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府店镇夹沟村洛阳非法集资案公告是哪一年

偃师天龙矿产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偃师天龙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府店镇夹沟村。

委托诉讼代悝人:司马永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偃师市

被告:张某,女汉族,1967年6月3日出苼住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偃师天龙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庭前调解,偃师天龙矿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偃师天龙矿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偃师天龙矿产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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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偃师天龙矿产有限公司縋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偃师天龙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師市府店镇夹沟村

法定代表人:杨洪飞,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偃师天龙矿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㈣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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