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环保关停企业怎么办

近年来,为了保护“绿水青山”、保障优良的人居及自然环境,各地大力开展了环保整治行动。初心是好的,但一些地方在环保整治时采取一刀切式的关停,刮起了环保风暴,不少企业“很受伤”。就如同山东临沂兰山区,8月底400多家板材企业被迫集中停产,270家餐馆停业。环保是达标了,但企业受到的损失又该咋办?

那么,法律对于企业的环保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在环保整治中,什么样的情况下企业会受到惩治,企业受到的有哪些类型,哪些情况可以免于处罚,企业又有哪些救济途径呢?今天,即明一口气给大家讲清楚。

一、企业因环保问题受到惩治的3种情形

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

处罚单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情形1:企业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情形2: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情形3:无环评文件及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二、对于企业环保问题的7种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第八条。

通常相关部门在经过调查取证后,确认了企业环保违法的事实,才会根据情节的轻重,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具体分为下列七类,即: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举例:在去年,即明拆迁律师过6户养殖企业遭遇环保罚款的案件,其中一家企业就面临百万罚款。通过律师依法介入维权,这6户养殖企业最终相继被取消或大幅降低了罚款。

三、环保整治中免于处罚的2种情况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经过执法部门调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企业遭受处罚、关停的救济途径

企业遭受罚款或被责令停产、关停,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那么此时企业第一时间要做的就是积极收集能够自证清白的证据资料,积极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如果确实协商不了,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利用好法律赋予给企业几项关键的救济途径或者说法定权利,依法维权,避免企业因为停产停业遭受更加巨大的损失。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法定时效:行政上载明的时间内

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后,企业可以积极向作出处罚的相关部门提出异议,争取免除或降低处罚力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法定时效:应在行政机关处罚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假设企业受到的的处罚较为严重,那么就很有必要尽快使用听证的权利,在听证会上,对于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进行申辩和质证。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的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从行政处罚告知到处罚决定,法律都赋予了当事人的对应权利和维权时效,咱们一定要好好利用起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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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环保问题关停,企业却没有给职工交养老保险,该怎样维权

企业因环保问题关停,企业却没有给职工交养老保险,该怎样维权

一、新《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主要体现在:1、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2、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3、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二、依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具体规定如下:1、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2、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扩展资料过去环保执法过松过软,环保不守法是常态,而今后要把这个常态翻过来,让守法要成为常态,“守法是底线,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守法,这不是高要求,这是一个底线的要求。”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如是称。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视环保,制度不断完善,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勃兴,我们没有理由不将环境治理到位。去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不断呵护新环保法的尊严,不断调动执法部门的监管自觉,我们就有理由对环境治理更有信心,对法治建设更有期待。

环保验收没有通过是不允许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消防、安全和环保必须和建设项目同时验收通过才能投产使用。其中一项没有验收通过等同项目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就拿不到竣工验收后的工程款。所以不论是设计问题还是施工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你好,建议你具体说一下案情,仅凭这些无法做出专业判断。

  • 律师的解答非常详细,相信你已经对此问题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 如果你还想再参考其他律师的看法,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大家都在问的劳动纠纷问题

  • 1、医疗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 1、找劳动监察队。老板无权要求员工找已经离开的员工,且以此为理由不发工资违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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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66家石材企业不愿关停退出,状告环保局

一个行业的整体退出,始终牵扯太多,看似平静的背后却是波涛汹涌。晋江石材行业自从去年退出后,一些企业转型了,一些关停了,一些以“工艺石”类型继续生存,还有一些不符合要求却又不愿意退出的舞台的石材厂,该何去何从。

建筑饰面石材企业整体退出转型,近期再起波澜。当地66家石材企业因为不服晋江市环保局作出的“停产、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自去年年底以来分两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尽管近期晋江市法院相继判决两批企业败诉,但他们仍再次向泉州市中级法院申请上诉。明知打赢官司的几率很低,然而这些企业表示,将把官司打到底,争取最后的生存机会。

最近四年,每年年产值上千万元,纳税都超过100万元,还作为纳税大户获得镇政府表彰授牌。这样规模的石材企业,在晋江市永和镇数百家石材企业中也是位居行业前列的。然而,晋江蓝翔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文艺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企业会因为缺了一张土地证,在今年2月5日被晋江市环保局责令停产直至验收合格,以及罚款6万元。“按照晋江市政府对于石材行业的整治手法,验收大门已被关闭,蓝翔石业实际上已被判死刑:也就是永久关停。”

数十亩的厂区,堆满了各种荒料和加工好的各种石材产品,6月22日,记者走访了蓝翔公司,厂区里切割机轰鸣的作业声,呈现出一派忙碌的生产景象。现场一位管理人员告诉记者,这些产品主要远销欧美、中东等海外市场。然而,石头搭盖的老旧厂房与现代厂房夹杂,也是这家公司的另一个显著特点。“这些厂房都是过去10多年的不同时间点,因为扩产需要分别建设起来的。在泉州,很多民营企业不都是这么发展起来的吗?”蔡文艺说。

“蓝翔石业创办于1998年,2003年我也曾补办过土地证,但好像因为不符合城乡规划,没有下文,后来这事我也没太用心,就这么耽搁了。”说起被关停一事,蔡文艺满腹委屈,他说国内哪家民营企业不是从小作坊成长起来的,各方面条件和手续自然不规范。据悉,晋江只有数十家石材企业拥有临时排污证。

由于建筑饰面加工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2009年晋江市政府决定以壮士断腕般的决心,推动石材业整体退出或转型的整合,并明确规定2012年7月31日全面退出转型。不过,也有59家企业在同时符合纳税额度、环保记录、用地手续、经营范围等11个晋江市政府制定的严厉的认定条件后,被允许以“工艺石”企业继续生存。而蓝翔石业等31家企业因为缺乏土地证,以1个条件之差,最终被纳入关停对象。据悉,晋江共有100多家有证的石材企业,因为只差一项或几项条件,它们全都被以违反“三同时”制度,被晋江市环保局责令关停。

据了解,所谓的“三同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简称“三同时”制度)。

不过,记者近日在永和采访期间,发现不少本应关停的石材企业,至今仍在正常生产,只是在相关部门巡查时,避避风头。“没办法,这么大一家企业,几十号员工连家属算则有几百人要养,不可能说关就关。”另一家停产的老板许总对记者说。

除了私自继续生产外,这些企业还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合法的生存之道,于是便有了这次集体状告晋江市环保局的行动。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向法院起诉。在打官司之前,这些企业已依法向晋江市环保局、泉州市环保局要求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结果是维持原处罚。

于是其中的66家企业(其余企业主动放弃)分两批(第一批30家、第二批36家)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2013年2月20日先后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这次打官司的66家石材企业均有一定的规模,年产值大多有几百万元。

焦点一:“临时排污证”能否视同验收合格?

第一批30家企业(即原告)认为,晋江市环保局(被告)所作《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其主要理由是:1.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向原告核发了排污许可证,明确原告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已达到零排放标准,符合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视为验收合格。2.假设原告存在被告所述之违法事实,那么也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而且也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

不过晋江市环保局辩称:1.在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原告依法必须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为此被告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原告并告知其享有陈、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被告对原告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不能视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不能免除原告违反水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所应承担的责任。3.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其违法行为具有连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告主张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没有法律依据。

2013年3月11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维持晋江市环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述企业均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将作出判决。

焦点二:法律适用是否合适?

在吸取了第一批企业的败诉原因后,第二批36家企业改变了打官司的焦点,认为“自己在生产过程中系循环使用水资源,污水‘零排放’,不存在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同时,被告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企业生产过程污水‘零排放’,被告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原告,适用法律错误”。

不过,晋江市环保局认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三同时制度”,原告作为石材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污水等污染物,必须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才能投入生产。

今年5月29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均维持晋江市环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述企业除泉州南华石业有限公司外均不服一审判决,已于近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同时” 制度缘何有分歧

66家石材企业为何单单状告晋江市环保局,双方对于“三同时”制度的看法分歧为何那么大?针对双方关注的问题,记者分别采访了晋江市环保局副局长陈冬生和晋江永和石材公会秘书长林英文。

《老板周刊》:这么多部门,为何石材企业单单状告环保局?

林英文:其实我们一度想状告晋江市政府,因故改为环保局。在这些企业正常经营10多年甚至20多年后,环保局才提出要执行“三同时”,有秋后算总账的嫌疑。有关部门是否也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陈冬生:那是因为引起行业退出的最大源头是环保问题。政府想要让一个行业退出,当然必须借助环保、安全生产、土地证、排污许可证等各种行政力量,让企业依法退出。环保就是借助的重要手段。

《老板周刊》:这次打官司,企业不服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林英文:石材行业,直到现在都是泉州市政府要重点发展的四大传统产业。我们不能理解的是,同样的政策,为何在南安和晋江却有着不同的执行标准?

第一,环保局凭哪部法规来关闭石材行业?第二,让企业转型,可是要怎么转型?第三,晋江财力雄厚,是否应该拿出足够资金扶持企业转型?

其实两批企业在晋江市人民法院的起诉都败诉了,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大家就是不服,谁愿意把这么大一家企业主动关掉。

陈冬生:不同地区确实有不同的产业发展政策。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来对行业强制洗牌比较痛苦,企业也比较无法接受;通过市场力量洗牌是温水煮青蛙,大家也能接受。石材在晋江是不受欢迎的产业,我们不让补办相关手续,等于断了企业的后路。

《老板周刊》:这次66家石材企业打官司的真正诉求是什么?

林英文:我们的意见是,那些没有证照的小厂,位于水源保护区,已经自愿转型的企业确实应该依法关停。但是其他一些具有较好发展前景、证件相对齐全的规模企业,在整改后应该允许继续生存。同时,政府可以设定严厉的产业政策,来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走向健康发展道路,而不是一刀切。

陈冬生:其实,我们下达行政处罚书后,企业就必须立即关停了,企业打赢官司后,再恢复生产,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企业拒不执行,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为什么我们没有这么做?某种程度,这也是柔性的执法方式,让企业走完法律流程。一旦强制执行,矛盾必然激化,有序地推动整体退出有助于社会稳定。

《老板周刊》:这次官司的焦点是“三同时”制度,双方似乎有较大的分歧?

林英文:很多石材企业老板认为,“三同时”制度在鞋服等传统企业同样很不规范。环保部门为何对石材企业特别严厉?

陈冬生:这种现象确实存在,法不责众。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我们也一直在进行疏导。其他行业因为污染问题较小,也就多了一些生存空间。这其实是一种行政力量的倒逼。

晋江石材行业长期处于无序开采、无序生产的状态,给区域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破坏,当地群众怨声载道。这是一个天平,一边是社会效益,一边是经济效益,由于石材行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很小,地方政府只好痛下决心。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 陈金兰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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