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

  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2、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根据《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5、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8、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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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除了原先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等扣除,又增加了六项可以扣除的项目,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有哪些注意点?

您或者您的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自己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这里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如果您难以确定自有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扣除条件,可以通过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等方式确认。

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期间,按照每月1000 元的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 个月。具体由谁来扣除,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选择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变更了。

扣除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享受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 个月。

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是否要留存什么资料?

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您需要保存好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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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的,当然扣除是有一定的标准的,相信很多买房者还不太清楚。那么,购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呢?贷款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呢?购房贷款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购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章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作了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贷款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

  1、清楚自身还款能力

  4、准备贷款所需的资料

  三、购房贷款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提前还款方式受银行限制选择缩短贷款年限,月还款额不变比减少月还款额、贷款年限不变更能节省利息,不过有的银行规定是,默认第二种方式,也就是利息高的那种。要知道,银行是通过利息获利的,购房人利息交少了,会影响贷款银行收益,因此只能规定默认“减少月还款额、贷款年限不变”的方式限制购房人。当然并不是所有银行都是这个规定,房贷政策具体到每个银行的话会有差异,而且缩短贷款年限也有弊端。

  2、缩短贷款年限需要重新签订贷款合同选择缩短贷款年限,提前还贷剩余部分需要重新签订贷款合同。举个例子,贷款100万,已经还了30万,还剩70万没还,想申请提前还贷20万,选择缩短贷款年限的话,在还款20万后,剩余50万贷款部分要与银行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按照最新的房贷利率执行剩余贷款,今年信贷政策收紧,不少热点城市利率优惠幅度骤减,以前利率是8.5折,现在变成9.5折甚至是。另外,银行还会重新评估借款人的个人资质,有的贷款人在还款期间出现过征信问题,这样会影响之后的还贷,没准还会提高呢!

  3、贷款收紧、理财收益升高,提前还款未必划算去年以来,银行持续的宽松政策、加之投 资渠道有限,大家不愿意把钱存在银行,于是房地产成为投 资者的香饽饽,大量资金涌向楼市,不断有买房人找银行贷款,银行的钱只出不进,贷款的人多,存钱的人少。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购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了解购房贷款利息的专项腹肌扣除标准更有利于我们贷款。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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