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村房屋拆迁屋拆迁村委会可以拿走哪些补偿?
在农村拆迁中除去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外,村委会似乎总能控制一部分补偿款甚至有些钱直接被村里以决议的名义截留、挪用而不会进到农户的腰包里。那么究竟哪笔补偿费用才是村委会有权“拿走”或者“暂扣”的呢?
征地拆遷项目:一共5类补偿仅1类村委会有权控制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了5类法定补偿项目,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简言之承包地里修建的水渠、水井、看护房、大棚等地上附着物以及农用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蔬菜瓜果和其他树木等,是谁的补偿就给谁与村委会、村集体无关。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政府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既要满足补偿又要确保社会保障這笔资金的管理系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在社保基金专户下设立分户,单独管理、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而每个被征地农民都应建立个人账户。
3.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农村村民的住宅即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征地农民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自然有权直接领取这筆补偿费用村委会无权截留、挪用或者进行再分配。
4.安置补助费这笔费用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因为在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农用哋已经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下村委会或者村集体无力承担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那么安置补助费显然也没理由占着
5.土地补偿费。《土哋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这笔费用是因土地征用而作出的補偿,那么村委会签协议并且领款也实属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