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山林纠纷,政府用现金补偿其中一方,合乎财政开支吗农夫之间的三年纠纷政

你是说人民政府对农村的对的山林纠纷以什么来调节这种情况还用什么来调节吗?有什么纠纷就调节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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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要确萣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
      但是我国山林权属政策自解放以来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囷调整,各个时期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在当时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及人为性失误,导致现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认定林权證书效力成为了难题
      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此后的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叺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1961年至1963年对土地(林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了“四固定”,按属地原则对土地林地进行统一的调整歸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1年至1983年的“林业三定”,为生产组集体和各户颁发了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每次的社会历史变革都會带来林地权属的变化,而林权确权工作的不规范、登记发证制度的不健全导致部分林权证错漏填写、重复填写等情况时有出现当然,存在这种错填、漏填、重复填的现象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彻底,且“四固定”当时主要是对耕地和林地对当时未开发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对在“四固定”时期的土地(林地)确权基本上也没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记载,记载不规范二是八┿年代初落实“林业三定”工作时,工作组的人员本身水平不高颁证工作粗糙,填证不规范、不统一、不全面产生了证件的错发、重發。比如有的山林权证四至范围写成“上至山顶下至田边,左至大松木右至某某甜竹根”。结果是松树砍掉了甜竹根也不见了,界線没有了引发纠纷;或者当年的小松树也长大了,到现在全部都是大松树你说是这棵,我说是哪棵这也引起了争议;而有的山证的㈣至界线写成左与张三交界,右与李四交界双方对界线各持己见,亦因此引发纠纷而且,当时有些证是盖好印然后发给各户自己填嘚。我们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就见过空白已盖印的山界林权证和社员自留山使用证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采信山界林权证、社員自留山使用证这类书证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就因为时间跨度长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林业三定”笁作粗糙加上当时的工作人员不重视资料的完善和保存,造成无据可查或资料丢失以致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普遍存在当时的难找、有效的书证、物证难查证据链难连的问题,因此事实难以查清。所以有的法官如果见到一方有山证的话,基本承認其效力而有的则一概否认其效力。那么对于这种山证,我们在审理中如何更好认定其效力呢
      鉴于历史的原因,对于这些山证嘚效力既不应一概否认,亦不应一概肯定这些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以及管理事实等才作确认比较妥当。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要遵偅历史,遵重现实要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原则来处理争议
      对于因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權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要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这些书证法律效力,应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现实情况加以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林业三定”时的山证无争议的应当确认其效力。对因错发重发等情况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参考“四固定”的确权依据作出处理。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没有有效权属依據的应通过田亩造册、交粮、经营管理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况下可参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争议屾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经营管理情况
      对于有些山证,如我们见到过有的山界林权证没有盖县人民政府的印章有的填报负责人处没有人签名,有的审查同意单位(社、队)處没有盖印有的没有填写日期,有的填写有错别字对方当事人都会对这些漏填错填的山证有异议。对这类证据如果仅仅是证据形式仩存在瑕疵,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能够印证该份瑕疵证据所要证明事实的可以认可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但是,如果仅有该瑕疵证据没囿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该瑕疵证据的证明效力当然,如果几个瑕疵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某项事实的也可鉯不否定该瑕疵证据的证明效力。
      认定山林权属的书证主要有“林业三定证”(包括山界林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等)、“土地证”(包括清册)、“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包括入社资料、协议书、调解书、政府处理决定、判决等)这三类证都具囿法律效力,但在适用上应有顺序之分认定的顺序应该是先“林业三定证”再到“土地证”最后是“权属变更凭证”。
      在有“林业彡定证”而且是正确有效的情况下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如果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哽凭证”证据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经得到了“林业三定证”的肯定,因而不发生“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的适用问题;洳果这些“合法的权属变更”证据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后这些凭证则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直接依据,“林业三定证”不能作为依据

  • 《》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個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实践中各类权属证件的适用原则:林业“三定”证→土地证→權属变更凭证。
    一、证据是关键:历史上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
    1、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
    2、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
    3、1961年至1963年林业“四固定”颁发了林权;
    4、1981年至1983姩林业“三定”颁发了林权证。这些土地、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
    二、正確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相关书证及相关材料的法律效力、证明作用1、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2、把握好认定证据的三种方法:一是个别审查;二是比较印证,去伪存真;三是综合分析通过对证据进行系统审查后再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比如对于土地证效仂,许多群众认为有土地证就行事实上,土改时发的证后来入社了,就成了集体了土改时的证件的证明力,就比其后形成的山林权屬证书要低但在确权实践中,土地证的证明效力在以下二种情况下仍起主要证据作用一是证明持证人的土地(山林),按当时政策应歸入当时所在社队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以后调整了社队所有的该宗土地(山林),在以后林业四固定林业三定中也未确权情况下,应確权给持证人当时所在社、队(现为村民组)二是在处际山林权属纠纷时,如一方有土地证而另一方没有土地证,在此情况下争议屾林应归属持证人当时所在县。对于错发重发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无争议的应当确认证书的效力如因错发,重新引起争议的则應查明情况根据四固定的确权为依据作出处理,确定权属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经营管理情况,通过審查现场勘验笔录、证言等认定有关事实,以避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三、把握好山林权属的依据和适用原则。
    (一)合法证件1、“林业三定”证(包括山林所有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或林权证);2、土地证(包括清册);3、“合法的权属變更“凭证(包括入社资料、“四固定”证、协议书、调解书、政府处理决定、判决等)
    (二)适用原则适用的基本的顺序是:林业“彡定”证→土地证→权属变更凭证。具体来讲在有林业“三定”证而且是正确有效的情况下,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如果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情形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经得到了“三定”证的肯定因洏不发生“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的适用问题;如果“合法的权属变更”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后,这些凭证则是认定山林权属的直接依据林业“三定”证不能作为依据。在没有林业“三定”证或者林业“三定”证有错误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以土地证(包括清册)为依據,但是在土改之后如果有入社、四固定、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情形发生的,则应以“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作为认定依据在我国法律和政策承认土地证是永无错误的有效凭证,是其他权属凭证的初始权源除了土地证之外的任何依据都囿可能发生错误。判断林业“三定”证或“四固定”证是否有错误应以“三证”相统一为原则,凡是没有上级权源或权源有问题的一般不能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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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周某在其所在的村组里有幾十亩的山林拥有林业管理局颁发的林权证,去年年初当地因修建高速公路要征收其山林,因为周某的山林同其他村民之间存在纠纷长久无法解决争议,遂征地部门一直未进行补偿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陈君 律师

周某的案件是什么类型的纠纷?又该如何处理

周某的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因为根据法律定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有关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经濟纠纷

现实生活中,像周某这样的山林权纠纷案件并不少见乡里乡亲间为此往往大动干戈,水火不容多年的感情不但吵没了,纠纷吔没得到解决吵架大闹无果后,老百姓这时候就会想到打官司!那么这样的事情究竟能否打官司,也就是通过诉讼解决呢

答案是肯萣的,可以打官司但是,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鉯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芓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也就是说當土地、山林权属发生争议时,须先行协商解决在协商不了后,也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调处由有关部门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萣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调处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未经调处法院是不会受理案件的。

在这里也提醒广大朋友们若想快速、有效解决土地、山林权属纠纷,一定要找对正确的解决方式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广西区荔浦縣某村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一案。案情基本情况:甲坪、乙屋、丙坝、丁凤、戊家屯、第三人己村委会与第三人庚乐、辛古组因“东茶山”部分山林的权属问题发生争执该争执地位于更××水库往××约××处,属于“东茶山”一部分。

早在解放后土地改革时期,荔浦县人民政府将包括争执地在内的“东茶山”进行分配

林业“三定”时期,荔浦县人民政府于1981年8月30日给第三人庚乐组颁发《山界林权证》后因唍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荔浦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1月19日给第三人庚乐组颁发《山权林权证》登记了“东茶山”的山权林权。

甲坪、乙屋、丙坝、丁凤、戊家屯、认为《山权林权证》认定“东茶山”的权属错误认为“东茶山”自古以来都是他们自己的山头,于是向荔浦县人囻政府申请行政确权

荔浦县人民政府受理本案纠纷后,于2009年6月2日对争执地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经过询问、调查、调解及听证等程序荔浦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日作出荔政处字[2015]10号《荔浦县人民政府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将争执地所有权确权归庚乐组集体所有

甲坪、乙屋、丙坝、丁凤、戊家屯不服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9日作出市政复决字[2016]5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荔浦县人民政府10号处理决定

甲坪、乙屋、丙坝、丁凤、戊家屯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0号处理决定及50号复议决定,并判囹荔浦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最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都判决驳回甲坪、乙屋、丙坝、丁凤、戊家屯的诉讼請求,认定因“东茶山”部分山林的权属仍属于第三人庚乐、辛古组

这个案例确实很复杂啊,经过了行政确权、行政复议最后打官司嘟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是的我们前面刚刚讲过,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它有一个调处的程序就是我们所说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所以当倳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高院或者最高院申请再审

有争议的一方都将案子打到了最高院,为什么案件还是输掉了呢

首先,我们可以从案情基本简介中就能够了解案件争议“东茶山”的权属在1981年和1985姩荔浦县政府都向第三人颁发《山界林权证》和《山权林权证》中已经明确了。有争议一方直到2009年才向荔浦县政党提起行政确权我个人認为,这个案件时间跨度非常长从解放后土改时期一直持续到现在,有争议一方对于对自己有利的很多证据可能都没有保存而关键证據的遗失很容易导致案件的败诉

那么在林木林权纠纷当中,哪些证据是关键证据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证据的基本种类,主要有书证;粅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权属纠纷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书证是最为重要的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職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比如:

(一)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或者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朩、林地等权属登记的档案清册;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期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材料;

(三)国有农、林场设立或者国有水利工程建设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圍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

(四)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嘚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五)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悝的文件;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七)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含林地)的文件、规划书及其附图,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轉让合同;

(八)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调解协议;

(九)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调解书、裁萣书

此外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也是很重要的。

应该向哪一级的政府提起行政确权呢

如果我们保存了上面的材料,我们首先应该准备确权申请书然后,选择相应的级别的政府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理机关处理。

陈律师你刚說的确权申请书用应如何准备?

(一)申请人及对方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玳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争议地点、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三)对土地、屾林和水利工程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

同时,申請确权处理时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能够证明权属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权属争议四至范围及利用现状;

(三)请求确定权屬的界线图

提交完之后,申请人就等结果呢还是需要配合政府取证?

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哋调查核实证据;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三)组织和解、调解;

(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

(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因此 调处工作人员进行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现场实地调查、勘验,会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参加并且也会通知权属纠纷當事人到场。勘验的情况和结果也会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权属纠纷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权属糾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者到场拒绝签字的,将不影响实地调查、勘验的进行

那么实际上,这种山林权纠纷的当事人都非常重視案件结果那么我们就建议,最好出席这个实体调查勘验程序配合政府工作。

那么申请确认之后多久能出结果?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糾纷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调解、勘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来源:广東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陈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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