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传统商业养老产品相比,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好在哪里?

大家商业养老保险(快来围观首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2021年7月12日,人保寿险根据银保监办发〔2021〕5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率先在重庆、浙江推出了首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人保寿险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首张保单也由重庆的快递员刘先生签出。

很多人会说,市场上不是早就有商业养老保险了吗?怎么又来了个“专属”?这个“专属”是什么意思?网上甚至有人在说难道以前的商业养老保险都是忽悠人的?

我们知道,传统的商业养老保险大多都是固定缴费一定年限,达到约定年龄时开始每月或每年固定或增额领取养老年金的,如至今仍在低调销售的预定利率达到4.025%的长城金彩一生养老年金保险。大多数传统商业养老保险的领取方式为带保证领取年限,可以终身领取,也有定期领取的。也有以普通年金保险+万能账户组合投保,或者投保增额终身寿险,以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来实现品质养老的目的,而且目前很多在售的此类型产品也能实现接近3.5%的年复利增长。既然市场上早已经有了商业养老保险,为何还要搞一个“专属”?这确实容易引起公众的误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传统商业养老保险又有何区别?

为了弄清楚这个“专属”的意思,我特地到银保监会官网查阅了57号发文,也找到了人保寿险的这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来详细研究了一下。

先来看看什么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根据57号发文,“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由此可见,“养老保障”,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目的,而目前市场上很多产品虽然也打着“养老”的旗号,但做的其实是“现金流规划”的目的。产品交费灵活、采取账户式管理应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传统商业养老保险的核心区别。

下面我们来看看人保寿险的这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怎样的。

一、交费方式和交费年限。此产品采用首次交费加追加保费的方式,追加保费分为定期追加保费和不定期追加保费两种,均只能在积累期追加,定期追加保费可以在积累期申请三次,不定期追加保费没有限制。产品交费非常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设定每年追加多少保费,也可以在自己经济充沛时追加一笔,也就是有钱就交,没钱就不交,不会存在因未能按时交费而导致保单失效的问题。

二、保险期间。此产品保障终身或长期,具体的要视养老年金或重度失能保险金的领取方式而定。

最早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60周岁生日,具体起始日可在投保时约定,也可以在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变更。

养老年金的计算方式为: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当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可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或固定期限10(或15、20、25)年领取。

若选择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的,在领取期内身故的,且已领取的养老年金总和小于个人账户注销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按个人账户注销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减去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选择固定期限领取的,则按尚未领取的养老年金之和,及个人账户注销时的账户价值减去减去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两者取大。

须为养老年金起始日前达到重度失能状态,方可申请领取重度失能保险金。领取方式可为:一次性领取、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固定期限(或15、20、25)年领取。一次必领取为被保险人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后两种领取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及领取期内身故的处理与养老年金的处理一样。

养老年金、重度失能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即不可叠加给付。

犹豫期后退保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这里的现金价值并非个人账户价值,犹豫期后退会有损失,具体如下:

1、保单前5年退保,根据保单年度依次退还95%、96%、97%、98%、99%已交保费;

2、保单第6至第10年退保,退还已交保费与账户累计收益的75%之和;

3、保单第11年及以后退保,退还已交保费与账户累计收益的90%之和;

4、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或重度失能保险金后,无特殊情况不支持退保;

5、特殊退保政策: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的28种重大疾病,或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1-3级,如尚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或重度失能保险金的,可全额退还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如在领取期内的,则需要减去累计已领取的保险金或者为尚未领完的保险金。

个人账户及投资组合账户运作,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最核心的部分,退休时能领取到多少养老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部分。

根据投资组合账户运作原理图,可以看到,投保人所交纳的保费,需要扣除初始费用,初始费用不高于3%,不同的销售渠道,初始费用也可能不同。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剩余的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进行投资组合运作,最后在约定领取年龄时再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进行养老年金的转换。

投资组合账户可由稳健型投资组合账户和进取型投资组合账户自己搭配,稳健型投资组合账户保底利率为3%,进取型投资组合账户保底利率为0.5%,超出保底收益的部分,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运作能力水平。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人群,可以侧重选择进取型投资组合账户,博取更高的收益;而对于风险承受能力偏差的人群,适合侧重选择稳健型投资账户组合,以求账户价值的稳健增长。在积累期内,投保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每年更改一次投资账户组合。

好了,关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研讨就到这里,有什么问题或不懂的地方,欢迎大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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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作为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试点公司,中国人保寿险于7月12日正式启动“人保寿险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简称“福寿年年”)试点销售。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发展,更好地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13.50%)。与201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如何养老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2020年11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外发布,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12月,国家相关会议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措施,明确指出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强化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功能,支持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年金化领取的保险产品。

通常来讲,现代养老体系的三大支柱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金。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养老体系建设绝不仅仅是政府的事,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才能发挥作用。相较于第一、第二支柱,商业养老保险是更为市场化的养老方式,承担着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和弥补养老资金缺口的重要使命。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可以实现养老资金的稳健增值和终身领取,有效化解投资风险和长寿风险,为个人及家庭提供长期的养老保障。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保险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养老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培育“长期投资长期回报、价值投资创造价值、稳健投资合理回报”的成熟理念;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

“福寿年年”是一款以养老保障为目的并采取账户式管理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它缴费灵活,支持趸交、定期追加保费和不定期追加保费,定期追加保费支持年交或月交;养老年金领取类型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固定期限10(或15、20、25)年领取;专属设立个人账户管理,账户安全透明,并根据养老金需要切换所需的稳健型账户管理和进取型账户管理。除养老年金外,“福寿年年”还提供重度失能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障,呵护养老体现关爱,传承财富延续保障。

有业内专家指出,“福寿年年”是一款专为中国百姓设计的专属养老规划保险产品,不同需求的消费者都可以投保。以工薪阶层为例,“福寿年年”可以提供安全、持续的养老保障,设立以进取型管理账户为主或双账户切换的方式,通过定额定时缴费、固定领取提升未来养老品质。对于自由职业者,“福寿年年”则可以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需要,设立以稳健型管理账户为主或双账户切换的方式,通过长期缴费或追加保费、养老金终身领取解决养老问题。

人保寿险相关负责人表示,推出“福寿年年”开展试点销售,是人保寿险贯彻国家相关部署、紧跟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人保集团工作要求,积极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具体体现。未来,人保寿险将不断提升更加优质的服务和先进的运营理念,切实把试点工作做好,担负起应有的责任担当。同时,人保寿险将认真落实人保集团卓越保险战略,继续研发多样化的养老、健康保险产品,借助“保险+科技+服务”,助力健康中国战略和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健康保障的需求,做有温度的人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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