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后,可以继续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如果劳务外包人员发生了工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出了工伤事故发包方免不了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收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各项建设的开展,建筑公司等施工企业目前雇佣着大量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大量的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受害方(包括伤者、死亡者的近亲属等人员)可以选择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来要求赔偿。(一)侵权途径 首先就需要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赔付项目及数额;其次是需要明确的是要明确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尽管实践中受害方责任较小,但是也要负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最后就是结合上面两点来确定最终赔付数额并签订协议。 
(二)工伤途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目前基本认为只要是构成工伤的,受害方无事故责任。采取以上两种途径来处理伤亡事故,在实践中都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途径选择:赔付方及受害方要各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途径,因为两种途径有不同赔付项目、赔付标准、处理程序,工伤途径需要先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完毕后再处理赔付问题,而侵权可以直接诉讼。
2、签订协议后的处理:实践中有很多签订完协议后反悔又诉讼至法院的争议,签订完协议后最好到法院走调解程序或司法确认程序,这样也防止当事人的反悔来撤销协议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 患职业病的;(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在工地工作过程中死亡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会立案调查,出具相关调查结果,公安机关之后还会出具死亡证明,如果后续补偿出现了纠纷,这些是必不可少的证据之一。并不是所有的事故伤害都可被认定为工伤,符合以下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除了以上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受了工伤是可以获得相应赔偿的,根据不同的工伤等级,获得的赔偿额不同,被认定为9级工伤时,可以获得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的赔偿: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需要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需要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3、残疾赔偿金。
4、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6、辅助器具费用。7、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等级依据伤残严重程度来判断,一般分为一级到十级,不同的标准获得的赔偿额也不同,那么5级工伤能赔多少钱呢?首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次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70%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还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断手指赔多少钱?对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工伤等级,用人单位再根据劳动者的情况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对于手指断了,如果是骨折的情况,没有留下后遗症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被认定为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待遇如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八级主要有以下赔偿项目:(1)医疗费;(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5)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6)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在计算实际赔偿多少,还需要看一下的当地的赔偿标准和工资的多少,可以去咨询或者委托当地的律师,也可以选择直接网上在线咨询。所以,进行私了时赔偿数额一般也是要达到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如果私了协商的金额比按照标准计算出来的还低的话,那就没必要选择私了。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者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6个月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补偿主要是由工伤保险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遭遇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劳动者可以向工伤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确实伤残等级,根据等级来确定赔偿数额。那么,工伤六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呢?六级工伤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5)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上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般来说,职工工伤致右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六级伤残认定里“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的规定,应评定为六级伤残。那么四个手指断了能赔多少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的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首先,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工伤认定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申请。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有的时候工伤职工因故无法亲自开展索赔工作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索赔。如果委托律师进行工伤案件索赔不需要进行公证,如果是委托公民的,一般要求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否需要公证还要看主管部门的要求。授权委托书就是受托人提交给社保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的书面文书,其目的在于证明受委托人办理工伤索赔是经过委托人的同意。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1.委托的事项,一定要明确、具体,如工伤索赔事宜等。2.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一定要写明确,如代为提交材料、代为签收工伤认定文书等。
签订授权委托书时还应当注意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

首先需要知道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来后,可以要求赔付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外的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务派遣工在工作中受伤,找劳务派遣公司赔偿,确遭受推托,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由劳务派遣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涉及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受派遣劳动者三方,包含派遣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
对派遣员工而言,他(她)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但对劳务派遣公司而言,因派遣员工是在为要派单位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和要派单位会在合同中约定,因工伤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义务,由要派单位承担。因此,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直接找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则会依据派遣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 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发包单位承担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法律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地受伤要不要报警?对于这个问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工地受伤,因为工地上一般情况下,工人手里是没有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工人一方选择报警,有利于搜集证据。如果是用人单位一方则不需要。发生工地受伤的事故之后,如果用人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地干活受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如果公司投保了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公司没有投保,则可以和公司协商赔偿。申请工伤赔偿首先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之后就可以计算赔偿额,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在工地受伤没有合同怎么办?怎样要求工伤赔偿?如果工人没有劳动合同但是有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也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就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外包又叫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它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的情形。使用劳务人员的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派遣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派遣公司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派遣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劳动者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倘若派遣公司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话,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医疗费应由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除此之外,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罹患职业病。如果确是工伤,那么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按照国家规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与其具备相应的条件、履行相应的义务相联系的。当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丧失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或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其也就失去了享有权利的资格,因而也就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须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四种:(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押执行的。须停止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首先,应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单位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其次,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第四,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工伤死亡公司要进行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所以,工伤死亡公司要进行赔偿,包括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等项目,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一、医疗费计算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二、康复费计算标准: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四、护理费分两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六、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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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半年后我发生工伤后,与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5万,单位只给了2万,咨询了你工伤的赔偿标准后,我知道自己大概可以赔10万,我可以再次起诉吗?

答:因为在工伤司法实践中 ,用人单位一方以自己的优势和劳动者对法律的不了解,签订很明显对于劳动者不公平 的协议。这种情况是可以起诉索赔的,依据《合同法》的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判定协议无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当然前期的赔偿是要扣除前期的费用的。

出现部分情况是单位 和劳动者签订协议,但是协议里面约定1年之内才付钱,结果一年的时间到了,劳动者出于信任,相信了用人单位,结果,用人单位到期并未付款,而且认定工伤的实效已经过了,没办法认定为工伤了。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材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

上诉人建材城因与被上诉人林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建材城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林某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建材城与林某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赔偿协议虽然被撤销,但双方2017年9月11日的协议并未撤销,该协议仍然有效。

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建材城不应当再支付林某任何款项。

建材城为林某购买保险获得的赔偿款56352.65元应当从工伤待遇款中予以扣除。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林某辩称,2018年3月1日的赔偿协议是基于2017年9月11日协议的补充,且建材城也未按照2017年9月11日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赔偿款,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建材城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履行,林某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建材城向林某赔偿: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000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172440元,3.解除劳动经济补偿360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50800元,5.住院护理费5400元,6.鉴定及复查费1264元,7.伙食补助费864元,后续治疗费用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林某到建材城处从事焊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23日,林某在从事建材城安排的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

林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2月15日出院,经诊断林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住院期间由林某妻子护理,建材城支付了林某医疗费用。

2017年4月27日,林某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其致残等级进行鉴定,2017年5月8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林某的致残等级为八级。

2017年9月11日,建材城作为甲方,林某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甲方分三次赔偿乙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5000元。

甲方分三次支付赔偿款,在签订此协议后30日内支付第一笔赔偿金8.5万元,第二笔赔偿金3万元于2017年12月11日前付清,第三笔赔偿金于2018年2月11日前付清,在乙方签订此协议之日起,乙方放弃再向甲方主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赔偿,也放弃向甲方主张工伤赔偿,也就是放弃到法院主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赔偿和放弃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工伤赔偿。

林某,吴福修均在协议书上签名捺指印,林某的代理人蔡昌林作为在场人也在协议书上签名及捺指印。

协议书签订后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建材城有9700元赔偿金未向林某支付。

2017年12月19日,林某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2月22日,林某在工作中所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为建材城。

2018年3月1日,吴福修作为甲方,林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此赔偿协议与协议书的内容基本一致,但约定林某在收到建材城的赔偿尾款后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赔偿协议签订当日,林某收到了赔偿尾款9700元,但林某并未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6月5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林某为工伤致残程度七级。

林某支付鉴定费用1264元。

林某就工伤待遇问题向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驳回了林某的仲裁请求,在法定期限同,林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林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撤销林某、建材城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赔偿协议,本案中止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该赔偿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后,建材城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另查明,建材城赔偿林某的145000元,包括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理赔款56352.65元。

2015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4790元。

林某、建材城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1日解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建材城未为林某参加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受伤后,就林某的损失,林某、建材城先后达成协议书及赔偿协议,建材城按赔偿协议履行后,林某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应得到支持系双方主要争议。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受伤就林某的损失赔偿问题,虽双方达成了两份协议,因赔偿协议经生效判决被撤销,虽林某未对第一份协议书提起撤销诉讼,但因赔偿协议在后,协议书内容被赔偿协议所取代,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协议书即当然失去应有效力,故对建材城辩称的,因双方达成协议书并履行,因此,林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 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规定,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建材城未为林某参加工伤保险,而林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建材城是用人单位,因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因此,建材城应支付林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林某为七级伤残,相关待遇,依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分项认定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林某本人13个月工资。

林某虽主张其平均工资为6000元,系按每天200元、每月30天计算,而按林某陈述是有工作时按每天200元计算,而建材城并不能保证每天均有工作,建材城不认可林某主张的月工资而要求按2015年度的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790元计算,建材城的主张更具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该项主张为6227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林某主张172440元,符合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3、停工留薪期工资。

林某主张其停工留薪期至双方签订协议书时,未对这一主张举证,一审法院对林某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按林某陈述,出院时医嘱林某出院后休息2月,结合林某受伤部位及伤情,对林某的这一陈述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因此从林某受伤到医嘱休息时间可认定为林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14天,按月工资4790计算,则该项费用为18202元;4、护理费。

林某受伤,建材城未派人予以护理,而是林某妻子对其护理,林某主张按每天100元计算,考虑林某的伤情及住院医院,林某的这一主张较为合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此,该项主张费用为5400元。

林某住院54天,要求按每天16元计算为864元,符合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6、鉴定费1264元。

因此,建材城应支付林某工伤待遇为上述1-6项之和,为260440元。

对林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及相关费用,林某在主张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院予以支持的情况下,再主张相关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虽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被人民法院撤销,按理林某应将建材城支付赔偿(补偿)款退还建材城,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建材城基于赔偿协议所支付的款项,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

建材城支付林某的赔偿款为145000元,包括保险公司支付给林某的保险理赔款56352.65元,该款系林某基于人身保险性质所得,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在建材城支付林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抵扣,因此建材城还应支付林某工伤待遇(000+56352.65)元。

林某、建材城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1日协商解除,但对解除动因双方陈述不一,也均未对此予以举证,对此,可视为建材城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建材城应按《》 的规定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于2011年3月至2017年9月11日解除,林某按工作年限6年主张经济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的工资,因林某受伤后就未向建材城提供劳动,即解除劳动关系前有五个月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林某未提供劳动,建材城未支付工资,因此,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94.17(7×4790÷12)元,则建材城应支付林某经济补偿16765.02(6×2794.12)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 ,《》 、 ,《》 、 、 、 ,《》 之规定,判决:一、建材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林某工伤待遇元;二、建材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林某经济补偿16765.02元;三、驳回林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是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建材城负担(此款由林某垫交,建材城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林某)。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建材城的上诉理由以及被上诉人林某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建材城与林某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是否应当从林某工伤待遇款项中扣除林某获得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用。

针对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林某于2016年12月23日在从事建材城安排的工作中受伤。

建材城与林某于2017年9月11日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于2018年3月1日双方因相同的事由、相同的金额再次达成协议,并增加林某撤回工伤认定的约定。

建材城在本案中主张与林某在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

对此,本院认为,建材城与林某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重新约定,应当视为替代了2017年9月1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因此,双方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已无实际意义。

因2018年3月1日的协议内容被人民法院撤销,2017年9月11日的协议协议书随之失去应有效力,因此,建材城主张与林某在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建材城不应当支付林某任何款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建材城主张为林某购买人身保险并获得理赔的56352.65元应当从工伤待遇款中扣除。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具有人身专属性。

建材城为林某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其性质上是建材城为林某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同时对林某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免除林某因工受伤而应当获得的工伤待遇款,更不能从工伤待遇款项中予以扣除。

建材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建材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建材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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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宋律师,黄埔区工伤赔付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社保里面就包含了工伤保险,当然我们都不希望能用到这个险种,不过意外总是难免的,要是不小心发生工伤的话,不仅要及时接受治疗,而且还要向单位申请报销,那么工伤保险如何报销标准下面就由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工伤保险如何报销标准

  1、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工伤认定时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建议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申请单及一应材料说明。

  2、工伤医疗过程中,请工伤员工向医疗机构说明是工伤,医院用药的时候会注意,此时注意不要划社保卡,走手工报销流程,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进行工伤报销。

  3、一般工伤报销是100%的。当然这仅是医疗费用,公司在停工留薪期要照常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伤残定级,在解除或终止时还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基金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支付伤残补助和伤残医疗补助金。

  4、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工伤保险报销准备材料有哪些

  工伤人员的待遇申请由单位填写《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后,统一向医保办申报办理,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如下:

  1、工伤认定通知书、《因工伤残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发生工伤医疗费的,待医疗终结后提交医院有效发票、计费清单或医嘱复印件、出院小结。

  3、工伤救治转院,超范围用药的,携带《工伤职工转院申报审批表》和《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用药申报审批表》。

  4、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携带《工伤职工残废辅助器安装申请表》。

  5、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街道、乡镇政府出具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三、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工伤保险如何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大家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安全,生产固然很重要,但生命安全才是第一位的,如果不幸受伤的话,要及时到医院救治,还要让医院出具伤情鉴定报告,日后可以获取赔偿。

工伤死亡赔偿是由保险公司赔付吗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流程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工伤死亡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吗工伤死亡赔偿是由保险公司赔付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工伤死亡赔偿是由保险公司赔付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根据伤亡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员工发生工亡的情况。员工因工死亡后,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中,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况。员工发生工伤后,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发生后理赔流程是怎样

  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

  为切实实现劳动者的工伤救济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工伤性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工伤性质的决定权,没有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其他机关无权依工伤待遇予以处理。所以,劳动者在遭遇事故伤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会给自己的索赔带来障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超过认定期限将丧失依法予以认定的机会,所以,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索赔,特别注意程序中的时限性规定,这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所必须的。

  劳动者在工伤索赔过程中遇到有争议事项时,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

  三、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一般伤情的赔偿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时间仅限于住院期间。

  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并且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工伤死亡赔偿是由保险公司赔付吗相关内容,综上保险公司赔付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这些都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上面的专业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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