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利用我支付宝借钱?

【案情】王某某与杨某某于2018年1月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仍共同居住在原住处,杨某某的支付宝等密码王某某皆知晓。2018年4月至5月,王某某在住处乘前妻杨某某熟睡之际,先后两次用杨某某的手机登录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从蚂蚁“借呗”贷款网络平台骗取贷款共计53800元并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于网上赌博、偿还赌债等,被害人杨某某发现后多次催要,王某某仍未归还。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行为可不以犯罪论处。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王某某与杨某某系具有独立财产权的个体,非家庭成员。虽然王某某与杨某某办理离婚手续后还共同居住在原住处,但双方已无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更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双方财产相互独立,王某某无权使用杨某某支付宝账户,杨某某也不愿意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财产交由王某某占有或使用。

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杨某某财物的故意。王某某明知冒用杨某某支付宝账户贷款,会给杨某某造成财产损失,为了赌博和偿还赌债,仍秘密用杨某某支付宝账户从蚂蚁“借呗”贷款平台骗取贷款,随即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挥霍,并在杨某某多次催要情况下,不予归还。

王某某客观上采用秘密手段将杨某某账户内财物占为己有。本案中王某某表面是冒用杨某某身份信息从蚂蚁“借呗”贷款平台骗取贷款,其实质是将蚂蚁“借呗”贷款平台发放到杨某某账户的贷款秘密转出占为己有。蚂蚁“借呗”贷款平台将贷款发放至杨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时杨某某并没有任何损失,真正造成其经济损失的是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功能,将杨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贷款转移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该行为是以隐蔽、不为人知的手段,破坏原财产占有状态,建立新的财产占有,杨某某不知情更不愿意将自己的账户和财产交由王某某支配。

王某某直接造成了杨某某的财产损失,而非蚂蚁“借呗”贷款平台。本案中蚂蚁“借呗”贷款平台根据杨某某的账户申请发放贷款,钱亦是直接发放到杨某某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一切后果应由杨某某承担,蚂蚁“借呗”贷款平台只需向杨某某追回贷款即可。本案造成王某某得款53800元的直接原因是杨某某对自己手机及密码保管不善,让王某某有了可乘之机。事发后,杨某某向王某某多次催要款项,亦说明客观上造成了杨某某的财产损失。

综上,本案中王某某冒用杨某某支付宝账户向蚂蚁“借呗”平台贷款的行为,只是一种为后续盗窃创造条件的行为,而杨某某是在不知情、不情愿情况了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造成了自己的财产损失,故对王某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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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离婚后有资金流动,现在我这边只有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可以起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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