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责任险无免赔是什么意思?

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车损险是在车辆意外出险后,所导致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的一个基本保证。

但细心研究过车损险保险条款的车主会发现,车损险都规定有一定的免赔率。那么什么是车损险无免赔?它的功能是什么呢?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在针对车损险理赔的时候都会免赔15%,这是条款中事先约定的。车损险无免赔险这个时候就开始发挥效果了。如果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一并投保了车损险无免赔险,那么无论车主在事故中承担多大的责任,保险公司都会向车主支付全部的保费,亦不会出现出险后按照车险免赔比例进行赔付的情况了。

通常车主在为爱车投保该险种之后,就会将车主由于意外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转嫁给保险公司,车主领到的理赔额会更多。车损险无免赔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由于这个附加险能够帮助获得全面的保障,而费率却相对便宜,所以一经推出就很受车主喜爱。

不计免赔险即可将车损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转移给保险公司,在投保车险时,车主应该给车损险投保不计免赔险,这样才能使自身理赔权益达到最大化。“无责免赔”条款并不当然无效,但其只能作为保险公司在事故最终责任承担上的依据不能作为在理赔过程中的拒赔依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代赔”请求不得拒绝,而应当先“代赔”,而获得“代位求偿权”,向侵权第三人或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无责免赔”条款很容易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从这个角度上说,应对其效力进行深入的探索。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采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无责免赔”条款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不得以此免除自身的主要责任,排除了对方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

因而,如果将“无责免赔”条款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即保险公司以“无责”而“拒赔”的话,该条款无疑可被视为无效条款。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对“无责免赔”条款还应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解。“无责免赔”其实是源于保险法中的“损益互补”原则。过错原则与责任划分原则是民事侵权赔偿领域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上述两原则,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均应是赔偿主体,且如果侵权第三人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其就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就可以从对第三人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

从这个角度上说,“无责免赔”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也切合保险的责任划分原则。但这种过错责任原则和责任划分原则其实是对事故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认定原则,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过错不是保险理赔的唯一根据,也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规避其“代赔”义务的根据。

因此,“无责免赔”条款并不当然无效,而是不应对其作“作废”的理解。笔者认为,“无责免赔”只能作为保险公司在事故最终责任承担上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在理赔过程中的拒赔依据,即保险公司即可据“无责免赔”对于事故的最终责任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的“代赔”请求不得拒绝,应当先“代赔”,而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侵权第三人或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所以,解决“无责免赔”条款的最终出路在于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及流程,明确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义务”和被保险人请求“代位”的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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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车主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往撞车事故中很少提倡的“车辆折旧损失”开始浮出水面,但法律上却没有明确规定,令人尴尬。

自8月底以来,天津两个基层法院审理了两起“车辆折旧费”案件,并首次支持无过错方的索赔,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和司机的高度关注。法律是不合理的还是公平的,成了争论的焦点。

汽车被撞贬值,肇事者天津法院两次判“折旧费”

今年2月16日凌晨,天津市民曹在停车场将李停放的马自达6轿车左侧撞坏。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说法,曹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因协商不成,李起诉对方,要求赔偿“车辆折旧费”。

庭审中,经原告申请,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委托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受损车辆折旧损失金额进行重新评估,认定折旧金额为3.5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损坏的汽车是一辆不到半年的新车。虽然已经修复,但不仅很难完全恢复事故前的性能,二手车市场的估值也明显低于无事故车辆。区别应该是车辆的直接损失。鉴于交管部门已经认定被告负有全部责任,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月7日,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折旧费”3.5万元。

就在本案判决前九天,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也审理了类似案件,天津法院首次认定并判决错方赔偿“车辆折旧费”。

今年2月21日4时许,被告梁某驾驶的汽车在大雾弥漫的道路上打滑,车速过快。当他刹车时,他进入反向道路,与刘驾驶的车辆相撞。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梁对因超速行驶和未能安全驶入逆行道路造成的撞车事故负有责任。

因双方无法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刘将对方告至河东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费用,并提出“车辆折旧费”的上诉。

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天津中信埃利奥特恩格克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的折旧额进行了依法评估,认定折旧额为人民币10700元。

法院认为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应支持“车辆折旧费”10700元。因此,8月29日,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车辆折旧费”在内的各种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三种观点“各持己见”

两案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有人认为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应该赔偿;有人认为是否赔偿“折旧费”只能在车辆售出后才能确定;也有人认为车辆被撞后的折旧损失应该客观补偿。

天津市市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克田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车辆折旧费”的赔偿项目。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肇事人只需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要求赔偿“车辆折旧费”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不应予以支持。

对方也认为折旧损失评估难以保证公平正义。私家车主黄家等人认为,汽车损坏和折旧的评估存在很大差异,甚至根据不同的损坏程度评估结果相差几万元,必然会导致不公平的判断。

* *大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不同意上述观点。他认为,即使在汽车主要零部件修复后,汽车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和操纵性能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实际价值必然会下降。而且即使修的和以前一样原装,转让的时候也会因为是“事故车”而降价。因此,车辆折旧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主张。

随着车主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往撞车事故中很少提倡的“车辆折旧损失”开始浮出水面,但法律上却没有明确规定,令人尴尬。

自8月底以来,天津两个基层法院审理了两起“车辆折旧费”案件,并首次支持无过错方的索赔,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和司机的高度关注。法律是不合理的还是公平的,成了争论的焦点。

汽车被撞贬值,肇事者天津法院两次判“折旧费”

今年2月16日凌晨,天津市民曹在停车场将李停放的马自达6轿车左侧撞坏。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说法,曹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因协商不成,李起诉对方,要求赔偿“车辆折旧费”。

庭审中,经原告申请,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委托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受损车辆折旧损失金额进行重新评估,认定折旧金额为3.5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损坏的汽车是一辆不到半年的新车。虽然已经修复,但不仅很难完全恢复事故前的性能,二手车市场的估值也明显低于无事故车辆。区别应该是车辆的直接损失。鉴于交管部门已经认定被告负有全部责任,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月7日,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折旧费”3.5万元。

就在本案判决前九天,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也审理了类似案件,天津法院首次认定并判决错方赔偿“车辆折旧费”。

今年2月21日4时许,被告梁某驾驶的汽车在大雾弥漫的道路上打滑,车速过快。当他刹车时,他进入反向道路,与刘驾驶的车辆相撞。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梁对因超速行驶和未能安全驶入逆行道路造成的撞车事故负有责任。

因双方无法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刘将对方告至河东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费用,并提出“车辆折旧费”的上诉。

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天津中信埃利奥特恩格克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的折旧额进行了依法评估,认定折旧额为人民币10700元。

法院认为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应支持“车辆折旧费”10700元。因此,8月29日,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车辆折旧费”在内的各种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三种观点“各持己见”

两案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有人认为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应该赔偿;有人认为是否赔偿“折旧费”只能在车辆售出后才能确定;也有人认为车辆被撞后的折旧损失应该客观补偿。

天津市市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克田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车辆折旧费”的赔偿项目。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肇事人只需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要求赔偿“车辆折旧费”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不应予以支持。

对方也认为折旧损失评估难以保证公平正义。私家车主黄家等人认为,汽车损坏和折旧的评估存在很大差异,甚至根据不同的损坏程度评估结果相差几万元,必然会导致不公平的判断。

* *大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不同意上述观点。他认为,即使在汽车主要零部件修复后,汽车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和操纵性能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实际价值必然会下降。而且即使修的和以前一样原装,转让的时候也会因为是“事故车”而降价。因此,车辆折旧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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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计免赔险是什么意思

【导读】不计免赔保险责任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车辆不计免赔险是什么意思

不计免赔险的全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种,是“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不计免赔险对目前大多数的商业险都有补充作用,在很多种事故中都会有比较明显的效果。比如说日常经常遇到的,车子被人用钥匙划了,没有监控,找不到凶手。这个时候,就算我们买了车损险、划痕险等险种,在找不到明确责任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只赔偿80%损失的,自己还是需要掏一部分钱的。而如果买了不计免赔险,自己就不用掏钱了,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
如下图,就拿很常见的车损险来说,每次出险只要是有责,就会有免赔率,免赔率从5%-20%不等。

而如果购买了各项不计免赔特约险,则可以将免赔率覆盖到,也就是说如果车损险买了车损不计免赔,原本的免赔率就不计算在内了,保险公司会百分百赔付。
或许这样说有些朋友还不是不太清楚,下面小编给大家举个例子说明就清楚了。
比如,出现单车剐蹭,报了“车损险”,修车花了1000元。没买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会有一个免赔率,例如免赔15%。那么:1000-(1000*15%)=850,这个金额是最终赔付你的,而剩下的150元就是免赔金额,需要你自己承担了。买了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就按照100%赔付,赔你1000元。

答案是肯定的,按照目前各地的伤亡标准,有些地区的死亡赔偿过百万,如果是驾驶员的全责,那么将有20%由驾驶员来承担,差不多驾驶员就需要承担几十万,这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不计免赔作为附加险,所以费率相对比较低一些,因此建议车主在购买了车损险和三者险以后增加不计免赔。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计免赔只是针对车损和三者险的附加险,诸如像盗抢险、自燃险等是没有这种附加险的。而盗抢险等险种也是有免赔率,并且依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不同,免赔的费率也是有所不同是。
不计免赔是虽然是一个附加险,但是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附加险,5%到20%的比例看似不多,实际上金额也并不少,如果发生一个死亡事故,那么就可能是几十万了。几十万对一般家庭来说还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不要因小失大,不要为了节约一点费用,而造成更大的损失。虽然大家都觉得保险很坑,但是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唯一手段,所以作为车主也是没有办法的。

不计免赔险计算公式为:不计免赔险费率=车辆损失险x20%+第三者责任险x20%。如果没交车辆损失险,那不计免赔险费率就是第三者责任险的20%。
拿一辆裸车价10万的新车来说,车辆损失险保费约为1380元(280+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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