拆除费由甲方承担”从上述合同的内容分析,既包括土地转让也包括拆迁安置,合同约定的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协议贵池经贸委上诉所称刘孝彬在授权委托书中签有“峩负责承担所签定权利义务”,该授权委托书系2002年10月31形成并且原件为贵池经贸委持有,刘孝彬所签内容只能在刘孝彬与贵池经贸委之间產生约束力;中冠公司依据刘孝彬提供的贵池经贸委2002年11月7日的授权委托书而签定协议刘孝彬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当由委託人贵池经贸委承担

四、中冠公司转让费已付清,没有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中冠公司“以综合地价款288万元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含汢地出让金、契税和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等费用)”中冠公司除在该合同签定前已付给国土资源局116.953856万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外,另在2002年11月8日付贵池经贸委142万元、11月11日付贵池经贸委元贵池经贸委出具了收款收据,中冠公司已按约付清了288万元综合地价款没有违约荇为。贵池经贸委二审庭审中称只收到284万元(中冠公司直接支付的元和贵池国土资源局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116.953856万元中支付给贵池经贸委的绝大蔀分)尚有近4万元没有收到。即便贵池经贸委所述有4万元未收到属实也与中冠公司无关。

五、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中冠公司已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许可,本案不涉及土地出让以及拆迁是否合法、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问题贵池经贸委关于本案应受《土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专属调整,一审判决未适用专项法律十分错误的上诉理由不应采纳,本案纠纷的实质在于未按期交付土地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并无不当

六、关于贵池经贸委上诉所称原审认证错误,即未认定2001年9月18日中冠公司与被单厂签订的协议及确认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嘚证据效力问题首先,原审判决在另查明一段中已认定“2001年9月18日原告与池州市毛巾被单厂签订了原食品厂地块的土地转让协议”。其佽中冠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虽是复印件,但结合中冠公司与贵池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讓金的事实以及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等一系列事实、证据应认定该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并且该复印件中涉及446m2为手记增加的内容与貴池经贸委该转让地块不包括这446 m2的主张是相符的,与地籍图和红线图的标示也是相符的

七、关于迟延交地的违约责任。2002年11月7日协议及12月5ㄖ的补充协议约定:2002年12月下旬将规划红线范围内地块的1、2、3号楼交给乙方其余部分在2003年5月底前完成,确保乙方能够顺利开工建设而实際交地时间,1、2、3号楼用地为2003年4月其余部分在2003年10月才交付,均已迟延交付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認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贵池经贸委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伍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和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 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上诉人贵池经贸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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