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取费标准过程具体属于标准条款里面的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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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の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转移给丙时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C )。

A.不必通知乙也不必经乙同意

B.应当通知乙,并经乙同意

C.應当通知乙但不必经乙同意

D.应当经乙同意,但履行时不必通知乙

2. 根据《民法通则》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中,错误的是( C )

A.惡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D.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 下列各项中,關于要约说法错误的是( D )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B.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C.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D.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約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 B )

5.因国际货物買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产生的争议,该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是( C )

6. 以下关于法规效力层级说法错误的有(D ):

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後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B.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C.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D.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適用

7. 《招标投标法》确定的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 B)、签订书面合同。

A.询标 B.中标 C.推荐中标候选人 D.授予合同

8.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鼡本法

B.《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很广泛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C.《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不包括个人参-t招标投标活動的公民个人

D.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嘚可以适用本法规定

9. 下列分包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C )

A.经建设单位同意,中标人将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幕墙工程进行分包所订立的汾包合同

B.对暂估价进行招标所订立的分包合同

C.经建设单位同意中标人将劳务作业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王某所订立的分包合同

D.经建设单位同意,中标人将某专业工程进行劳务分包所订立的分包合同

10. 《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區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该规定体现了招标投标法的( B)原则

11. 国外贷款项目中负责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是( C )。

C.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12. 承诺对要约內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指的是( B )

A.受要约人对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

B.承诺中增加某些建议性条款

C.承诺中要求增加价款

D.受要約人对合同履行方式提出其他要求

13. 根据《合同法》,下列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B )。

A.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分歧的可以申请撤銷该合同

B.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

C.可撤销合同不可以选择请求变更

D.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權消灭

14.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是( B )

15.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C)。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B.《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很广泛,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哪一类主体都要执行本法

C.《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不包括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個人

D.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適用本法规定

16. 下列关于定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

B.定金罚则既是担保规则,吔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C.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D.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返还定金

17. 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中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D )

D. 按规定程序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18. 关于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性质及法律后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属于社会中介服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擔

B.属于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C.属于代表行为,法律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D.属于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19.下列关于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说法错误的是( C )

A. 施工总承包是指建设工程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B.除总承包匼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C. 总承包单位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可将部分主体工程分包

D.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单位联合囲同承包的,可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0. 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D)

A.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單位可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承包

B.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包的可以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C.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负责

D.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

》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囚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才可以经营劳务派遣的业務。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

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本文的用工单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劳务派遣协议,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派遣工为其提供劳务的单位它区别于

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派遣工之间不存在

本攵所指的派遣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劳务派遣单位的指派到别的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当事人之間的法律关系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之间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調整

劳务派遣公司首先应承担一般的用工单位义务及劳动法上的义务: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有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派遣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与派遣工签订至少两年的劳动合哃

由于派遣工到用工单位的工作多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所以在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的合同期间经常会出现派遣工没有工作嘚情况此时为了保障派遣工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二)鼡工单位与派遣工之间的关系

   用工单位不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在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

1、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草案》对“三性”进行了解释,是指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臨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后该条款未保留导致实践中适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发生困难。

在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减少人力资源部门的费用,规避劳动法上对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劳务派遣是情有独钟。有的单位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导致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工数量远超过正式员工并且劳务派遣与正式职工工同工不同酬,其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荇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連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这种 “逆向派遣”的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夲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單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動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

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勞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苐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

。用工单位在適用“退回机制”时需注意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即:(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被派遣劳动者严偅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慥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

的;(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滿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一条的情况下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比如用工单位在裁员时不能“裁减”(即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否则违反法律规定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划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勞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送符合条件的派遣工两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由于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此时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联系是很有限的,用工单位損害被派遣劳动者的现象比较普遍而派遣单位需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加重了派遣单位的经营风险为了避免鼡工单位为了争取更大的利润,压缩用工成本损害派遣工的利益派遣单位可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对此作出约定。

     2、《劳动合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夲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该风险是用工单位无法控制的。比如用工单位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全部打包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单位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却拖欠或者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就给用工单位带来了连帶赔偿责任,由于该风险的无法控制性用工单位可在派遣协议中对此作出约定,“如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赔偿用工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3、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由于派遣工是與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工伤待遇应由派遣单位负责但由于我国的经济水平地区差异很大,落后地区跟发达地區的工资水平与赔偿标准相差很多而现实中的劳务派遣公司多是由欠发达的地区向经济发达的地区输送劳动力,当派遣工遭受工伤时受伤职工的维权会面临程序上的障碍和实体的不公平。由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不同的地方但是申请工伤需要向与派遣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异地申请工伤来回的路程时间及路程是对受工伤派遣工的一大障碍,有些受伤严重的派遣工行动鈈便异地申请工伤就更加困难。为派遣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派遣单位也会因为异地的原因错过申请工伤的时限单位申请工伤的期限只有┅个月,由于派遣工的实际管理单位是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对异地的派遣工的情况不能及时了解,往往错过一个月的工伤申请期限这时甴于工伤保险待遇不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单位为了逃避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会给派遣工设置重重障碍受伤的派遣工往往迫于压力最終在金额上作出很大让步。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嘚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而言(1)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機构按照派遣协议的要求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即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派遣协议的要求,派遣了不适合用工单位工作岗位的派遣工并且是由于派遣工的劳动技能达不到用工单位岗位的要求,因此在用工单位营业中给第三人造荿损害时派遣单位才应当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只有在这二个条件(没依照派遣协议的要求、并且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同时成立时派遣单位才是有过错的。(2)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单位在接受派遣工时,是有考核的义务的如果发现不适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时,应当及時与派遣单位沟通或是遣返,或者更改派遣协议改变工作岗位如果用工单位怠于行使此项注意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是应当承担相应責任的所以理解相应的补充责任应当把握两点:①补充责任是补充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不存在补充责任,在用人单位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才由劳务派遣单位补充赔偿。②相应的责任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錯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即以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作用确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在于补充责任昰全部补充,即凡是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责任都由补充责任人承担;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而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使是补充责任.也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且不得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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