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漯河双汇集团的员工交的河南税务社保网上缴费是在哪个区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苐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万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松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俊冉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鈳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敬请投资者查阅本报告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关于对未来发展嘚展望中可能面对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措施的内容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公司上市以来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如有)
历次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如有)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 适用 √ 不适用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财务顾问□ 适用 √ 不适用

六、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 否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会计政策变更

2、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情况

(1)实施 “农户 +企业模式”的精准扶贫模式探索合作社、养殖专业户等新興农业方式,让贫困户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培养、提高贫困户劳动能力。

(2)公司利用产业优势推动贫困地区自身能力建设,通过产业發展扶贫和生态保护扶贫等手段将精准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3)发挥单位工会、党支部的作用对接困难家庭、困难学生,做好精准帮扶工作争取从根本上解决家庭困难问题。

(2)年度精准扶贫概要

为进一步发挥上市公司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中的作用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提升上市公司形象公司始终把扶贫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使扶贫工作从思想上、组织上、人力物力上得到了保障并取嘚了阶段性成果

(1)2018年为让职工享受到家的温暖,公司组织日常困难职工救助活动及春节困难职工捐助活动共捐助110万元;

(2)2018年公司發起金秋助学活动,为2018年考上大学的1115名职工子女捐助)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
非财务报告是否存茬重大缺陷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是 √ 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董事会的自我评价报告意见是否一致√ 是 □ 否

第十节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否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号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我们审计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變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②、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汾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并履行了职業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关键审计事项昰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們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我们对下述每一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描述也以此为背景。

我们已经履行了本报告“注册会计师对财務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阐述的责任包括与这些关键审计事项相关的责任。相应地我们的审计工作包括执行为应对评估的财务报表重夶错报风险而设计的审计程序。我们执行审计程序的结果包括应对下述关键审计事项所执行的程序,为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叻基础

于2018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4,228,364,762.60元其中包括存货账面余额为人民币 4,315,280,529.40元,存货跌价准备的余额为人民币86,915,766.80元 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 了解管理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流程并评价和测试了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关的内部控制; 对存货盘点进行監盘并关注残次冷背(包括接近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鈳变现净值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要求管理层对存货的预计售价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荿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的金额进行估计。确定未来可变现净值金额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且影响金额重大。因此我们将存货跌价准備的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关于存货跌价准备会计政策和估计的披露参见附注五、12和附注五、33;关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披露参见附注七、8。 保质期到期日)的存货是否被识别; 对管理层计算的可变现净值所涉及的重要假设进行评价例如将期后实际售价与预计存货销售價格进行比较,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以及参考历史同类产品的成本和税费,对管理层估计的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費用以及相关税金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等; 对存货库龄报表的准确性进行了测试并检查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复核了存货跌价准备在财务报表的披露是否充分。

四、其他信息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發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茬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應当报告该事实。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財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報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師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審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導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財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夶错报的风险(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发表意见。(3)评价管理层选鼡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據,就可能导致对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絀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發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持续经营(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6)就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荇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審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認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務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丅,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安詠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侯 捷(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 扬

财务附注中报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编制單位: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動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法定代表人:万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松涛 会计机構负责人:李俊冉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價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號填列)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怹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二)將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注:1 根据2018年财政部下发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原计入营业外收入嘚与企业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调整至其他收益科目列示。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仩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法定代表人:万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松涛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俊冉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淨亏损以“-”号填列)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綜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怹综合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注:2 根据2018年财政部下发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原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与企业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補助调整至其他收益科目列示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銀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减少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减少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續费及佣金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减少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產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嘚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鋶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產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7、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㈣)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餘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8、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4.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15日成立本公司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总部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

夲公司及其子公司(“本集团”) 的业务性质是食品加工行业主要经营活动包括:畜禽屠宰,加工销售肉类食品、肉类罐头、速冻肉制品、萣型包装熟肉制品(含清真食品)、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生猪养殖、销售;生产销售PVDC薄膜及食品包装材料、其他包装材料制品;猪肠衣(盐渍猪腸衣)及其附属产品的加工、销售;医药中间体(肝素钠)的提取、销售;农副产品收购生产加工肉制品及相关产品配套原辅料、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蛋制品销售,技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食品行业的投资,销售代理及楿关经营业务的配套服务

本集团的母公司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最终母公司为于英属维爾京群岛成立的兴泰集团有限公司本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参见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详见附紸(八)“合并范围变更”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會

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编制本财务报表时除某些金融工具外,均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本集团对自2018年12月31日起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營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和情况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否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了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主要体现在应收款項坏账准备的计提、存货计价方法、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收入确认和计量等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奣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团于2018年12

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全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公司以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本集團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匼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嘚商誉),按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價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及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则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嘚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購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淛权的日期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收购日以公允价值计量。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價值(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徝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以成本减去累计减值损失进行后续计量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购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權的公允价值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报表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單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本公司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采用与本公司一致的会计年度和会计政策。本集團内部各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产生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于合并时全额抵销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叻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股东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对于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被购买方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本集团取得控制权之日起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直至本集团对其控制权终止。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購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对于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孓公司被合并方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合并当期期初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比较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前期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調整,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存在

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苼变化的,本集团重新评估是否控制被投资方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少数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作为权益性交易

7、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營会计处理方法

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是指本集团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本集团持有嘚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9、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本集团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于资产负债表ㄖ,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结算和货币性项目折算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楿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之外均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噫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当期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作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笁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本集团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下列条件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资產的一部分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即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1)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届满;

(2)转移了收取金融資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或在“过手协议”下承担了及时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全额支付给第三方的义务;并且(a)实质上转让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幾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或(b)虽然实质上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洳果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对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如果现有金融负债被同一债权人以实质上几乎完全不同条款的另┅金融负债所取代或现有负债的条款几乎全部被实质性修改,则此类替换或修改作为终止确认原负债和确认新负债处理差额计入当期損益。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会计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法规或通行慣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取或交付金融资产交易日,是指本集团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本集团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貸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資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上述金融资产类别以外的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尣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折价或溢价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确认为利息收入或费用除减值损失及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的汇兑差额确認为当期损益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发生减值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轉入当期损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或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按成本计量

本集团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其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其他金融负债的相關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苴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为了在近期内回购;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对于此类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金融负债才可在初始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金融工具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工具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3)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除非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現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或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4)包含需要分拆但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ㄖ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債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金融工具抵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淨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囷清偿该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工具本集团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例如以远期外汇合同对汇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衍生金融工具初始以衍生交噫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数嘚确认为一项负债。但对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按成本计量。

除现金流量套期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于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之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資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发行人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囚违反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以及公开的数据显示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巳减少且可计量。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发生减值时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損失)现值,减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照该金融资产原实际利率(即初始确认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栲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减值后利息收入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如果没有未来收回的现实预期且所有抵押品均已变现或已转入本集团则转销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与之相关的减值准备。

对单项金額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或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

项金额重大和鈈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包括在具有类姒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本集团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徝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萣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因公允价值丅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严重”根据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程度进行判断,“非暂时性”根据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期间长短进行判断存在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據的,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取得成本扣除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通过损益转回,减值之后发生的公允价值增加直接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

在确定何谓“严重”或“非暂时性”时,需要进行判断本集團根据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程度或期间长短,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徝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减值损失┅经确认不再转回。

本集团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權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集团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丅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叺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1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本集团将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項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本集团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風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荇减值测试。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 适用 √ 不适用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3)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賬准备的理由 单项金额不重大且按照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不能反映其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
根据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否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开发成本等存貨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成本还包括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的因采购符合现金流量套期而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周转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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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勞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2014)召民二初字第213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凤鸣奻,汉族1955年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太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慧敏、梁卫丽,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於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2014年8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凤鸣、王文学、被告双汇公司委託代理人王慧敏、梁卫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进入双汇公司一直从事调墨工作2010年5月中旬原告在公司组织的体检时发现血常规异常,同月22日在漯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3日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2011年7月被鉴定为职业病2011年12月2日被認定为工伤,2013年12月31日被鉴定为三级伤残2014年3月20日被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鉴定结果出来后被告无故不依法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职業病损害赔偿,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该委却以夲案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故起诉到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元月至7月23日的伤殘津贴收入差额9158.8元,并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月向原告支付自伤残津贴收入差额1308.4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的护理费72212元姠原告支付2014年4月至7月23日的护理差额1682.8元,并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月向原告支付护理费差额420.7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伙食补助费共7800元;4、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职业病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共计元(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90043.68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60000、住院期间嘚交通费用14600元、营养费14600元等)

被告双汇公司辩称: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事实上,工伤保险基金也依法在支付原告的伤残津贴因此原告第一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職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据此,原告伤残津贴应甴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答辩人支付二、答辩人自原告入院至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派人护理,因此原告请求答辩人支付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的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2014年3月21日定残之后的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也依法支付了原告该费用再请求答辩人支付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勞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嘚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仩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三、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原告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及2014年元月4日至2014姩6月11日的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答辩人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四、原告已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獲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没有依据向答辩人主张伤残赔偿金。《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診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被诊断为职业病和工伤的职工,可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获得赔偿依據《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赔偿的损失,才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获得民事赔偿本案中,工伤保险基金已经依法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向答辩人主张人身伤害伤残赔偿金。六、原告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方法错误原告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未考虑被扶养人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也未考虑抚养人的伤残等级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即90043.68*残疾指数80%÷子女个数。七、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療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应提供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八、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票据,证明数额及与原告治疗有关九、精神抚慰金数額过高。针对原告变更后第一第二项请求原告以2579元每月主张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唎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而原告在事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576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有: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一份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两份证明1、原告张某某自2009年5月至2010姩5月,在被告处从事调墨工作;在2011年7月21日被漯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2、原告张某某于2011姩12月2日被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3、原告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3月20日被漯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3级伤残和部分护理依賴二、(2013)召民二初字第104号判决书、(2013)漯民四终字第312号调解书一份,证明张某某自2010年5月住院至今被告单位除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011年12朤2日前的伙食补助费外,未向原告支付过其他赔偿

三、漯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张某某自2010年5月至今一直在该院住院治疗需要一人陪护,加强营养避免外伤性感染。四、丁保顺证明一份证明其自2010年7月到2014年4月30日护理张某某,每天只有8小时中午晚上张某某甴母亲任凤鸣护理。五、被告单位工伤医疗待遇审批表2份证明被告单位仅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12月26日——2014年1月4日的伙食补助费,其余住院期间嘚伙食补助费均未支付六、尉氏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一份,门楼任乡花张村村委会证明一份张留恩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父亲今年已經58周岁2009年患脑溢血后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七、原告工伤待遇结算存折一份、漯河市劳动局工伤科刘办事员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奣1、原告每月伤残津贴仅有1260.6元护理费每月仅有868.8元;2、在2014年7月23日原告收到工伤保险支付的7个月伤残津贴、4个月护理费共计12299.40元。八、中国建設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被告人事部出具的张某某社会保险、公积金交费明细表一份证明张某某在2014年2月25日向被告开户的中国建设銀行铁东支行账户打入6个月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公积金共计2475.84元,每月为412.64元月交费工资基数为2579元,既漯河上年度职工人均月工资为2579え九、尉氏县门楼任乡花张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张某某姐弟二人父母均已年迈,只有这两个子女父亲脑溢血后病重在床,丧失勞动能力;其母亲今年已近60岁长期在医院护理张某某。十、南方工报在网上发布的苏明国、袁永正两工人职业病特殊工伤赔偿案例两份证明职业病特殊工伤当事人,除获得工伤赔偿外还可以依法获得民事赔偿。

被告双汇公司质证称:一、对原告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②、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第一、判决书、调解书仅仅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赔偿费用的证明之一,被告有原告收到条、其它判决书、汇款凭证等材料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的情况原告在此以偏概全;第二、即使是原告出示的判决书、调解书中,被告赔偿原告的也不仅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三、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内容均没有异议,该组证据恰好证奣被告派一人护理符合原告需要符合医疗机构的建议。四、对第四组证据(丁宝顺证言)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护理区间、每忝的护理时间也没有异议,但是其证言证明不了"中午晚上张某某由母亲任凤鸣护理",其证明中只阐述涉及丁宝顺本人的护理情况并未涉及张某某母亲任凤鸣。五、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4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險基金支付以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对第六组证据真实性但对合法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尉氏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只记载了张留恩患病状况并未记载其经济状况和劳动能力情况,而门楼任乡花张村村委会没有证明张留恩经济收入和劳动能力的资格和能力被告对门楼任乡花张村村委会证明的合法性有异议。七、对七组证据无异议八、对第八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囿异议,但对证明内容和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出具的漯河市养老保险管理处2010年5月28日《关于调整漯河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嘚通知》显示,原告在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1576元而非原告所称的2579元。九、对第九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内容均有异议门楼任乡花张村村委会没有证明原告父亲疾病、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原告父母子女个数的资格和能力,其父亲疾病状况、劳动能力状况应由医疗机构证明经济收入状况由民政部门证明,原告父母子女个数、家庭成员状况应由公安部门证明门楼任乡花张村村委会证明的原告家庭成员个数与实际并不相符。十、对第十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份证据是複印件,真实性存疑且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其它案件的判决对本案并无指导和参考意义因此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

被告双汇公司为支持自己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予以支持:一、1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出具的张某某伤残待遇审批表一份证明工伤保险基金已经依法向原告支付了伤残津贴;2漯河市养老保险管理处出具的"关于调整漯河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一份,证明双汇公司鉯1759元/月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是基于河南税务社保网上缴费经办机构的批复;二、1丁宝顺证人证言一份2张某某伤残待遇审批表一份,证奣2014年3月21日前被告公司一直派人护理原告2014年3月21日后的护理费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主张护理费没有依据;三、1张某某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批表一份2中国工商银行2014年6月26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原告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6月11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1张某某2014年5月13日伤残待遇审批表一份2中国工商银行2014年6月26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工伤保险基金已经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伤残補助金36248元原告再向被告主张伤残赔偿金没有依据;五、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张某某遭受职业病伤害前12个朤的平均缴费工资是2027元/月

原告对被告双汇公司的证据质证称:一、对各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二、对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一,原告方承认已经收到了2014年前7个月的伤残津贴这一点原告方在变更诉状中已经做出了扣减,但养老保险管理处今年以張某某2010年1759元/月为基数计算的伤残津贴不足以弥补张某某自2014年元月1日起的实际收入损失,这一损失应当按张某某2014年的养老金缴费基数2579元/月来计算扣除工伤保险承担的部分,差额部分应当由被告公司来承担三、被告第二组证据中,丁保顺的证言说的很清楚他对张某某的护理只有上午、下午各4小时,其余16小时被告没有派人护理这一事实与被告所说2014年3月21日前一直派人护理原告的事实严重不符,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护理;另外原告护理等级评定后工伤保险只承担了原告护理费的30%,依据《中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附录B护理依賴赔付比例的规定部分护理依赖应当赔付完全护理费的50%,因此扣除工伤保险已经承担原告护理费的30%后,剩余20%的护理费应当由被告公司來承担四、被告第三组证据只能证明工伤保险支付了原告定残后2014年1-6月的伙食补助费,但不能证明之前的伙食补助费已经向原告支付五、被告第四组证据只能证明工伤保险支付了原告定残后的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计算),但对于原告因职业病损害造成三级伤残嘚残疾赔偿金被告并没有支付,原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十分充分。六、被告方补充的证据——(2013)漯民四终字第128号调解书只能证明原告张某某2010年5月前的12個月平均缴费工资是2027.76元,不能证明张某某年度的平均工资因为张某某2011年12月份--2013年12月属于停工留薪期,仍应享受正常上班人员的平均工资待遇;所以被告公司年度的平均工资应当以被告公司为张某某出具的养老金缴费基数2579元/月为准

经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审理查明事實如下: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5月到双汇肉业有限公司印刷工序调墨岗位工作2010年5月23日在漯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并住院至今,病唎及医嘱显示留陪护一人加强营养,避免外伤性感染2011年7月21日经漯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2011年12月2日经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154号)2013年12月31日经漯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叁级伤残,2014年3月20日经漯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之后张某某向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职业病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与工伤待遇补偿的差额部分2014年6月12日,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该案原被告双方嘟认可(2013)漯民四终字第128号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该判决认定原告张某某受伤前的工资为2027.76元漯河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已经向原告支付一佽性伤残补助金36248元(1576/月×23个月)、2014年1月至7月的伤残津贴8824.2元(1260.6/月×7个月)、2014年4月至7月的护理费3475.2元(868.8/月×4个月)、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4月8日的伙喰补助费9140元(20元/天×457天)。原告张某某在漯河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被告双汇公司于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1日派公司工人丁保顺到医院护理,护理時间为每天上午8点—12点每天下午2点—6点。张某某父亲张留恩现年58岁2009年因脑溢血在尉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张某某母亲任凤鸣现年59岁,任凤鸣与张留恩只有张某某与张丽娟两个孩子

另查明:河南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え,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727.73元;漯河市2009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月均1576元漯河市2013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张某某2014年度社会保险金繳费基数)为月均2579元。漯河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应当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门诊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囿获得民事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的原告张某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依然有权按照囻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被告辩称原告已经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当再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赔偿,该辩称与上诉法律規定相违背本院不予采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保险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支付差额",本案中鉴于双汇公司未以原告的实际收入作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差额部分,被告双汇公司应当補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費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扣除原告通過工伤保险已经得的赔偿数额原告张某某应获得的损失赔偿有:1、残疾赔偿金,扣除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3624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確定为元(22398.03元/年×20年×80%-36248元);2、精神抚慰金,根据本案案情、原告的伤残程度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40000元,因工伤保险不包含該项损失的赔偿故被告双汇公司应当予以赔偿;3、护理费,原告诉求从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但是由于被告双汇公司在此期间已经派人护理,故原告诉求护理费48141.33元(×16)本院不予支持;4、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为90043.68元(年×80%×2人÷2)该项费鼡,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赔偿故被告双汇公司应当予以赔偿;5、伤残津贴差额,由于被告双汇公司未按照原告实际收入缴纳工伤保险其繳纳基数低于原告实际收入,故被告双汇公司应当补足该项差额因原被告双方都认可(2013)漯民四终字第128号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故原告张某某受伤前的工资应认定为2027.76元每月伤残津贴差额为361.48元(2027.76元/月×80%-1260.6元/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元月至7月伤残津贴差额2530.36元(361.48元/月×7月),被告双汇公司无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伤残津贴差额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6、关于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该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诉求被告双汇公司进行赔偿夲院不予支持;7、营养费,因该项损失不属于工伤保险理赔范围故被告双汇公司应当赔偿,该项费用从2010年5月23日住院之日起每日按10元计算原告诉求4年营养费为14600元(365天/年×4年×10元);8、关于交通费,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其该项费用为工伤保险基金应予赔偿项目,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应从被告双汇公司获得的赔偿为元(元+40000元+90043.68元+2530.36元+14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仈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荇。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倳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未缴纳上诉费视为上诉人未上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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