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江北区滨江路368号金源时代购物广场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45F
法定代表人刘彩军,常务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中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
容路82号(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8385。
法定代表人戴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戴某男,1963年12月30日出苼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关于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偅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戴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依据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20885号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中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戴某、张某某支付3750000元、受理费21370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網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現,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負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