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年多不取得快递是怎么回事?可以扔掉吗?

这又是一个尴尬的问题,令物权法无以适从,只能小心翼翼地求取平衡,为这个事,1957年的时候,广东和河北的高院专门写过信去问最高院,该咋么办。

先复习下民法理论。理论上,这是无权处分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以及第三人的善意无权占有问题。对于此,通说的处理原则是:

1.原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你买的东西是从我这里偷的,我有权要回来,民法支持我。

2.使用中的损失,如果有代位物(如保险赔偿),则代位物可以补偿给原权利人,若无,则善意占有人不必负责,超出代位物价值的损失,善意占有人也不必负责。你把东西用坏了,但因为你是善意的,有保险来赔就赔给我,没有你也不用在意,不找你赔。

3.占有过程中的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向原权利人请求。你保管这东西花的钱,我也补给你,毕竟这东西没在你手里一直在我这儿的话,我可能也得花这个钱。

以上这些处理办法都是好理解的,麻烦在于,苦逼的善意占有人把原物返还给原权利人了,人家为取得这个东东支付的成本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吗?

本源上看,某人若从正规商业主体,取得正规发票,以市场价购得某物,时隔一段时间后,却被告知是赃物,典型的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行为人既然是善意的,依民法原理理应据有该物对世的所有权,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

但另一边,是也没有任何过错的失主,原本就拥有所有权的物品被人偷了,受到了不法侵害,理应有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两边都是正当权利,手心手背都是肉,民法该如何处理?

原理上说,都应向小偷要找补,这众生皆苦的局面是小偷造成的,这个过程中双方都有损失,只有小偷取得了非法利益。麻烦在于小偷可能追不到,或者大概率已经挥霍无力补偿,这种时候,失主和善意相对人只能有一方据有所有权,必有一方的所有权要被剥夺。法院也很为难。

最高院研究后的回复是:

1.首先要确认,买主确实是善意的。这一点很重要,赃物既然是赃物,其实可供其变卖的渠道是很有限的,赃物可以出现在正规渠道,可以获得正规发票的可能性本就很小;其次,不劳而获的小偷,为了迅速变现,往往也会低于市场价出售,买主往往是贪到了便宜的,即便不确切知道该物是赃物,也通常心中多少知道这东西来路不正。如果不符合正规渠道,不是以正常市场价购得的,便不宜被认为是善意相对人。如此,其所有权当然不应被保护,物品应返还失主。

注意,不保护非善意或难以确认善意(难以确认才往往是通常情形)的买主的所有权,不等于完全不顾及其损失,其损失,最高院依然主张由失主与买主共同酌情负担。

2.排除以上看似善意其实不善的情形,如果买主确实购自正规渠道,支付合理价金,那么买主被认为已取得所有权。

该解释在此情形下,少说了失主的损失该怎么办。鉴于很多人被偷了,如果抓不到小偷或抓到小偷也要不回原物或补偿,只能自认倒霉,估计最高院是认为,失主你虽然是找到失物了,但因为找不到小偷或补偿,也就泯然于找不到失物的众人,一样自认倒霉吧。

而该解释在此情形下,却多补了一句:失主如果愿意支付价金购回原物,应准许。此准许当然是法院准许,也即失主只要愿意花钱买,买主就必须卖。

这下,又把前面的买主已取得所有权这个结论给推翻了,我们都知道所有权是对世权,我不想卖就可以不卖,但现在最高院说了,你买的是赃物,所以如果失主想买,你不想卖也得卖。

所以事实上,买主在这种情形下,其所有权并不被认为应该被完全保护,也可以说他仍未取得所有权。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最高院的态度,是保护失主的所有权,失主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显然与现行通说符合。同时支持买主取得对价或酌情的补偿。能找小偷由小偷负担,找不到小偷或小偷负担不起,就失主和买主都担一些。

所以对善意无权占有人(买主)来说:找不到小偷或小偷负担不起时,买主善意的话,可以获得补偿。

所以,不看原物归属,单看价值的话:

1.善意无权占有人(买主)可以得到部分或者全部的补偿。

2.原权利人(失主)在买主不善意时,要承担一部分损失来补偿买主,相当于两家共分失物的价值;在买主善意时,买主或者取得原物,或者取得与原物相当的价值,事实上失主丧失了与原物相当的价值——但失主可以获回原物的权利是被保护的——毕竟物品和钱只能等价,不能等同,尤其是一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

3.买主与小偷之间的交易行为,应被认为是无效的——买主并不被认为取得了所有权,小偷也自始并不据有失物的所有权。

此最高院回复虽老,但至今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对购买盗赃物情形的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先后接到广东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来文,询问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按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有向盗窃犯要求赔偿所受损失的权利。在盗窃犯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损失的时候,双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一般的都无过错,把赃物从不知情的买主手中追还失主,也无非是保护失主的所有权。在法律尚无规定以前,我们的意见是:除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公共财产应另行研究外。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间的问题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二、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三、如上所述,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无过错,而且双方中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因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尽量采用调解方法解决。酌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双方分担损失。

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文所举李流传盗窃单车(即自行车)案内所缴获的赃物,其中易国新所买的1辆单车,有税票和发货票等必要手续,亦未发现有买便宜的情形,而且时间已达5年之久,失主下落不明,这案如尚未处理,不如即将单车发还易国新较为适合。同案内其余11辆单车,如尚未处理,也可以按这个原则斟酌处理。

另外,我院还接到河北省冀县人民法院来文,请示上述问题,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告该院,我院不再另复。

}

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精选答案推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该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事实俩月内没有表示接受遗赠的,即为放弃受遗赠。

  • 律师的解答非常详细,相信你已经对此问题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 如果你还想再参考其他律师的看法,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相似问答推荐

  • 帮助人数:10177 咨询电话: 地区:贵州-安顺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无偿给予他人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

  • 帮助人数:40876 地区:辽宁-沈阳

    复杂,需要详谈帮助你。。。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
  • 被继承人死亡后办理法定继承过户手续没有契税

  • 如果不愿意,那就按照法定监护顺序确认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公正也是有效的。
    遗赠人:xxx,性别,年龄,汉族,住xxx
    甲方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达成本遗嘱,内容如下:
    xxx(写明受赠人身份信息)享有受赠甲方全部财产的权利。包括位于xxx***号房屋五间,西房三间以及其他附属建筑;甲方的全部生活用品及存款等。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1、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是二十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办理结婚登记,也不会发给结婚证。2、婚姻登记机关主要通过查看身份证以及户口簿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年龄。

  • 1、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2、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俩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房产等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 1、赡养义务人之一不可以做原告。2、因为赡养纠纷案件,须由被赡养人作为原告向赡养义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赡养人可以将多个子女列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3、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能依法再婚。因为被宣告死亡人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其跟配偶之间婚姻关系就依法自动解除。配偶也就自动成为单身状态,只要配偶没有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配偶就可以跟别人再婚。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要旨]</?xml:namespace>公证遗嘱被公证机关撤销后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遗嘱未公证,对合法有效的未公证遗嘱应依法予以保护。[案情]2000年9月,山东省夏津县夏津镇蒋寨村村民蒋忠元(男)与夏津镇朱仓村村民赵辛英(女)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2003年10月27日,赵辛英与蒋忠元办理公证遗嘱:“蒋寨村家中房宅一处、土木结构北房两间和院内所有树木,夫...

  • 华律网小编[要旨] 公证遗嘱被公证机关撤销后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遗嘱未公证,对合法有效的未公证遗嘱应依法予以保护。 [案情] 2000年9月,山东省夏津县夏津镇蒋寨村村民蒋*

  • 裁判要旨 公证遗嘱被公证机关撤销后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遗嘱未公证,对合法有效的未公证遗嘱应依法予以保护。 案情 2000年9月,山东省夏津县夏津镇蒋寨村村民蒋*元(男)与夏津镇朱仓村村民赵*英(女)举行了...

  • [要旨] 公证遗嘱被公证机关撤销后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遗嘱未公证,对合法有效的未公证遗嘱应依法予以保护。 [案情] 2000年9月,山东省夏津县夏津镇蒋寨村村民蒋*元(男)与夏津镇朱仓村村民赵*英(女)举...

  • 遗嘱赠与受赠人一年后接受是否有效?华律网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对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遗赠给他人。对于受遗赠人,需要在遗赠人死亡的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遗赠受领人要书面接受遗赠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遗赠受领人要书面接受遗赠吗

}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些人借款给他人要不回家,只能去法院起诉,可欠款人宣判后依然不还款,在接到裁决书后一定要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多人很有可能要说欠款人没有钱强制执行了也拿不回钱,那麼欠钱不还申请强制执行有用吗?肯定是有用的,对于多长时间能领到钱这一就不确定性了。

欠钱不还申请强制执行有用吗?

对法院判决书后仍不还款的欠款人,无论另一方是确实没有钱还,或是富有便是不还的,只需未执行还钱责任的,就务必要去申请强制执行,先不必考虑到强制执行后是不是能拿追回来,最重要的或是得立即认为自身的合法权利。

终究强制执行是有效期限的,在宣判起效后2年之内如果没去申请,到期了人民法院就不管了。而期内只需去申请强制执行了,欠款人没还钱就可以强制执行一辈子的,尽管拿赔钱的时长会较为悠长,最少或是有期待的。

因此欠钱不还申请强制执行比没去申请或是有用的,对没有钱还钱的欠款人而言,强制执行短时间很有可能没实际效果,由于她们户下的确是沒有可实行的财产,储蓄卡里也没有钱。但是万一人家翻盘了有了钱,或是是拥有其他收入的,沒有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毫无疑问会后悔莫及。

像如今许多企业全是强制性给职工买社保的,有些人如今没有钱但是离休了有养老保险金呀,也有儿女给买了分红保险的,这种也是可以实行的,总之只需具备了欠款人的收益案件线索,就不害怕没有钱实行。

以上就是“欠钱不还申请强制执行有用吗”的有关详细介绍。总的来说,欠钱不还申请强制执行是很重要的,可是一定要立即申请,那样合法利益才会遭受法律法规维护。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不想要的快递可以不去拿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