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蒼南县
被告:温州小小贷杭州互联网法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337号2楼统一信用代码:20522J。
法萣代表人:陈高余经理。
被告:浙江兴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829室,统一信用代码:584194
法定代表人:叶伟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温州小小贷杭州互联网法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兴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免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