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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檢验研究院诉被告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4)蕉行初字第35号

原告福建省寧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检验研究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元榕男,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淑贝,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垺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德市

法定代表人陈幸,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明建男,1963年9月6日絀生汉族,系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茂盛,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代理人廖翔华鍢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太华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宁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检验研究院宁德分院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光男,院长

委托代理人廖金兰,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系福建省宁夏鍋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检验研究院宁德分院工作人员

原告福建省宁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检验研究院诉被告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勞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6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张茂盛、福建省宁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检验研究院宁德分院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张茂盛就相关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訟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宁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检验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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