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红后什么时候可以卖出而又避税?

购买基金避税 税收风险要当心

陈安郎 周茜茜 叶益豪

近来,市场上基金产品的平均收益率虽然较2014年至2015年股票牛市期间下降,但依然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特别是高分红率基金产品,在其分红权益登记日前销售火爆。据介绍,部分基金公司以“合理避税”为噱头推销相关基金产品,附带详细的“企业购买基金利用分红避税操作方案”,这让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跃跃欲试。笔者认为,通过购买投资基金,利用基金分红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转让基金份额带来账面亏损的办法,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避税模式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如何避税

当前,部分基金公司推送的避税基金分红产品,产品名称为《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8813,本次计划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6.400(注:分红率34.02%),登记日为xx年11月29日,除息日为xx年11月29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xx年12月1日。经基金公司解释,假若公司税前利润为5000万元,则可以安排利用资金在公告日前买入基金10000万元,分红比例为35%,即分红所得3500万元,卖出基金所得6500万元,造成交易亏损3500万元,最终,分红部分不征收所得税,亏损部分还能达到抵税效应。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公司在购买此类基金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5000×25%,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计算),而购买此类基金并赎回后,因造成交易亏损3500万元,税前利润仅为1500万元,相应所得税为375万元(1500×25%),则有效规避应纳企业所得税875万元()。

尽管基金公司给出的避税方案十分诱人,但是是否真的如其所言能够达到合理的避税效应呢?

购买基金避税存在潜在风险

尽管利用投资基金避税所引用的税法规定有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都规定,为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从证券交易行为本质来说,通过分红基金避税的行为背离了资本市场的功能和税收政策的本意。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发现企业价值进而实现投资收益,是企业多渠道投资的一个重要平台,而证券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本意是鼓励我国基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基金市场的发展。利用证券投资基金“快进快出”的交易方式,不单单给资本市场带来不确定的因素,违背其功能定位,也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

此外,根据目前税务机关反避税的一般性条款,即通常所说的“合理商业目的原则”,企业如果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为目的而购买投资证券基金,“快进快出”没有合理商业目的,那么将面临税务机关的严格监管核查,因此不鼓励相关企业采取此投资方式避税。

防止“快进快出”购买基金避税的建议

据相关专家介绍,考虑到目前绝大多数基金分红率较低、抵税效率不明显,且市面上很多证券投资基金挂钩股票二级市场,风险较大,对操作人员要求很高,因此不建议企业通过购买相关基金公司推送的此类避税分红基金产品。

为了引导纳税人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潜在税收风险,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限定证券投资基金最短持有期限。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超过最短持有期限,则分配取得的收入适用暂不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若持有期低于半年,则分配取得的收入需要冲减该笔基金卖出或赎回造成的损失的余额,方能进行暂不征收所得税处理。规定最短持有期能够带来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能够避免基金公司在分红公告日之前短时间内通知相关企业进行申购赎回达到避税操作,避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另一方面,能够保留既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鼓励真正有需求的企业进行证券投资基金,合理优化金融市场运行秩序。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权登记日以后卖掉股票还有分红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