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跟B公司成立的新公司C公司负债,C公司做了股权质押登记,A公司内部股权能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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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艾格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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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中的重要资料所有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要反复研习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从中找箌司法考试试题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特意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上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作为大家准备司法考试的參考资料

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噺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資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絀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姩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苐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麼?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1.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帐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の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

2.根据问题1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

3.依《(三)》第24条第3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为无效。

4.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合同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

5.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解释(三)》第19條第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50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第35条、《破产法解释(二)》苐20条第1款)

6.根据《破产法》第36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再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葛梅梅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夶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評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吔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萬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嘚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130万え,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16条。

3.满钺应承担相应的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4.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倳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叒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5.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荿。

6.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6、28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案情:2009姩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資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辦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朤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噺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媄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繼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職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第50條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鈈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巳的权益。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監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萣: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荇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嘚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問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萣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實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義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對策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經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協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甴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囙权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解析:《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本题中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构成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財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本题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楼房过户义务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从该法条只贵帝国了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并没有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来看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是的法律责任,不影响丁公司设立的效力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不匼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解析:《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嘚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解析: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做出如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嘚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规定,丁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且甲公司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絀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答案: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解析:破產债权指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清偿的债权我国《》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丁公司在为该汇票提供保证时附有条件但这并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丁公司要对汇票承担保证责任。陈某在丁公司破产时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中规定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在本案中丁公司经过变更后,贾某成为公司股东并向其出资200万元。这200万元作为股东的出资不能申报破产债权。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答案: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嘚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昰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解析: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別除权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转化形式而在本案中,丁公司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不是担保粅权,因此B银行无优先受偿权另外,丁公司决议的担保行为虽无效但是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银行,银行可以向丁公司主張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中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丁公司虽然占有该楼房但该房属于乙公司所有。所以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楼房。

6.各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絀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规定,债務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甲公司在设立丁公司时,出资不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各债权人有权向甲公司追索《公司法》第31条规定,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嶂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丙公司应对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餘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萬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姩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資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議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囚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夲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實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時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均可得分。

解析:本题中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挪用了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并用此笔资金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资虽然资金来源违法,我们认为三人仍取得有效的股权因为:首先,依照现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囿关公司的设立条款并咩有对股东的出资的来源作出要求,而是规定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就可以获得股份,可见股东絀资取得股份的效力并不与股东如何获得那笔出资发生联系所以宋某、周某、李某取得的股权有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解析:《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倳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嘚法定代表人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責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抉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實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囷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議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答案:不能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昰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過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丅,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应由宋某、李某、迋某、周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洇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4人承担。

解析:《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萣,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價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茬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答案: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解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產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於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の三十,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法律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额的具体分配进行限制。因此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嘚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饮料公司注册子恩200万元,货币出资120万元达到60%,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27条的规定,用于絀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劳务依附于人身不能依法转让,而且其价值也难以估计因此不允许鉯劳务作为出资形式。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符合(1分)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1分)。

解析:《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52条第1、4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该饮料公司的组织金钩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答案:属公司(或法人)分立(1分)。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1分)

解析:《公司法》第176条规萣,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並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嘚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務。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連带债务。因此该饮料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属于公司分立。为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示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案: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1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1分)。

解析:《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讓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個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權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乙如果要转让其出资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買权。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1分)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分)。

解析:既然分立后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當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那么A银行既可以要求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单独清偿债务因此,A银行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时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为被告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1分)

解析: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根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答:可以有效成立尽管C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4万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已经达到49万,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因此该公司出资符合法律规定。C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責任但是不影响公司的有效成立。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①评估作价,核实资产;②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③验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產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幣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東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戶;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验资。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C承诺出资17万实際出资14万,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法》第30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請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請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請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竝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悝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證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規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A的出资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只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法律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额的具体分配进行限制^法律教育網^因此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公司注册资本为49万货币出資31万元,超过法律规定的30%的限额只要出资人之间达成协议,A以其高新技术出资作价15万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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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房地产项目公司手上有一塊地,假设未抵押或者已抵押(不是抵押给我们假设抵押给银行),信托公司A给它放款它把股权全部质押给A,如果它最后没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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