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派工不违法,国家还谈什么扫黑除恶呢,企业做恶那不成为国家笑柄?

  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何荣功
  科学理解扫黑除恶的“初心”与精神实质
  记者: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通知》出台和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与新变化?
  何荣功:理解《通知》出台的背景,对于全面认识和科学部署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由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通知,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组织部等多部门参与,重视程度空前。本次专项斗争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切实举措,也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一项重大行动,有很强的政治性,承载着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政治使命。从《通知》的内容看,亮点和特色明显:提出了“扫黑除恶”的新理念,强调了整体治理的新战略,明确了重点治理的新工作思路,表达了执行力度的新决心。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期待,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强度、深度、广度、力度以及效果方面,都将是史无前例的。
  记者:《通知》使用了“扫黑除恶”的新概念,“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仅一字之差,这一用语变化有什么深意?
  何荣功:由“打黑除恶”改为“扫黑除恶”,好像只是用词不同,其实体现的是中央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治理思路发生了重大调整,反映了国家治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新理念。“打”,即“打击”;“扫”,指的是“扫除”“扫净”的意思。在治理方向上,“打”主要体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问题解决方法;“扫”则更强调“自下而上”的治理路径。两者相比,扫黑除恶彰显的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全面和彻底的治理策略。
  过去我们更多的是将涉黑涉恶看作违法犯罪问题,所以一直强调的是严厉打击,随着国家对违法犯罪认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提高,现在中央已经清晰认识到涉黑涉恶不仅仅是个违法犯罪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于复杂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方式。以“扫”的方法解决涉黑涉恶问题,更符合事物的本性,更能取得好的治理效果。“扫”就要“扫干净”,这必然要求有关机关摈弃过去就事论事的工作态度与方法,要重视整体部署,体系治理,而不是简单地把违法犯罪分子抓起来,依法起诉判刑就可以了事。
  人类的思维具有惯性,人们常常习惯于采取既定思维应对现实和未来问题。“扫黑除恶”新理念,意在强调对黑恶违法犯罪的解决应务求主动性、全面性、扎实性和彻底性。有关部门只有科学理解《通知》的“初心”与精神实质,才能确保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变样、不走形。
  扫黑除恶不只是几个专门机关的事情
  记者:为了保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好的效果,《通知》强调要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何荣功:这体现的是中央对黑恶违法犯罪整体治理的新战略,也是有关部门和执法司法人员在落实中应该重视的问题。毫无疑问,违法犯罪是个法律问题,但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仅仅将其局限为单纯的法律问题。黑恶势力的生长,绝非一日之事。我国社会秩序整体良好,政府对社会具有强大的管理能力,如果没有“关系网”“保护伞”为黑恶势力撑腰,如果黑恶势力不采取隐蔽化的生存方式,是没法生存壮大的。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黑恶势力之所以滋生蔓延,与这些地方、行业、领域基层政权建设薄弱有关,与庞大的“关系网”“保护伞”支持有关,与黑恶势力采取隐蔽化形式和具有较强逃避打击能力有关。所以,各有关部门只有深挖彻查“关系网”“保护伞”,只有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基层“拍蝇”共推进,同部署,同落实,才能从源头上实现对黑恶势力的根本性治理,才能实现“扫净”黑恶势力的预期目标。当然,这种整体性推进的做法,势必增加扫黑除恶工作的难度和强度,这正是《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原因所在。
  另外,既然是整体性推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那就意味着扫黑除恶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情,也不是“公检法司”几个专门机关的事情,而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切实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这也意味着本次扫黑除恶不是几天或几个月的工作,不是“一阵风”,也不是简单地抓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就可以万事大吉,而是一场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的攻坚仗。
  将扫黑除恶作为实践和检验法治国家建设和成效的具体实例
  记者:《通知》强调政法各机关既要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扫黑除恶应该如何依法推进?
  何荣功: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当前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九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然应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依法扫黑除恶,就是要求有关机关要善用法治,以法治方式推进,应重视以扫黑除恶工作为契机,推进和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将扫黑除恶作为实践和检验法治国家建设和成效的具体实例。具体来说,依法推进扫黑除恶,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科学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打早打小”是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惩治策略,有助于避免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打准打实”是依法扫黑除恶必须坚持的行为准则。“打早打小”绝不意味着可以人为地降低刑法关于犯罪成立的标准,将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不属于黑恶势力的普通类型违法犯罪行为,恣意认定为属于黑恶势力犯罪。“打早打小”体现的是扫黑除恶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打准打实”则检验着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执法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当前基本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犯罪治理的政治智慧。根据《通知》要求,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煽动村民闹事、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贷、插手民间纠纷、跨国跨境等十类黑恶势力是本轮扫黑除恶的重点,应依法严惩。案件办理过程中,各司法机关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保证打击重点,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重程序,强化证据,确保案件质量。扫黑除恶工作中涉及犯罪的案件,要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要积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重视庭审实质化,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防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依法排除,以确保办案质量,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重视产权司法保护。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依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是当前我国司法工作的重点之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同时应严格贯彻落实对产权的司法保护,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法律程序,坚持审慎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注意区分“黑财”和个人企业合法财产的界限,对于依法属于“黑财”的,坚决予以追缴没收,对于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牵连的公民和企业的合法财产,应依法保护。如果涉案企业并非专门或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以合法经营活动为主,企业财产也只是部分用于支持黑恶势力犯罪,那么,“黑财”的范围认定应当慎重,避免打击范围的不适当扩大。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肖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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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扫黑除恶”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1年一个阶段:

1.2018年,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高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体效能明显提高,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形成扫黑除恶浓厚氛围。

2.2019年,针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3.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通过三年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1.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2.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3.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5“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6“扫黑”与“打黑”分区别?

1.打,打的只是一个点;

2.扫,扫的就是一大片,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3.“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

4.“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5.虽然一字之差,但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7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8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负责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9扫黑除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追责方式是什么?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的突出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10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11“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2“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13“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14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15“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 “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21扫黑除恶的十项重点工作是什么?

全面开展摸排深挖、组织实施精准打击、坚决依法严厉惩处、着力源头防范整治、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整顿软弱涣散村和社区党组织、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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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应知应会100问(一)

  1.什么是“扫黑除恶”?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扫黑除恶”斗争由此而来……

  2.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长时间?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三个事关”: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是什么?

  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三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势力滋生土壤。

  协同性: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政法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刺激,境外敌对势力渗透及社会管理能力的局限等因素,黑恶势力的打击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新动向。

  1.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或把持基层政权,捞取政治资本和政治光环,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制造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坏了党的执政根基。

  2.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披着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之外衣,非法吸储、非法募集资金,用高利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的手段和方式,谋求非法利益最大化。

  3.向隐蔽化转型。以貌似合法化的组织形式,头目“幕后化指挥”,用恐吓、滋拢、非法侵占、“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

  其历史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一切为了人民,让人民安居乐业,有安全感、幸福感,必须扫黑除恶,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二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不扫黑除恶,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人民群众也不可能带着满满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迈入小康社会,全面小康也成了一句空话。

  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只有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才能改变被黑恶势力污染的社会环境,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才能有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

  四是现固党的执政之基的必然要求。一些地方基础政权存在的种种乱象,与黑恶势力为非作歹不无关系,不开展扫黑除恶,这些乱象不可能根本性消失,党的政治生态就不可能净化,执政之基就不可能扎实牢固。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三年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五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是什么?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2018年:治标。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治本。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治根。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具体是:2018年,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高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体效能明显提高,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形成扫黑除恶浓厚氛围。2019年,针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1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工作措施是什么?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

  15.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

  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第一责任人;

  强化党委政法委和政法机关的直接责任,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监督责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16.中共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考核评价方式?

  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科学全面评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7.“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什么区别?

  “扫黑除恶”、“打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对比过去,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全党和全国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过去“打黑除恶”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除恶”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过去“打黑除恶”打的多,防的少,这次“扫黑除恶”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30多个,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

  18.如何理解“打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最直接、最有力回应,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夯实基层政权的关键之举、治本之策。

  19.中央怎样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7次作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批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中央政法委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的要求,从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战略高度出发,并历经二个多月的调查、研究、分析,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自此,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20.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之基,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吉林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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