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制作的食品如何合法销售?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曾某在长宁县双河镇独资经营,以生产、销售竹笋类产品为主。被告人曾某为延长竹笋等产品的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竹笋等产品生产过程中超量添加焦亚硫酸钠。2015年1月25日,宜宾市公安局对依法进行搜查,现场扣押生产的竹笋等产品共计3429件、散装笋类产品若干。经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所鉴定,本案所涉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经鉴定,被扣押的的竹笋产品价格为7988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辩称按照企业标准合法生产,不构成犯罪,另提出自己当天从成都包车回长宁是为了到公安机关说明相关事实,属自首。辩护人江珊提出被告人曾某不构成犯罪:1、被告人合法备案的企业标准DB43/300指代DB43/300-2006:(1)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审查意见中明确载明二氧化硫残留项目检测样品前处理参照DB43/300-2006;(2)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亦按照DB43/300-2006的要求进行前处理后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均未对此方法提出异议;(3)被告人的企业标准理化指标中载明二氧化硫残留物按DB43/300进行前处理,但只有DB43/300-2006有前处理要求,DB43/300-2009标准中并没有前处理要求。2、被告人曾某不具有主观犯罪意图:(1)被告人的企业系合法设立,具有食品生产的相关证照;(2)其企业标准经主管部门认可后合法备案,生产严格按照企业标准生产;(3)产品包装袋注明了食用方法;(4)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过程也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5)按照被告人的企业标准及注明的食用方法进行检测,被告人生产的产品均系合格产品。3、被告人曾某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属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以来,被告人曾某在长宁县双河镇独资经营,以生产、销售笋类产品为主,被告人曾某在生产过程中,为延长竹笋产品的保质期,添加了焦亚硫酸钠。2015年1月25日,宜宾市公安局根据四川省公安厅交办线索,对依法进行搜查,现场扣押竹笋等产品共计2239件、散装笋类产品若干。2015年1月28日,经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使用国家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GB/T5009.34检验方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检测:生产的笋类产品二氧化硫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据此作出鉴定:本案所涉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被告人曾某对该鉴定不服,提出应使用企业标准(Q/LYS0001S-2012)进行检测,同年3月2日,经宜宾市公安局委托,依据企业标准对上述产品进行检测:该样品所测项目符合(Q/LYS0001S-2012)标准要求,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据此又作出鉴定:检验表明该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应当认定为“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2015年9月14日经鉴定:宜宾市公安局扣押的竹笋产品价格为78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于2015年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并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2年9月25日,向四川省卫生厅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办理备案时专家审查意见的二氧化硫残留项目检测,样品前处理参照DB43/300-2006(湖南省保鲜竹笋地方标准,标准要求样品检测进行前处理,该标准于2009年5月10日被DB43/300-2009代替,DB43/300-2009对样品检测没有要求前处理),2012年11月15日登记备案,2012年11月16日实施:该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的DB43/300保鲜竹笋没有标注引用文件的版本年号,在该标准理化指标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验方法注明按DB43/300进行前处理,检测按GB/T5009.34执行。此后,在生产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均参照湖南省保鲜竹笋地方标准DB43/300-2006进行监督管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宜宾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25日,宜宾市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交办线索,对进行搜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产品加工、销售过程使用食品添加焦亚硫酸钠,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宜宾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宜宾市公安局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曾某于2015年1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释放,同年3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3、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纳税情况登记表、组织机构基本信息,证实法人为曾某,属私营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竹笋加工、销售等。 4、宜宾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宜宾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25日21时30分至26日1时26分,对位于长宁县双河镇桂花村五组进行了搜查,在厂区内的住宅内搜查出生产泡制竹笋等食品的原材料:竹笋、乙基麦芽酚、包装袋、安琪鸡精等物品,同时在住宅内搜查出工资账本、出库单、送货账本等物品,同时对被搜查出的物品进行扣押登记。 5、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宜宾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宜宾市公安局对搜查的含水散装竹笋、蕨菜、蘑菇;送货账本、销货清单账本、出库单、总账、工资表、储蓄卡等;成品宝塔笋、火锅笋王片、罗汉笋尖、剑笋、罗汉笋、泡椒竹笋、半成品泡椒野菜、添加剂甜蜜素、苯甲酸钠、柠檬酸等;购盐许可证进行扣押。 6、宜宾市公安局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宜宾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于2015年1月25日,在长宁县双河镇金鱼村二组对企业用自制量杯添加焦亚硫酸钠的量杯依法予以提取,提取了各色塑料量杯(自制)共计l2个,其中黄色1个,贴有极品肉醇商品标识的白色自制量杯1个,贴有成味食品香精商标的自制量杯1个,白色有黄条纹自制量杯一个,其余白色自制量杯8个。 7、现场勘验检查资料,证实宜宾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29日对进行了勘验、检查。 8、宜市价认鉴(2015)4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生产被扣押的竹笋产品价格为79884元。 9、被告人曾某、证人陈某情况说明,证实于2010年在长宁县双河镇金鱼村二组与村民李某某合作,后于2011年8月分伙,被告人曾某于2011年8月在自家土地修建成厂房,没有变更营业执照地址,的营业执照等与其现在厂址不一致。 10、证人付某某、吉某某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付某某、吉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曾某就是绿源竹笋厂老板。 11、侦查实验笔录,证实宜宾市公安为确定绿源食品厂在加工、生产竹笋时焦亚硫酸钠的具体使用量,于2015年3月23日,结合犯罪嫌疑人曾某的供述,进行了侦查实验:工人张某某和杨某某根据平时实际操作分两次用自制量杯取焦亚硫酸钠,第一次为141.5克,第二次为99.5克,然后将241克焦亚硫酸钠溶于容器重量为151.2公斤的水中,此勾兑后的水即用于直接加入包装袋中对竹笋进行保鲜防腐。 12、食品监督抽检抽样单,证实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于2014年11月20日、2015年1月25日、2015年2月4日,对生产的不同规格包装的火锅笋王片、罗汉笋、箭笋、宝塔笋、泡椒竹笋、泡椒野菜、散装竹笋、散装野菜进行抽检。 13、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四川合泰食品监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实生产的塑料袋装“竹香园”500克/袋的箭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2g/kg,不合格;塑料袋装“竹香园”500克/袋的火锅笋片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3.7g/kg,不合格;生产的塑料袋装“竹香园”500克/袋的火锅笋片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3.4g/kg,不合格;生产的袋装“蜀友”2.5千克/袋的罗汉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516g/kg,不合格;生产的袋装“蜀友”l千克/袋的罗汉笋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888g/kg,不合格;生产的袋装“竹香园”1千克/袋的罗汉笋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491g/kg,不合格;生产的袋装“竹香园”500克/袋的火锅笋王片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577g/kg,不合格;生产的袋装“竹香园”500克/袋的箭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601g/kg,不合格;生产的袋装1千克/袋的罗汉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013g/kg,不合格;生产的袋装“蜀友”1.5千克/袋的宝塔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665g/kg,不合格;生产的袋装1.5千克/袋的宝塔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492g/kg,不合格;生产的袋装500克/袋的宝塔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427g/kg,不合格;生产的袋装200克/袋的泡椒竹笋(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592g/kg,不合格;生产的袋装200克/袋的泡椒野菜(酱腌莱)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334g/kg,不合格;生产的散装竹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889g/kg,不合格;生产的散装笋片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299g/kg,不合格;生产的袋装200克/袋的泡椒野笋(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421g/kg,不合格;生产的散装野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147g/kg,不合格;生产的袋装“蜀友”1千克/袋的罗汉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291g/kg,不合格;生产的袋装1.5千克/袋的“蜀友”罗汉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162g/kg,不合格。 14、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都市农业质量监测中心、、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实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都市农业质量监测中心、、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经批准的检验能力和相关检验人员的资质。 15、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2015)鉴字第3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按照GB/T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和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生产的竹笋产品进行鉴定: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6、号检验报告,证实于2014年3月2日,对****年**月**日出生产的l千克/袋装罗汉笋进行检测:该样品所测项目符合Q/LYSOOOIS-2012标准要求(Q/LYSOOOIS-2012为企业标准)。 17、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2015)鉴字第3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鉴定:制定的企业标准Q/LYSOOOIS-2012对二氧化硫残留量要求为≤0.1g/kg,根据《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标准该产品符合Q/LYSOOOIS-2012要求,应当认定为“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8、被告人曾某供述,我是绿源食品厂老板,厂里是我自己全额投资的,没有其他股东,主要生产笋子、蕨菜、蘑菇这几种,商品的牌子叫竹香园,是绿色的包装袋,每包重500克,然后装箱后是每箱20袋,三种食品都要加焦亚硫酸钠,以前还要加苯甲酸钠等,后来做久了之后慢慢熟悉了,加上不断听人家做生意的人的传授,摸出门道了,加其他那些添加剂只会增加成本,而且效果不一定很好,在那些食品中只需大剂量添加焦亚硫酸钠就可以很好的起到防腐保鲜的作用,而且成本也会降低不少,在我们厂里生产的食品中加入焦亚硫酸钠我觉得是可以的,但按照国家标准来说只能加入很少的剂量,加多了对人体还是有一定的危害的,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来说肯定是不允许的,加大剂量焦亚硫酸钠可以更好的起到防腐保鲜的作用,比如说按标准添加可以保鲜两三天,多添加后就可以保存五六天,效果比较好。我这个厂是2011年开始办理证照的,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开始生产至今。每年春季,我就到云南的昭通周边地区、乐山的马边地区等地以每吨5000元-6000元的价格收购罗汉笋,将笋子收购回来后先存放在原料池内,以先放一层笋子再放一层盐的方式将笋子腌制保存,有客户需要购买产品的时候,我们就将笋子、蕨菜这些东西从原料池内取出来,然后放在机器内进行清洗,在清洗过程中发现笋子有腐败变质了的就放一些焦亚硫酸钠进行处理,类似于杀菌,这样就看不出来笋子已经腐败变质了,这个阶段放的焦亚硫酸钠没数的,就是随便抓一些进行处理就是,这个阶段没有固定的工人来操作,每次要处理的时候我先安排工人,工人按照我吩咐的方式进行的,浸泡后进行包装封袋,在包装封袋的时候将兑了焦亚硫酸钠的水直接放在包装袋内同笋子混合在一起,起到对笋子进行保鲜作用,盛装勾兑了焦亚硫酸钠的水桶是一个专门的白色水桶,每次在水桶内装满水后,就用自制的量杯放量杯焦亚硫酸钠在里面进行搅拌后备用,在水里直接勾兑焦亚硫酸钠在我们行业里只有这一种做法,其他没有什么做法了,添加焦亚硫酸钠我知道的是按照国家标准千分之零点三,企业标准好像是千分之一左右,我不知道在生产的笋子内超标准添加焦亚硫酸钠会产生危害,我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工人在添加焦亚硫酸钠时用的是“娃哈哈”矿泉水瓶子的一小部分,是我们自己制作的简易工具,民警在厂里提取的两样圆柱形类似量杯的器皿(黄色、白色),工人先用这两种工具从装焦亚硫酸钠的编制口袋里舀出焦亚硫酸钠,然后用制作的矿泉水瓶碗碗从这两个筒筒里舀出焦亚硫酸钠,每次舀满一杯加入包装竹笋的真空袋内,再按照包装笋子量的多少添加水进去封口做成成品,之后就可以装箱出售了。焦亚硫酸钠是在宜宾市沿江路恒绿公司购买的,每次都是我和陈某开车去买的。我们企业生产的竹笋、蕨菜等产品每年都有很多次的送检,都是长宁县食药局的工作人员随机性的通知我们,我们自己在产品里随机拿一些样品送到宜宾和成都的检测机构去检测,送到宜宾的产品是长宁县食药局的工作人员负责拿去检测,送到成都的是我们自己送,检测完后长宁县食药局看完报告后将报告邮寄到我们工厂里来,检测的结果每次都是合格的,没有一次是不合格的,超标准添加添加剂的竹笋、蕨菜等产品大概是2011年下半年开始的。厂里基本都是以生产竹笋为主,2011年下半年开始生产初期规模比较小,2011年只收购了大约12吨左右的鲜竹笋,制成成品大概6、7吨笋子,经过包装后大概有l200件左右,每件价格是36元到37元左右,2012年开始我自己收购鲜笋子加工生产,大约收购了40吨鲜竹笋,成品大约在6000件左右,2013年大约收购了80吨左右,成品也差不多l2000件左右,2014年大约收购了l00多吨,成品大约20000件左右,在厂里查到的各种发货单数量差距大是因为我们帮小的生产笋子的作坊加工,每件挣1元多的利润,详细数字我不知道。生产出来的笋子以销往成都市郫县海霸王市场为主,其他也有,主要有西安、天水、兰州等。2012年年底的时候,统一帮我们申请企业标准的备案,我向协会提供了绿源食品厂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号是Q/LYS0001S-2012,标准是参考了SB/Tl0439-2007《酱腌菜》的指标制定的,备案过程我不清楚,是协会统一去办的,是协会会长李世元和副会长闵某某办理的,备案中对添加剂焦亚硫酸钠适用的添加量是0.09克/千克,最大使用量是0.1克/千克,依据的标准好像是湖南的一个什么标准来制定的,具体是由协会的人来办的,我在实际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焦亚硫酸钠的量已经大于自己的企业标准应该有四五倍,我觉得笋子加进去后会稀释就没有那么重,经过我们企业标准的食用方法就完全没有事,我觉得按照我们生产包装袋上的食用方法对笋子先进行煮,之后再浸泡2-3次后就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19、证人陈某证言,绿源食品厂是生产笋子和蕨菜,主要是生产笋子,做法都是一样的,笋子是从云南昭通、乐山马边方向去收的,一般都是曾某去收,有时我也陪她去,收回来后我们把笋子放进池子里用盐来封存,用了盐后就可以保持一年不会坏,要生产的时候把腌过的笋子放进机子里洗,洗完后放进池子里用盐水浸泡,我听说是这样,具体操作我没有参与过,发涨后就分选,主要是选长短和品质,同时清洗,分选后就开始包装然后进行销售,包装就是把洗净的笋子放进口袋里,然后往里面加添加了焦亚硫酸钠的水,夏天还要加点柠檬酸和苯甲酸钠,具体我不清楚,但是有比例的,这个比例曾某知道。按照企业标准检测,二氧化硫就不会超标,但是按国家标准检测,我们还是晓得要超标的,主要是二氧化硫超标,这个超标是因为制作过程中需要防腐,所以在剂量加大了点,但是按口袋上的食用方法煮后漂洗,我认为应该不会超标。 20、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是2014年2、3月份开始在绿源食品厂上班的,工作是计件,主要做的是水笋的包装,老板是曾某。厂里是把购买来的去皮水笋放在桶子里,加入清水,再加入焦亚硫酸钠和柠檬酸一起泡,待泡胀后就可以进行包装了,包装的时候我们按照包装袋上的数量进行装袋,有500克1袋、l000克1袋、l500克1袋的包装,包装的时候先在袋子里加一定量的含有焦亚和柠檬酸的水,再加入一定量的水笋封袋,最后用纸箱进行装箱。添加多少焦亚硫酸钠和柠檬酸是曾某在负责,具体比例我不清楚,水笋制作方法是曾某吩咐我们,我们按照她的要求制作。 21、证人杨某某证言,我在双河犁头里面一家笋子厂上班有4个多月,不知道老板叫什么名字,平时厂里是一个叫小林的女的进行管理,我在厂里主要负责装袋,就是笋子生产好了后进行包装,包装是小林给我说的是装200多克的笋子,再装水,一袋的重量为l000克左右,装水是因为往水里面加了东西,可以保证笋子不烂,水里面加了三样东西,一样叫焦亚,一样喊苯甲,还有一样我们喊柠檬酸,具体重量我不说不清楚,兑在水里的焦亚、苯甲、柠檬酸我觉得肯定有害,因为他们都说在笋子厂上班人遭不住,我们在装袋时都要戴塑料手套和口罩,不带的话,手会被腐蚀,戴手套稍微要好点,但是时间长了也遭不住。 22、证人易某某证言,是曾某在经营,法定代表人是曾某,没有其他合伙人,我在厂里主要是在产品真空包装塑料袋上打生产日期,还有就是打扫卫生,生产的产品有1000克装和l500克装的罗汉笋,有500克装的剑笋,有1500克装的宝塔笋,有200克装的泡椒野菜,有200克装的泡椒笋片,有500克装的笋片王这6种产品,克数是指每包里面的笋子和液体的总重量。食品厂有原材料保鲜、去皮、浸泡、包装、成品出库五道工序,笋子原材料买回来后,用塑料编织袋包好放入原料池内,按照一层盐巴一层笋子进行叠放保存,需要加工的时候就取出笋子去皮这道工序,就是把笋子拿出来倒入专用的机器里用清水冲洗,冲洗干净后的笋子放入装有清水的塑料大桶里面浸泡,直到笋子全部泡胀,将腌制的笋子取出来的时候,有的笋子是腐坏了的,这时就用焦亚硫酸钠对笋子进行清洗,投放焦亚硫酸钠没有固定的量,看笋子腐坏的程度,一般就是用手抓两三把,包装是将浸泡好的笋子按照重量先分别放入不同的塑料真空包装袋,然后往包装袋内加水,之后封口做成品,加水是避免笋子发干并且还起到保鲜作用,加的水里面放的有一点点焦亚硫酸钠,是将焦亚硫酸钠先倒入塑料白色桶里面,和其中装的水混合,再从桶内舀水倒入塑料包装袋内和笋子一起封好,具体加多少焦亚硫酸钠我不清楚,曾某应该知道。每个工人到厂里干活的时候,曾某会告诉他们勾兑水的比例,工人些就按曾某说的比例估算着放,曾某说加多了成本会提高,加少了起不了保鲜防腐的作用。 23、证人王某某甲证言,我在双河镇桂花村一家笋子厂上班,从2014年2、3月间就上班了,不是每天上,农闲时候才去,一般都是连续上4、5天,是计件制工资,我从事的是包装封口,负责把笋子分零然后装进塑料袋子里。笋子厂主要是两道工序,一道是浸泡,一道是包装,笋子购进后,曾甲负责将一些化学药品放在缸子里,化学药品名字我不知道,平时堆放在笋子厂刚进门的那间小屋子里,今天警察搜到的药品就是泡笋子的。 24、证人吉某某证言,我在双河镇绿源食品厂上班,每次拖来的是腌制过的罗汉笋,就用盐巴和罗汉笋一起泡一个星期左右,然后打捞起来洗刷干净,有专门的人将罗汉笋按长短分开,根据长短再用清水来泡胀,大概泡10多天就泡胀了,我们打捞起来在每个包袋的水里面放一点焦亚,装入罗汉笋就可以包装了,在两三百公斤水里要加入1两左右的焦亚,我做的最后一道包装工序。 25、证人唐某某证言,我在双河镇桂花村的绿源食品厂上班,专门装笋子,就是把厂头弄好的笋子装在胶口袋内封好,这是最后一道工序,装好后厂头就拿起去卖,装笋子口袋里的水要放焦亚,先放自来水在胶桶内放满,然后放一盅焦亚和一勺保鲜粉混转后就直接舀在口袋里和笋子装起,具体放多少不清楚,我去上班,先上班的人给我讲咋个放,说一桶水放一盅,听说是老板说的。 26、证人王某乙证言,我在绿源食品厂做包装工人,我大概是2014年12月上班。我主要负责把做好的竹笋舀出来用胶口袋装好后再装到大纸箱里面密封好。 27、证人张某某证言,我是2014年3月到绿源食品厂上班,主要负责将做好的笋子装到包装袋里面封好后装箱,笋子都是外面买回来,先把笋子拿来绞过,之后泡在一个个的缸子里,缸里有很多水,最后我们包装工人把泡在缸子里的笋子拿出来包装,泡笋子缸子里的水是地下抽上来的水,里面有焦亚和保鲜粉,在生产过程中一般就是添加焦亚硫酸钠,其他也加一点,添加焦亚硫酸钠一般在包装环节进行添加,就是将勾兑好了焦亚硫酸钠的水直接倒入包装袋内和笋子混合后进行密封包装,还有就是笋子在清洗、浸泡的时候,有的笋子有点坏了,加一点焦亚硫酸钠在里面漂白保鲜,进厂的时候,老板曾某说过,在那个专门装勾兑焦亚硫酸钠的水桶里添加焦亚硫酸钠时用自制的量杯来添加,每桶水大的量杯加一杯,小的就加两杯,喊我们自己估量着加就是,民警出示量杯的照片经辨认,就是使用这些自制量杯来添加焦亚硫酸钠。 28、证人付某某证言,我是2014年9月10日左右到陈某的笋子厂上班的,在包装组上班,生产的笋子主要有罗汉笋和楠竹笋,购进来的是干板笋,编织袋包装,我看见清洗组工人把笋子倒入清洗的机器里面,每桶一般放20斤板笋,放一小碗焦亚硫酸钠到机器里面,每次大约放一斤左右焦亚硫酸钠,我看见曾某往机器清洗桶里放过焦亚硫酸钠,再用小河沟抽起来的清水冲洗板笋,在清洗过程中会发出一种刺鼻的气味,通过2个小时左右的清洗,板笋外面的粗皮和笋衣会被洗掉,工人会把清洗干净的板笋放在大塑料桶内浸泡,经过l0多天的浸泡,完全泡胀后,工人再清洗竹笋,之后送到我们包装车间装袋,袋子里会装入一些从小河沟里抽起来的清水,之后抽真空、装箱。 29、证人曾甲证言,我在工作,地点在双河镇桂花村,老板是曾某,是我的姐姐,主要生产笋子,罗汉笋和楠竹笋等,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一些工序给笋子保鲜,然后出售,我参与过的主要工序就是先把买来的新鲜笋子放到大池子里,放进盐,是没加碘食用盐,堆一层笋子放一次盐,目的是让笋子能够放得更久不至于变坏,一般放两三个月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清洗,就是把腌制过的笋子放进专门洗笋子的机子里清洗,之后放进另一个缸子里面进行发涨,主要方法是在放笋子的缸子里加水、加盐、加焦亚硫酸钠,发涨后就是包装了,包装前要漂一下,就是用清水冲一次,包装我就没有参加过了,发涨时放盐和放焦亚硫酸钠都是我在放,先把水抽进大缸子里,抽满的样子然后往水里放焦亚硫酸钠,是电子称来称,用一个胶的花盆来称8斤放进水里,同时放80斤盐进去,搅一下就往里面加笋子。 30、证人杨某甲证言,我在上班,主要从事搅拌笋子和打扫卫生,我是清洗笋子和搅拌笋子一起做的,清洗笋子就是笋子去皮,先从原料池里面将笋子原料捞起来放在专门的机器里用清水来将笋子身上的皮冲掉、洗干净。我知道厂里有焦亚硫酸钠的物品,冲洗笋子不加,泡的时候才加,焦亚硫酸钠是白颜色那种面面,厂里一般是老板曾某负责焦亚硫酸钠的使用和管理。 31、证人唐某甲证言,我经营的唐四货运部,主要搞货运信息,相当于货运中介,我认识陈某和曾某,他们做笋子生意的,他们在长宁县开了一家生产笋子厂,从2014年9月至年底帮曾某他们发过不到10车货,都是几吨到10吨以内的车子来装的,主要发往成都物流中心,发的笋子,没有运输过焦亚硫酸钠。 32、证人杨某证言,恒绿公司大概在2000年以前成立的,只有一个配送中心,我是2000年4月份上班的,是销售经理,恒绿公司和有业务往来,应该是在2012年6月开始有往来的,恒绿公司销售过焦亚硫酸钠这种添加剂,之前有卖过焦亚硫酸钠给长宁的笋子厂,具体哪个厂我记不清楚了,卖给绿源食品厂的东西都是我经手的,我印象中没有卖过焦亚硫酸钠给他们,电脑上显示没有卖给他们的记录,2010年左右我们就没有卖焦亚硫酸钠了,但有帮客户代买的情况,客户需要我们没有,为了方便客户,我们可能就在隔壁或去西郊市场帮他们买一点。 33、证人王某丙证言,我是成都五块石浩月食品添加剂经营部经营者,经营的范围就是食品添加剂,包括焦亚硫酸钠、苯甲酸钠、柠檬酸之类的,和长宁双河笋子厂的业务情况有长宁双河的瑞丰食品厂是周利和我联系,绿源食品厂是陈某与我联系的,松柏食品厂联系人是韩松伯,蜀山食品厂是魏家华与我联系,有时是赵利,还有野王食品厂,联系人叫曾某。销售焦亚硫酸钠、苯甲酸钠、柠檬酸、三立酸甲,发货大多是通过金宏达物流发至长宁县,他们自己去拉货,有时候是他们找车到五块石附近拉货,绿源食品厂是从2014年7、8月份开始在我这里拿货的,焦亚硫酸钠总共大概拿了40、50包,三立酸甲大概拿了10袋左右。焦亚硫酸钠用作食品添加剂有防腐和漂白的作用,苯甲酸钠是防腐剂,柠檬酸是酸度调节剂,三立酸甲也是防腐剂。 34、证人陈某乙证言,我是四川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的成员,同时也是四川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大概在2012年的时候宜宾长宁县的笋类企业的评定、审核,我是参加了的,当时宜宾长宁绿源食品厂的专家审查意见书上“二氧化硫残留项目检测,样品前处理参照DB43/T300-2006,该标准引入规范性引用文件”,因为国家标准对二氧化硫的前处理不具体,国家标准包含所有食、药品的评定,对笋类没有具体的前处理说明,所以专家组认为对笋类二氧化硫的前处理,可以参照DB43/T300-2006这个地方标准执行更合适,国家标准对笋类焦亚硫酸钠的生产过程中添加不能超过每公斤0.1克。在竹笋加工环节明显超量使用焦亚硫酸钠,导致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二氧化硫超量,在开袋即检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肯定是可以认定企业在加工笋子过程中超量使用焦亚硫酸钠,因为国家使用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定义就是规定了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量,而不是以最终处理残留物不超标为标准的,由于焦亚硫酸钠不稳定,容易分解,导致对焦亚硫酸钠的使用量不好计算,焦亚硫酸钠主要分解成二氧化硫,对食品起杀菌、漂白作用,所以就以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残留量来计算焦亚硫酸钠的添加量,如果要检测竹笋加工中焦亚硫酸钠是否超量添加,就应该开袋直接检测,而不需要前处理后再检测,开袋即检后二氧化硫超标肯定可以反推出在加工过程中使用焦亚硫酸钠超标,焦亚硫酸钠虽说是食品添加剂分解后主要产生二氧化硫,但是由于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焦亚硫酸钠可能与产品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可能产生一些未知的有害物质,导致影响食品安全,为防范这种情况的出现,所以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确定了最大使用量,不允许在使用过程中超过这个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的笋类产品在市场流通环节肯定不可以添加超量的焦亚硫酸钠来贮存。2012年长宁县竹笋企业备案资料中的专家组评审时2006版的湖南省标准是企业提供的,专家组不清楚2009年已经修改了,所以在评审的时候就认可了2006年版的湖南省标准。 35、证人陈某丙证言,大概在2012年左右,我参加过宜宾长宁笋类企业的评定、审核工作,但具体的企业名称记不起,专家组提出“二氧化硫残留项目检测,样品前处理参照DB43/T300-2006,该标准引入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在国家标准没有明确对二氧化硫前处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DB43/T300-2006这个地方标准更适合。笋子自身产生二氧化硫,而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笋子防腐、保鲜,添加了焦亚硫酸钠等含硫的添加剂,产生了二氧化硫残留,但是笋子中残留二氧化硫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不能超标,服用过量的二氧化硫食品,可能急性导致人体养疾病,长期服用可能致癌或导致其它慢性危害。企业、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发生冲突时,肯定以国家标准为准,同时企业标准在卫生厅备案期间,国家标准发生变化,企业的备案,也必须随国家标准变化,不能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36、证人杨某乙证言,我在做企业标准备案代理工作,主要做企业标准编写、修改、申报专家评审、报备案。企业标准备案的流程首先是备案企业授权委托我作为代理人代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然后我按企业要求起草企业标准的初稿,初稿完成后交企业修改确认,企业确认后我将企业标准初稿和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交省卫生监督执法总队申请专家评审,省卫生监督执法总队确定专家评审日期后,会提前1-2天通知我,我就通知企业按时带产品样品参加专家评审,专家会在评审会议上提出专家意见,然后我就会按照专家意见对企业标准文稿进行修改,修改后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修改内容,然后我连同专家意见和修改后标准文本报省卫生监督执法总队,执法总队会由执法监督员对标准文本进行核实内容,如果核实无误,就由执法总队报省卫生厅食品安全处备案,省卫生厅内部审批完成后,返回执法总队,执法总队再通知我打印企业标准文本,然后执法总队对打印后的企业标准文本再次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章,备案完成了,最后我通知企业来拿或者我邮寄给他们,流程就是这样。2012年5月份,当时长宁竹笋协会的人打电话联系我说要制定企业标准,当时来了7、8家企业的人,其中一个人说他叫李世元,当时他们就提出来二氧化硫残留量按普通方法来检验就可能超标,因为他们的产品要销外省,他们拿了一个外省的标准出来,说外省就是按这个标准进行检验,这个外省的标准就是针对二氧化硫残留量指标就有个漂洗的前处理,产品要经漂洗再按国标GB/T5009.34进行检验,我当时就给他们说不晓得专家认不认可这个检验方法,他们说先按这个检验方法备案,我就说试一下。把DB43/T300-2006中“2006”字样去掉,是因为省卫生厅在企业标准备案引用规范文件,要求都不引用年代号,意思就是如果有新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出台后,它就自动更替成最新的,我是按照省卫生厅要求来的。 37、证人闵某某证言,组织企业在质监部门管理产品标准期间进行两次企业标准备案,最近一次是2012年在省卫生厅备案企业标准,备案资料是由成都一家中介公司制作初稿,企业盖章,我们企业只出钱,没有制作资料的能力,当时我们只关注产品理化指标的检测方法,二氧化硫检测指标很重要,我们就给专家提出我们的竹笋产品是非开袋即食食品,是不是可以按我们包装袋上的食用方法来进行检测,其中一个专家就提出好像湖南有个地方标准的检测方法适用我们的产品,但记不清哪个专家提出来的,不知道为什么备案资料第一页第2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把T和2006去掉了。 38、证人王某证言,对笋类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主要是属地原则,由区县局进行管理,对添加剂的监管主要一是监管企业生产使用的添加剂是否是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二是按国家标准中添加剂的使用量、残留量标准来检测企业生产的食品是否符合使用标准,三是要求企业对添加剂专人管理。对竹笋类产品中的二氧化硫残留的检测标准是按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检测,我市笋类企业的竹笋产品是按照企业备案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的,据我了解,企业备案标准中检测方法就是要对笋类产品有个漂洗的前处理再进行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具体技术性问题可能要问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人员。 39、证人高某证言,我们主要对食品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和按省市两级要求对食品企业产品开展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监管主要是按省市两级下达的抽烟样检测计划进行组织实施,抽样检测是达不到全覆盖,我们在抽检中尽可能达到金覆盖。产品生产按产品标准组织实施生产,我们监督抽检执行的是企业的有效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监管时把抽样样品和产品标准送达产品检验机构。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生产加工,我们也是这样监督管理的。笋类企业的产品食品添加剂适用于国家标准中的“腌渍的蔬菜”,BG2760-2011中规定焦亚硫酸钠最大使用量为0.1g/kg,不管他使用哪类添加剂都是产生二氧化硫来起到漂白、防腐、抗氧化的作用,焦亚硫酸钠这一类的添加剂的使用,我们都是按二氧化硫的残留进行计算的,监管部门按产品标准,根据检验结果对其开展相应的监督工作。 40、证人李某证言,长宁县质监局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2013年12月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工作重组划转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我们就没有此职责了。对添加剂的监管时要求企业应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应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长宁笋类企业产品抽样检验时,依据的是企业的产品标准,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生产加工,我们也是这样监督管理的。 41、证人胡某甲证言,GB2760-2011规定的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品种、范围及最大使用量和残留量,企业生产产品使用添加剂必须执行这个标准。 42、证人江某、文某某情况说明,关于竹笋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中检测方法与判定依据的选择原则:1、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鉴定工作;2、根据质检办食监函(2012)1186号文件要求,在检验报告上加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时,不得使用企业方法标准,我单位不可能取得按企业方法开展检验的资质;3、在接受企业委托检验时检验依据采用GB/T3进行检测,按相关产品标准引用的GB2760-2011中对二氧化硫残留量进行判定;4、相关企业委托检验时,除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外还有其他项目检测,故检验依据为相关产品企业标准,该标准中会详细规定各个项目的限量值和判定依据及检验方法等相关信息。 43、专家会审意见,2015年2月6日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召开了“关于竹笋中硫酸盐的检验方法问题“的专家讨论会议,形成意见如下:1、盐渍竹笋属于腌渍的蔬菜产品,按照GB2760是允许使用亚硫酸盐类食品添加剂的;2、备案的企业标准是合法有效的。提供的备案企业标准中亚硫酸盐的检验方法前处理引用了湖南省地标,现行湖南省地标已与GB/T5009.34国标一致;3、亚硫酸盐的检验,应使用GB/T5009.34的检验方法,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1)159号)关于《食品中甲醛次硫酸钠的测定方法》用于检测竹笋中的亚硫酸盐是不适用的,应使用GB/T5009.34的检验方法。 44、《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主动进行复审。 45、《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点第三项中规定:食品企业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标准中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一经发现,备案企业应当修订其企业标准。 46、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备案登记表、专家审查意见,证实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焦亚硫酸钠钠使用量为0.09g/kg,终产品二氧化硫残留小于等于0.1g/kg。专家审查意见:二氧化硫残留项目检测,样品前处理参照DB43/T300-2006。 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腌渍的蔬菜中焦亚硫酸钠的最大使用量为0.1g/kg(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 48、湖南省DB43/300-2006保鲜竹笋地方标准,证实二氧化硫残留量测定:l、样品处理,随机取4个保鲜笋,置于常温清水中流水漂洗2个小时,切成2mm厚薄片状,然后静水漂洗2小时后换水,再静水漂写2小时,取出冲洗晾干明水,再切碎混匀取样;2、处理好的样品,按GB/T5009.34-2003第二法测定 49、湖南省DB43/300-2009保鲜竹笋地方标准,证实二氧化硫残留量测定按GB/T5009.34测定,没有规定前处理程序。 50、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巡查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11日,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进行了安全监管巡查,抽检人员抽取成品“竹香园”牌箭笋500克/袋的产品9袋。 51、食品安全责任书,证实曾某与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局于2014年11月12日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其中第四条明确“生产工艺流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添加,不得超量超范围添加。 52、被告人曾某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曾某于2015年1月28日零时40分许,在宜长路李端出口处被宜宾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53、被告人曾某人口信息表(侦查1卷32页),证实被告人曾某生于****年**月**日,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综上所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质证后予以综合评议: 1、宜宾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宜宾市公安局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检查资料、侦查实验笔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证实案件的来源、立案侦查过程、被告人曾某的基本信息。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2、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基本信息确认表,证实办理相关的生产证照。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3、检测报告、号检验报告如何认定?承办人认为国家对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的焦亚硫酸钠添加量进行严格限制,在竹笋类食品的最大使用量,不得超过0.1g/kg,但焦亚硫酸钠容易分解,且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在人员、时间上的局限,不可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进行全程监管,故焦亚硫酸钠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算,该残留量是指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量,故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时间点应当在食品生产企业开始生产到消费者购买前,才能客观、真实反映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超量添加焦亚硫酸钠,而且国家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GB/T5009.34-2003仅规定对样品进行切碎处理,没有漂洗等程序,当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及其检测人员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采取GB/T5009.34-2003检测方法作出检测报告,结合被告人曾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工人陈某等人的证言,可以认定在生产竹笋过程超量添加焦亚硫酸钠,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号检验报告对样品进行漂洗处理后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由此得出的检测结果不能真实反映在生产过程是否超量使用焦亚硫酸钠,本院不予认可。 4、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2015)鉴字第31号鉴定意见书、(2015)鉴字第35号鉴定意见书如何认定?根据检验报告证实生产的产品二氧化硫超标,结合专家陈某乙、陈某丙证言证实食用过量的二氧化硫食品,可能导致人体疾病,故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2015)鉴字第30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该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2015)32号鉴定意见书根据号检验报告作出鉴定意见,由于检测时采取的企业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故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2015)32号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检测结果不能真实反映生产过程中添加焦亚硫酸钠的情况,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不予确认。 5、宜市价认鉴(2015)4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竹笋的价格,由于相关部门在委托鉴定前已经对上述涉案竹笋采取抽样送检方式检测出涉案竹笋质量不合格,对数量较大的同类物品检测时采取抽样检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此得出的检测结果可以认定同批次产品全部不合格,对全部涉案竹笋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6、被告人曾某、证人陈某证言、王某某、杨某某、易某某、王某某甲、吉某某、唐某某、王某乙、张某某、付某某、曾甲、杨某甲、唐某甲、杨某、某丙证言,证实的生产、销售、购亚焦来硫酸钠的情况。公安机关对上述证据的调查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7、证人余某某、袁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罗某某、杨某乙、余某甲证言,证实企业标准的备案情况,过量食用焦亚硫酸钠对人体有害,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得超量添加焦亚硫酸钠,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公安机关对上述证据的调查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8、证人王某、高某、李某、胡某甲、胡良均、倪高洪证言,证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采用企业标准进行监管。公安机关对上述证据的调查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9、专家会审意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企业标准(Q/LY)、编制说明、备案登记表、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审查意见、湖南省DB43/300-2006保鲜竹笋地方标准、湖南省DB43/300-2009保鲜竹笋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国家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GB/T5009.34-2003,证实的企业标准在四川省卫生厅办理备案,备案文本的理化检测方法中注明有前处理字样,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中没有规定前处理。本院认为按照规定,企业标准中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一经发现,备案企业应当修订其企业标准,故在没有修订其企业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该企业标准不得作为合法生产的依据,本院不予确认。 10、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巡查登记表,证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抽样检查中采用企业标准进行抽样检测,多数检测结果合格。本院认为上述抽样检测采用的企业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其检测结果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笋类食品过程中,超量添加焦亚硫酸钠,导致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出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称应当认定自首情节,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某在生产过程中,明知过量食用焦亚硫酸钠对人体有危害,且其企业标准对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测方法与国家标准不一致,为了延长产品的保质期,超量添加焦亚硫酸钠,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构成犯罪的故意,另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应当自行予以修订,在生产过程中超量添加焦亚硫酸钠,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故被告人曾某、辩护人江珊辩称无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在生产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没有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监管,对本案的发生责任较大,可对被告人曾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有重大影响,故可对被告人曾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曾某在缓刑期内禁止从事笋类食品加工相关行业; 三、宜宾市公安局扣押生产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全部予以没收,由宜宾市公安局负责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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