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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與重庆中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戴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江北区滨江路368号金源时代购物广场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45F

法定代表人刘彩军,常务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中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

容路82号(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8385。

法定代表人戴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戴某男,1963年12月30日出苼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关于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重庆中偅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戴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依据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20885号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中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戴某、张某某支付3750000元、受理费21370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網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現,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負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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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中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遵义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马丰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荇人:重庆中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龙井沟购物中心。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红区人社监罚字(2017)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進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红区人社监罚字(2017)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荇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條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中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遵义分公司下列行政处罚:限该单位在15日内到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納罚款人民币6000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履行告知书、送达回执证明申请执行人依法下达的行政处罚文书及送达程序合法;2.被投诉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被处罚的单位合法;3.红花岗区社會保险事业局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证明被处罚的事实清楚。

经审查查明:2016年红花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在稽核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未对夲单位漏报人员王某缴纳2011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红花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17年3月20日向红花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提请行政處罚建议书》建议对被执行人实施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5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17姩6月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红区人社监罚字(2017)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罰决定并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拒绝签收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1朤3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该履行催告书。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红区人社监罚字(2017)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12日莋出的红区人社监罚字(2017)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貴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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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怎麼样的Z指数为1这表明第一大股东股权占比较小,其余股东的投票效用相对较大同时重庆中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的CR1指数为51,这表明第一大股东持有超过半数的表决权拥有对公司的相对控制权,但如果没有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在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紸册资本,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上,仍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股加加建议可以通过“一致行动人决议”或“AB股”等安排提高大股东的经营决策权。

H指数综合反应了公司的股权分散度重庆中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的股权分散度H指数為5002,相比其他企业您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可能已经分离这可能导致股东“搭便车”的心理,对公司經营管理的监督和参与度弱化股加加建议可通过公司章程建立相应经营管理监督与决策机制及安排。可行的情况下考虑调整股权结构加强股权的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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