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金佑人生分红保险,如果终身不得大病,什么时候可以取到钱?

一、金佑人生a款2014值得买吗

金佑人生a款2014在投保范围上可以对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的投保人进行保障,可涵盖的年龄范围较大。在产品的交费方式方面用户也能够自行选择,可以趸交,也就是一次性将所有保费全部缴清,会是选择5年、10年、15年、20年一交的方式,待缴纳保费保障期满之后再申请续缴即可。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续缴过程中当前产品价格发生变动或是产品停售下架,将会影响到之后所缴纳的费用价格或是保障效益的享受。

保险期间金佑人生a款2014还可以保障至被保险人终身。在投保此产品后,只要产品缴费保障期限没有结束,就可以终身享受更加稳定全面的保障。

另外这款产品还可以保障60种重大疾病以及12种轻症疾病。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障期间罹患轻症,还可以得到后续保费的豁免,保费豁免并不会影响合同保障效力。

金佑人生a款2014包含身故保障,身故赔付基本保额及累计红利保额。也因为太平洋金佑人生病种齐全,包含轻症豁免,属于分红型产品,产品的保费也相比其他产品更高一些。

所以金佑人生a款2014是否值得购买,还是要看投保人的个人实际情况。如果有稳定经济基础,可以直接投保该产品进行保障。如果自身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则建议先投保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待自身经济能力稳定后再投保该产品会更加稳妥。

二、金佑人生a款2014退保能退多少

金佑人生a款2014退保能退多少,是依照投保人所购买产品实际缴纳年限所决定的。在产品保障过程中申请退保,只能拿到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会随着投保年度增加逐渐上涨。这就是为什么投保产品年限越久,可得到保单现金价值也就越高,投保产品时间越短,产品现金价值也就越低的原因。

不过一般不建议在合同保障期间申请退保,会对自身的利益造成损失。最好在保单犹豫期就决定好是否继续享受当前保障。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这款金佑人生a款2014也了解了不少,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欢迎预约我们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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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幸福人生保险计划书


太平洋幸福人生保险计划书 太平洋 计划书 幸福 人生 太平洋金佑人生计划书 太平洋保险计划书系统 篇一: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10.1)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1.4 投保年龄 犹豫期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2.1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额。年金领取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年金领取额×生存保 2.3 2.4 身故保险金 一次性领取选 择权 投保人意外身 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 残豁免保险费 险金给付比例。 (1)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 (2)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60周岁生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见10.6)届满后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交费期间届满后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21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7)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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